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3篇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考试

时间:2022-12-23 08:53:2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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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3篇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考试

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1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辅导资料:屠宰检疫

  一、宰前检疫

  1)宰前检疫的概念和意义

⑴宰前检疫的概念宰前检疫是指对宰前畜禽进行的检疫。是屠宰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畜禽生前最后的一次检疫。

⑵宰前检疫的意义可对及时发现的病畜禽,实行病健隔离,病健分宰,减少肉品污染,提高肉品卫生质量,防止疫病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它能检出宰后检验难以检出的疫病。如破伤风、狂犬病、李氏杆菌病、流行性乙型脑炎、口蹄疫和某些中毒性疾病等。有的因宰后一般无特殊病理变化,有的因解剖部位关系宰后检验常有被忽略或漏检,而其临诊症状明显典型,不难作出生前诊断。同时,通过宰前验证,促进动物产地检疫。防止无证收购、无证宰杀。因此,应认真仔细地做好宰前检疫。

  2)宰前检疫的要求

⑴宰前必须检疫凡屠宰加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对动物进行宰前检疫。

⑵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和向厂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制止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产品出厂。有自检权的屠宰厂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工作,一般由厂方负责,但应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他单位、个人屠宰的动物,必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

⑶宰前检疫的组织组织宰前检疫需要根据宰前检疫的任务进行。宰前检疫的任务有二:一是查验有关证明。来自本县的动物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来自外县的动物查验运输检疫证明;二是临诊检查健康。宰前检疫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从待检群中迅速检出患病动物,这就要求动物检疫人员,不仅要有熟练的技术,而且必须做好宰前检疫的组织工作。宰前检疫的组织工作,大致可分为三步进行。

①预检:预检是防止疫病混入的重要环节。应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验讫证件,了解疫情:检疫人员首先向押运人员索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产地有无疫情和途中病、死情况,并亲临车、船,仔细观察畜群,核对屠畜的种类和数量。若屠畜数目有出入,或有病死现象,产地有严重疫情流行,有可疑疫情时,应将该批屠畜立即转入隔离栏圈,进行详细临诊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诊断,待疫病性质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视检家畜,病健分群:经过初步视检和调查了解,认为合格的畜群允许卸下,并赶入预检圈。此时,检疫人员要认真观察每头屠畜的外貌、运动姿势、精神状况等。如发现异常,立即涂刷一定标记并赶入隔离圈,待验收后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赶入预检圈的屠畜,必须按产地、批次,分圈饲养,不可混杂。

  逐头测温,剔出病畜:进入预检圈的牲畜,要给足饮水,待休息4h后,再进行详细的临诊检查,逐头测温。经检查确认健康的牲畜,可以赶入饲养圈。病畜或疑似病畜则赶入隔离圈。

  个别诊断,按章处理:被隔离的病畜或可疑病畜,经适当休息后,进行详细的临诊检查,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查。确诊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②住检:经过预检的健畜,允许进入饲养圈(场)饲养2d以上。在住场饲养期间,检疫人员应经常深入畜群查圈查食,发现病畜或可疑畜应及时挑出。

③送检:在送宰前进行的一次详细的外貌检查和体温测量,应最大限度地检出病畜。送检认为合格的家畜,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送侯宰圈等候屠宰。

  3)宰前检疫后的处理宰前检疫后对合格动物,即通过宰前检疫健康,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和商品规格的动物,均准予屠宰。对患病的动物,根据疫病的性质进行如下处理:

⑴禁宰

  对宰前检出十大恶性传染病的动物,患一类检疫对象的动物以及患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病毒性出血症等动物禁止屠宰,采取不放血方法扑杀后销毁尸体。其同群其他动物按疫病种类不同进行妥善处理。

①炭疽反刍兽与马属动物:同群的动物立即全部测温,体温正常的急宰,体温不正常的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3d,待无高温和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必须隔离观察14d,待无高温和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在猪群中发现炭疽时,同群的猪应立即全部进行测温,体温正常的应在指定地点屠宰,认真检验,不正常者予以隔离观察,确诊为非炭疽时方可屠宰。

  凡经炭疽芽孢苗预防注射的动物,经过14d方可屠宰。曾用于制造炭疽血清的动物,不准作为肉用。

②恶性水肿和气肿疽同群动物经体温检测,正常的急宰;体温不正常的须隔离观察,待确诊为非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方可屠宰。

③牛瘟同群牛予以隔离,并注射牛瘟血清观察7d;不能注射血清时应观察14d,待无疫点和临床症状的方可屠宰。

④狂犬病被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咬伤的动物,咬伤后未超过8d且未发现狂犬病症状的动物准予屠宰,其肉尸、内脏经高温处理后供食用;超过8d的按狂犬病处理。

⑵急宰

①确诊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非传染病的患病动物,均应急宰。如无急宰间应在指定地点或等宰完健康动物、运出所有产品后,在屠宰间进行急宰。宰后的一切用具、场地及工作服等应彻底消毒。

②确诊为巴氏杆菌病、假性结核病、坏死杆菌病、球虫病的患病动物应急宰。

③确诊为患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鸡痘、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鹦鹉热、禽霍乱、禽伤寒、禽副伤寒等疫病的家禽,应急宰。

④患一般疾病、物理性原因致伤有死亡危险、体温超出正常范围的动物,应急宰。

⑶冷宰

  确认为物理性原因致死的动物可冷宰。

  宰后经检验认为肉质良好,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以出场。

  对病死(患传染病或一般性疾病)、毒死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不得冷宰。

  二、宰后检疫

  宰后检疫是指动物在放血解体的情况下,直接检查肉尸、内脏,对肉尸、内脏所呈现的病理变化和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判断,得出检验结论。宰后检验包括对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的检查,对有害腺体摘除情况的检查,对屠宰加工质量的检查,对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查,对有害物质的检查以及检查是否是种公、母畜或晚阉畜肉。

  1)宰后检疫的概念和意义

  宰后检疫是指在屠宰解体的状态下,通过感官检查和剖检,必要时辅以细菌学、血清学、病理学和理化学等实验室检查,剔除宰前检疫漏检的病畜(禽)的肉品及副产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肉品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

  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补充,宰前检疫只能剔除一些具有体温反应或症状比较明显的病畜,对于处于潜伏期或症状不明显的病畜则难以发现,往往随同健畜一起进入屠宰加工过程。这些病畜只有经过宰后检验,在解体状态下,直接观察胴体、脏器所呈现的病理变化和异常现象,才能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准确判断,例如猪慢性咽炭疽、猪旋毛虫病、猪囊虫病等。所以宰后检疫对于检出和控制疫病、保证肉品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宰后检疫的方法宰后检疫以感官检疫为主,必要时辅之实验室检疫。

⑴感官检疫动物检疫人员,通过一般的观察,即可大体判断胴体、肉尸和内脏的好坏以及屠宰动物所患的疫病范围。具体方法如下:

①视检即观察肉尸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骨骼、关节、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外部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例如,上下颌骨膨大(特别是牛、羊),注意检查放线菌病;如喉颈部肿胀,应注意检查炭疽和巴氏杆菌病。

②剖检是用器械切开并观察肉尸或脏器的隐蔽部分或深层组织的变化。这对淋巴结、肌肉、脂肪、脏器疾病的诊断是非常必要的。

③触检用手直接触摸,以判定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有无变化。这对发现深部组织或器官内的硬结性病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肺叶内的病灶只有通过触摸才能发现。

④嗅检对某些无明显病变的疾病或肉品开始腐败时,必须依靠嗅觉来判断。如屠宰动物生前串有尿毒症,肉中带有尿味;药物中毒时,肉中则带有特殊的药味;腐败变质的肉,则散发出腐臭味等。

⑵化验检疫凡在感官检疫中对某些疫病发生怀疑时,如已判定有腐败变质的肉品是否还有其利用价值,可用化验作辅助性检疫,然后作出综合性判断。

①病原检疫采取有病变的器官、血液、组织用直接涂片法进行镜检,必要时再进行细菌分离、培养、动物接种以及生化反应来加以判定。

②理化检疫肉的腐败程度完全依靠细菌学检疫是不够的,还需进行理化检疫。可用氨反应、联苯胺反应、硫化氢试验、球蛋白沉淀试验、PH的测定等综合判断其新鲜程度。

③血清学检疫针对某种疫病的特殊需要,采取沉淀反应、补体结合反应、凝集试验和血液检查等方法,来鉴定疫病的性质。

  3)宰后检疫的要求宰后检疫是在屠宰加工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因此,对宰后检疫有严格的要求。

⑴对检疫环节的要求检疫环节应密切配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不能与生产的流水作业相冲突,所以宰后检验常被分作若干环节安插在屠宰加工过程中。

⑵对检疫内容的要求应检内容必须检查。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检疫内容、检查部位进行。不能人为地减少检疫内容或漏检。每一动物的肉尸、内脏、头、皮在分离时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⑶对剖检的要求为保证肉品的卫生质量和商品价值,剖检时只能在一定的部位,按一定的方向剖检,下刀快而准,切口小而齐,深浅适度。不能乱切和拉锯式的切割,以免造成切口过多过大或切面模糊不清,造成组织人为变化,给检验带来困难。肌肉应顺肌纤维方向切开。

⑷对保护环境的要求为防止肉品污染和环境污染,当切开脏器或组织的病变部位时,应采取措施,不沾染周围肉尸、不掉地。当发现恶性传染病和一类检疫对象时,应立即停宰,封锁现场,采取防疫措施。

⑸对检疫人员的要求检疫员每人应携带两套检疫工具,以便在检疫工具受到污染时能及时更换。被污染的工具要彻底消毒后方能使用。检疫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4)宰后检疫的程序动物宰后检疫的一般程序是: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肉尸检疫三大基本环节;在猪增加皮肤和旋毛虫检验两个环节,猪的宰后检验程序,即头部检验→皮肤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肉尸检验五个检验环节。家禽、家兔一般只进行内脏和肉尸两个环节的检疫。

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2

  报检员考试指导: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申报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申报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判断题:需入境检疫的船舶,夜间在明显处所悬挂红红白红灯四盏灯号,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答案:错误

  2、检疫地点

  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

  检疫方式分为4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1)锚地检疫。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实施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未持有有效《除鼠证书 / 免予除鼠证书》的;没有申请随船检疫、靠泊检疫或电讯检疫的;装载活动物的。

(2)随船检疫。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到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3)靠泊检疫。对未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4)电讯检疫。对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必须是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的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电报内容包括:

  船名、国籍;

  预定到达港口或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发航港,最后寄港、驶离日期;

  船员人数、旅客人数、健康状况;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编号、签发日期、签发港;

  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签发港;

  食品、饮用水、压舱水装载日期、签发港和数量;

  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装载港和日期;

  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

  4.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①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例题:船舶必须是在()接受检疫,船舶代理或船方代表应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

  A、锚地

  B、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

  C、码头泊位

  D、任意港口

  答案:B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二、出入境航空器

(一)入境飞机检疫申报

  1、按来自疫区与非疫区区别受理申报:

(1)、来自非疫区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与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讯进行检疫申报;

(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飞机出境检疫申报。应当在出境检疫的飞机起飞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

(一)出入境列车的卫生检疫申报

  1、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事项。

  2、客运列车到达车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申报人员的健康情况及列车上的卫生情况。

  3、入境、出境检疫的列车,在查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因卫生问题需要卫生处理时,应将延缓开车时间、需调离便于卫生处理的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有关情况通知车站负责人。

  判断题:出入境列车的检疫申报由列车长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答案:错

(二)、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卫生检疫申报及其查验程序

  1、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

  2、装载的货物应按口岸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等;

  3、对入境货运汽车,根据申报实施卫生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检疫完毕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3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程序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日期:2009-05-30

  一、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三、审批的范围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及辅助诊断的生物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用疫苗、各种诊断试剂等;

(二)用于医学科学研究领域以及实施人道主义救援、器官移植所需的微生物、人体组织(人体物质)、人体器官、血液等。

(三)医学科研机构及个人购买或接受馈赠的、科研合作项目需要交流的、为配合产品注册而提供的样品以及旅客携带的自用的用于治疗的生物制品。

(四)进口的用于环保领域的微生物及微生物制剂。

(五)科学实验或其他生产、实验过程所需的进口培养基。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事宜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进出口特殊物品卫生许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初次申报时,应先进行企业注册。已注册的申请单位,进出口特殊物品时,应当在货物到达口岸前3至10天内,登录卫生检疫电子监管信息网(http://)填报并上传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系统帮助——企业端”。

  2、受理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将在3至7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给予受理,并通过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进入初审阶段。对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资料不全的申请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材料补正告知书。

  3、初审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将在受理后3至5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卫生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审核阶段。初审不合格的退回至受理状态。

  4、审核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将在受理后2至4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的卫生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标记为复合许可。审核未通过的退回至初审状态。

  5、审批单送达

  被标记为“复合许可”状态的审批申请,申请人可持所有申请资料纸制文本(详见本章第(三)节之规定)于每周一、四上午8:30至11:30前往北京检验检疫局办事大厅12号窗口领取《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6、技术分析

  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技术分析,必要时,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及样品进行检测。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二)备案管理

  根据北京口岸出入境特殊物品基本情况,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列特殊物品实施备案管理,建立特殊物品备案管理档案,进出口下列特殊物品的企业应按相应要求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进口的用于治疗、预防、诊断及辅助诊断的生物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证书类证件未注明的均为复印件,下同);

  2、出口的用于治疗、预防、诊断及辅助诊断的生物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药品销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3、科学实验或其他生产、实验过程所需的进口培养基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成分列表;输出国为非疯牛病疫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中须列明产品中不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或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但来源于非疯牛病发生地区的健康动物;输出国为疯牛病疫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中须列明产品中不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一般情况下,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有效期为90天,当输出国发生疯牛病病例、其它动物性疾病或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禁止进口该国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或其它动物成份的培养基时,公告日期即为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

  4、进口的用于环保领域的微生物及微生物制剂应当提供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出具的《生物安全评价报告》、相关生物学特性实验报告、最终用户制定的产品应用安全措施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产品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说明性文件。

  5、进出口上述特殊物品第一次提交卫生检疫审批申请时,货主或代理人须按以上要求提供备案资料,我局卫生检疫处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将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以及实验室状况一并考虑。

(三)申请资料

  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验审批申请表(在http://打印);

  2、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附表(在http://w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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