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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1
人大司法监督调研报告
人大司法监督调研报告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致力于促进法治蓬安、平安蓬安建设,不断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相结合,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选择司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
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县检察院反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深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基层队、庭、所等单位,对我县平安创建工作进行了视察调研,提出建议意见。同时,还通过组织代表观摩庭审活动、推荐代表担任法纪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形式,多管其下,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极大地增强了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县司法机关硬件建设日新月异,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司法行为日益规范,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是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要求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的强烈愿望,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充实了人大信访机构,健全了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对涉法信访案件
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通报,实行重点案件常委会领导接待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组织代表对信访条列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等意见建议。同时,积极搭建代表和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桥梁,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群众的“双联系”制度,在部分乡镇、村设立民情信息员,进一步拓宽了常委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健全完善了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我们在反复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后,及时梳理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形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送交有关部门,并由工委对口督办,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限期答复办理结果。如,对关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审议意见,县人
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对办理情况开展视察,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和支持了相关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运用,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过程成为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促进工作的过程,成为了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人大司法监督还存在监督方式滞后、刚性不足、实效性不强的等突出问题,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法定职责, 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职权。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迫切要求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要进一步创新监督形式,提升司法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充分发挥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适时运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常委会可批转督促司法机关内部法纪部门、监察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自身启动质询和罢免案等进行联动查处,真正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纠正事与查处人相结合,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真正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工作评议,对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开展履职满意度测评,切实加强司法人员的任后监督。要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和群众涉法涉诉案件作为司法监
督的重点,确保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确保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有效维护。
三要进一步深化对典型案件的重点监督,提高司法监督的权威。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其中自然包涵了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干涉”。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而公民“申诉”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当事人涉法涉讼的具体案件。由此可见,人大监督“两院”工作涉及具体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提出纠错追
责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打铁先要自身硬”。新的时期,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不仅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维护法律遵严的责任意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除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外,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司法监督中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人大司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聘请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司法监督,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体现法律性,更加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
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2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交流材料
监督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对法律的信赖程度越来越高,司法活动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因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的职权中,既要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失职,促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又要不干涉和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越权,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司法机关既要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权,又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因此,要提高监督司法的实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职权中,要认真把握好五个关系。
一、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教育整顿,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及认真履行职责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人民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不畏艰难困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一些地方,的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以罚代刑,裁决不公,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反映强烈,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迫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改善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监督,要理直气壮的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无为就是违法,监督不力就是失职。在敢于监督的同时,还要善于监督,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具体条件,运用恰当的监督形式,依照一定的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在监督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实践证明,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体,敢于监督是前提,善于监督是手段,要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在“敢”字上花气力,又要按照程序,严格依法监督,在“善于”上下功夫。只有这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才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司法的职权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鼎立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地方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样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地方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司法职权中,一是应本着先司法权,后监督权,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进行,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权,即:人大监督“两院”的审判、检察工作,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两院”工作,可以听取汇报,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纠正错案,由“两院”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时,既要认真履行监督职权,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又要做到不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三、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
司法机关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全方位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应该是全方位。但从司法机关的职能来看,司法机关的工作范围广,办理的案件成千上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案案介入,件件监督。应着重在宏观上掌握,实际操作中突出重点,把握好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实际上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只有抓住重点才能全面反映一般,从重点监督中体现全面监督,把全面监督寓于重点监督之中。认真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机关能否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关键在人,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只有抓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才能抓住监督司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人的监督上,采取先考核、考试后任命,即在司法机关内部进行考核评议合格的基础上,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按照先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后权力机关监督的方法程序进行。这一监督,对于维护司法
监督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对法律的信赖程度越来越高,司法活动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因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的职权中,既要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失职,促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又要不干涉和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越权,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司法机关既要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权,又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因此,要提高监督司法的实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职权中,要认真把握好五个关系。
一、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教育整顿,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及认真履行职责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人民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不畏艰难困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一些地方,的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以罚代刑,裁决不公,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反映强烈,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迫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改善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监督,要理直气壮的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无为就是违法,监督不力就是失职。在敢于监督的同时,还要善于监督,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具体条件,运用恰当的监督形式,依照一定的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在监督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实践证明,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体,敢于监督是前提,善于监督是手段,要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在“敢”字上花气力,又要按照程序,严格依法监督,在“善于”上下功夫。只有这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才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司法的职权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鼎立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地方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样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地方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司法职权中,一是应本着先司法权,后监督权,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进行,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权,即:人大监督“两院”的审判、检察工作,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两院”工作,可以听取汇报,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纠正错案,由“两院”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时,既要认真履行监督职权,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又要做到不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三、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
司法机关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全方位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应该是全方位。但从司法机关的职能来看,司法机关的工作范围广,办理的案件成千上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案案介入,件件监督。应着重在宏观上掌握,实际操作中突出重点,把握好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实际上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只有抓住重点才能全面反映一般,从重点监督中体现全面监督,把全面监督寓于重点监督之中。认真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机关能否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关键在人,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只有抓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才能抓住监督司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人的监督上,采取先考核、考试后任命,即在司法机关内部进行考核评议合格的基础上,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按照先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后权力机关监督的方法程序进行。这一监督,对于维护司法
公正、弘扬司法正气、纠正司法不公、防止司法腐败,有着重要作用。二是对事的监督,必须抓住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监督。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和法人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诉控告的案件逐年增多,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执法、司法环节确实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的事,违法的案件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纠正错案和执法违法行为。三是对抽象司法行为的监督。所谓抽象的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出台的有关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建议进行监督,尤其是对有关法律的司法解释要认真监督,如有发现规避法律的行为要及时督促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四、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公正执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是监督那些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的案件,而对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司法、秉公执法的案件,要给予大力支持。监督与支持是一个辩证统一体,也是制约与保护关系。通过权力制约,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支持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督察制。实践证明,“四制”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拓宽人大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效果和力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推进执法“四制”工作中发挥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司法机关不断健全完善执法“四制”,特别是督促司法机关将追究错案以及执法违法责任落到实处,使推行执法“四制”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切入点。二是依法支持。近几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中,有的的确存在裁决不公、司法不当以及个别司法人员办人情案、油水案的问题,但也有一些确属无理取闹,其申诉的要求与法律相违背。在处理这些来信上访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解释,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三是支持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执法、司法方面各有不同的特色和重点,他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既相互支持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构成了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的特征,缺一不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履行权力。四是从工作上支持。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报告每年要有所选择,注重针对性,做到与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合拍;开展执法检查做到抓住司法机关的难点进行;开展评议做到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开展监督工作。
五、地方国家权力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地方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严肃的法律程序性和强制性,在监督体系中起主导作用。人民群众监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议论、上访、控告、申诉、新闻媒介等形式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也不具备强制性法律效果。但是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被监督的司法机关的重视,从而导致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运用。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人民群众监督中获取信息,使监督司法工作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基础,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舆论支持,更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释放出来的能量,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转化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地方国家专政机器按照人民意志和利益健康运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握好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结合点,把国家强制性监督与非强制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监督格局。一是要为人民群众开展监督工作创造和提供条件,如建立健全人代会、常委会旁听机制,允许社会各界到会旁听并发表意见;组织人大代表参参与执法、司法检查和视察;对重大司法违法案件,有选择地请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督促司法机关建立有人民群众参与的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监督压力和监督氛围。二是加大调研力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执法问题作经常的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从中获取可靠的监督信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依据。三是要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把人民群众的信访渠道转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同时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待信访制度,直接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四
是要增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公开程度。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围绕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情况,抓住实质性的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运作过程,形成公众舆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效应,以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最佳效果
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3
人大与司法监督
陈 霖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期一天的全州人大主任联席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以强化、深化、优化司法监督为主题,以交流、对话、讨论司法监督方法为载体,以中外政治理论的学习与思考、中外司法实践的认识与把握、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良好而又健康关系的探索与构建为任务。13个县市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会议认识到位、准备充分,都作了很好的现场发言或书面发言。州级公、检、法、司系统对这次会议自觉响应,积极配合,主要领导参会并作了认真发言。州委、州委政法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杨副书记、和书记亲自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一切一切,使这次会议开成了一次规格高、有水平、有质量的会议,让与会同志对司法监督的意义、内涵、方式有了更多了解,为未来我州各级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加强联系与沟通、协同与合作、支持与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借这个机会,我要代表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向杨副书记、和书记、宋副书记、王院长、王检察长、余副局长、向局长以及13个县市的主任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想在各位领导、同志们精彩讲话的基础之上,简要地总结、概括、阐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何要讨论司法监督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州各级人大常委会既承担着多重工作责任,也有很多不能忽视的薄弱环节,但这次会议为何选择“加强司法监督”题目来进行讨论呢?究其原因,主要是这样几点因素。
原因之一:是解决现存严峻问题的需要。多年以来,我州各级人大机关在司法监督工作上,存在着很多不足的问题。择要而言,主要是三个问题。
(一)不会监督。表现是:我州各级人大机关的很多同志们,包括我本人在内,缺乏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对司法理论与实践一知半解;对各司法单位的职责与职权一知半解;对司法监督的内涵与方式一知半解??个个都与司法行家的境界相去甚远,无论是在制定工作要点、确立季度工作重心之时,还是在人代会、常委会期间,都提不出有针对性、有见地、有品位的意见、建议。
(二)不愿监督。表现是:我州各级人大机关的很多同志们,包括我本人在内,缺少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健康心态,我们都有在人大系统工作不能不干事、但不能多干事的思想误区;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两台事不如干一台事的思想误区;都有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专政机关、不要去引发歧义的思想误区??个个都与司法机关的领导接触不多、交情不深,处于若即若离状态。
(三)不善监督。表现是:我州各级人大机关的很多同志们,包括我本人在内,缺少善抓大事、善抓关键的良好素质,我们对司法系统的亮点、热点、难点不清不楚;对司法司系统的大事、好事、难事不清不楚;对司法系统的改革趋向、发展趋向、进步趋向不清不楚??个个都不知从何处去监督、从何处找切入点,陷入一片茫然境地。
无疑,这些问题是严峻的。因为,它是人大系统的同志们知识、能力有缺陷的象征;是人大系统的同志们总体工作素质有缺陷的象征;是人大系统的同志们工作态度、精神状态有缺陷的象征。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解决好这些现存问题。而边学习、边交流、边对话、边讨论、边工作,就是解决好这些现存问题的重要办法之一。
原因之二:是应和四面八方呼唤的需要。凝神倾听,“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乃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一种强烈呼唤。
(一)党委在呼唤。表现是:党中央的领导、省委的领导、州委的领导,在很多会议上,在很多场合里,都在异口同声地强调: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和谐、关乎党的利益、关乎国家利益、关乎人民利益,必须强化和改进方方面面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包括强化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二)人民在呼唤。表现是:人大代表尖锐批评,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重要职权,但迄今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却只满足于监督政府,而对“两院”仍然漠不关心、束之高搁??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失职,必须迅速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
(三)司法界在呼唤。表现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之一,既要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又要为“两院”提供优质服务,而不能厚此薄彼,不关注“两院”、不为“两院”说话、不帮助“两院”解决困难与问题。??
无疑,这些呼唤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是党的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所在、司法界的利益所在。所以,我们必须应和好四面八方的呼唤,而我们汇聚一堂,共商加强司法监督工作,就是应和这些呼唤的一种实际行动。
原因之三:是推进红河法治建设的需要。显而易见,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我州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
(一)有利于人大机关提高法律素养。表现是:在交流、对话、讨论司法监督工作的过程当中,人大机关的同志们必然要学习、领会有关司法理论;必然要了解、把握有关司法程序;必然要认识、接触司法单位的行家里手;进而就必然增添司法知识、司法技能、司法理念。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从严要求自身。表现是:在交流、对话、讨论司法监督工作的过程当中,司法机关的同志们必然进一步了解人大对司法监的必然性、必要性、重要性;必然进一步尊重人大对司法系统的监督;必然进一步约束好自身的权力。
(三)有利于两大机关构建良好关系。表现是:在交流、对话、讨论司法监督工作的过程当中,无论是人大机关的同志们,还是司法机关的同志们,都必然会对我国国家权力组织结构产生更清晰的认识;对立法权、司法权产生更清晰的认识;对两大机构良好关系产生更清晰的认识。
二、什么是司法监督
总体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对“两院”及其他司法单位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体来说,就是要开展以下一些监督工作??
一是要听取、审议和批准“两院”工作报告。即在每年的人代会上,听取、审议和批准“两院”工作报告,并在这一过程中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二是要听取审议和批准“两院”专题报告。即在主任会上、常委会上,听取、审议、批准“两院”专题报告,并在这一过程中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是要任免、评议、帮助两院重要干部。即在宪法、法律大框架内,做好两院重要干部的任免工作、评议工作、帮助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四是要交办、督办和催办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即在人代会闭会之后,认真交办、督办和催办人大代表向两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这一过程中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五是要询问、质询和调查一些重要案件。即对老百姓反映强烈或社会反映强烈或司法界意见分歧或党委领导交办的一些案件,积极运用询问、质询、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协调、监督司法活动。
六是要检查、视察和调研司法领域工作。即选择一些重要司法环节、重要司法单位进行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是要了解、反映和解决司法困难问题。即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一套领导机关的优势,履行为司法系统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责,主动了解司法系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党委、政府作出反映,甚至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困难与问题。
三、怎样进行司法监督
实践证明,人大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要做到正向而非反向、积极而非消极、帮助而非添乱,并非一台易事。因此,我们极有必要在关系的理顺、机制的形成、素质的提高等方面狠下功夫。
(一)要努力构建人大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良好关系
无论是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方面来说,还是从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方面来讲,人大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塑造一种良好的关系都极其重要。因此,我们双方要共同努力,加强相互联系与沟通,加强相互协同与合作,加强相互支持与服务,以构建一种良好的双边关系。
(二)要努力建立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一些科学机制
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前进脚步,我国各行各业的治理工作都必须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人大工作、司法工作也不能例外,我们要共同做好司法监督工作,就必须建立一些科学机制,诸如联席会议制度、司法监督制度、司法调研制度等等。
(三)要努力学习司法领域的知识和人大制度的知识
就人大系统讲,必须努力学习掌握司法领域的知识,起码做半个司法专家;就司法系统讲,必须努力学习掌握人大制度的有关知识,起码做半个政治专家。倘能做到这两点,人大机关与司法机关就会更好地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为地区的司法公正、政治公正、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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