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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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3篇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1

  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稽山、迪荡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综合 质量奖△ 评审办法 通知

“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89号)精神,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由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是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需调整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委会设会长一名(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会长一名(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局办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评审办设在经贸局,评审办主任由经贸局局长担任。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管委会批准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管委会批准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绍兴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九)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等,以及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办向社会公布当年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办。

(三)组织推荐。评审办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汇总送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评审办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评审办。

(八)征求意见。评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环保、卫生、工商、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管委会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质量奖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开发区统一从质量奖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要参与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委会提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申报质量奖,不予推荐其申报绍兴市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名牌产品、绍兴市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提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开发区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两年内不可重复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一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开发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则 本办法由绍兴经济开发区经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2

  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2005年)

  前言

  本标准为《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2005年)》。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负责起草。

  引

  言

  为了引导本市组织和个人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2005年)》。

  本标准参照原《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审标准(2004年)》以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2004)相关的评价要求,按高层领导者、中层管理者、员工及其他人员四个方面规定了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要求,为个人追求卓越绩效提供了自我评价的准则,也可用于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的评价。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激励和表彰创造卓越绩效和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树立质量标杆,学习、弘扬和推广他们在质量实践和质量理论方面的创新成果。

  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的评价。也可用于各类组织对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的培育、评价。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2000 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GB/T—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术语和定义

高层领导者

  组织的最高领导层/最高管理层成员。 中层管理者

  组织的管理部门/基层领导。 员工

  组织内除高层领导者、中层管理者以外的人员。 其他人员

  从事质量理论、方法、工具研究及应用推广的人员。基本评价准则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从事质量工作十年以上;

——在质量理论与质量实践中有突出、明显的创新点,符合上海、行业的发展方向;

——质量意识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质量管理实践的有效性显著,在本市或某一领域、产业、行业中起示范作用;

——为上海质量工作创造出卓越业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社会知名度高;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或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并具有推广价值;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高层领导者评价准则

决策能力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关注未来,推进以顾客为导向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

领导组织经营战略的制订,在战略策划、实施、评价等全过程中,充分体现组织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增强组织核心竞争力,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

引导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理解以顾客和市场为导向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并影响其他相关合作方。持续满足顾客、市场及其他相关方的需要和期望,实现顾客满意、忠诚。 质量管理体系

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中,充分体现高层领导者的杰出作用。 制订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a)质量方针确保全体员工关注顾客和市场要求,措施落实,可操作性强,实现情况良好。b)质量目标的制订,充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以及组织质量水平实际;对组织质量水平提升有实际指导意义。

关注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等过程,推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显著有效。 健全质量责任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质量创新

学习、应用当前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取得明显成效。

创建新的质量理论和方法,成绩显著。其经验和成果具有被普遍推广运用的价值。 关注员工的需求和期望,营造创新、授权、主动参与、快速反映和团队学习等方面的优良环境,建设有特色的质量文化。

协调和处理好社会、顾客、组织、员工和相关利益方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尊重、关心员工和合作伙伴,在利益分配、双向沟通和绩效测评等方面不断创新,组织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不断提高。 业绩

  近三年组织的主要绩效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近三年顾客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横向比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纵向比有明显提高。 组织或个人的社会知名度高,组织或个人在社会享有良好的美誉度,组织的品牌战略效果显著。

编著有关质量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并公开发表。中层管理者评价准则

执行能力

在本职工作中充分体现质量工作必须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的理念。 掌握并熟练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使本部门在组织追求卓越绩效中做出突出贡献。 与管理岗位相适应,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应的管理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质量管理体系

在建立和完善组织(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标准中起到积极的指导、示范作用。 执行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通过各种途径努力使职能范围内的全体员工都能充分理解、贯彻执行、效果良好。

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保持质量稳定提高的措施扎实、有效。

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创造性地运用和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为提高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质量改进

  近三年来在攻克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质量方面的难点和疑点方面成绩显著,对组织的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或为组织创造可观的效益。

解决难点和疑点的思路、方法以及形成的规范、标准或制度,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的价值。 业绩

  近三年组织的(与本部门相关)主要绩效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所属部门在市级以上的岗位、技能大赛中多次获奖。

编著有关质量的经验交流稿、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并公开发表。 在行业、区域或组织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员工评价准则

职业素养

具有高度的质量意识,对本组织(部门/集体)的质量工作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熟悉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方法,本岗位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长期保持优异。 有过硬的岗位操作、经营和服务技能,有一专多能的本领。 质量管理体系

在建立和完善组织(部门/集体)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体系有效运行做出了积极努力。 注重顾客需求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参与,效果显著。

不断学习、探索和改进,创造和总结实用的质量工作方法,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成果,又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得到组织、行业和/或专家的认可,被组织、同行广泛采用。 质量技能

结合本岗位的特点,运用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开展质量改进活动,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质量,完善服务,降低成本。

无保留地传授岗位操作、经营和服务技能,以点带面,对提高组织(部门/集体)总体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近三年来在攻克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质量方面的难点和疑点方面成绩显著。 业绩

在岗位操作、经营和服务技能的评比中获得市级以上优胜奖励。

产品、工作、服务质量业绩连续三年名列前茅,在组织(部门)内为各方面所公认。 编写有关质量的经验交流稿或论文等,并在一定范围内交流、发表。其他人员评价准则

  对从事质量理论、方法、工具研究及应用推广,为上海质量工作做出卓越业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有关评价条件如下(但不限于):

——在质量领域的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并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在质量立法或司法实践中有重大贡献,并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 ——长期从事质量教育、培训、宣传、出版等工作,并做出杰出贡献; ——打假治劣,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杰出贡献;

——在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计量、标准化、工程监理、认证认可等专业机构中,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并做出杰出贡献。

————————————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3

  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5-02-13 08:57 作者: 浏览次数: 100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评审工作由乌兰察布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推进各类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获奖企业3个,有效期3年。当年申报企业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旗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主要是对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审。获奖的企业3年有效期满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四)负责组织设计市长质量奖专用标志;

(五)负责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审定评审专家库名单。

  第七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经过专业培训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5-9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乌兰察布市注册登记、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认真贯彻GB/T《卓越绩效评审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内蒙古名牌产品获奖企业、著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用户(顾客)、服务对象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如实填写并上报《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旗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资料评审。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有关专项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综合评审。各专项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工作报告,审议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长签署确定。

(八)表彰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共2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给予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科研、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第十四条 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经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有关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时间。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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