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辞职报告共3篇 在编人员辞职报告

时间:2022-07-01 14:02:41 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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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辞职报告共3篇 在编人员辞职报告

待岗人员辞职报告共1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所职工岗位管理,提高岗位竞争意识,调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我所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待岗人员范围:

  所属各部门定岗定编竞争上岗后,没有正式工作岗位的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被解聘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与人事处确定为待岗的人员在人事处备案,

  工资由原工资发放部门负担。

三、待岗人员领取待岗工资。待岗工资为:原工资中除岗位津贴、目标奖、保留奖金以外的部分,但活津贴部分为本职务最低档。各阶段待岗工资如下:

1、待岗三个月之内,领取100%的待岗工资。

2、待岗六个月之内,领取80%的待岗工资。

3、待岗满六个月之后,领取60%的待岗工资。

  待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90元)

四、待岗人员中,年度内连续待岗超过六个月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五、待岗满一年后,仍没有找到正式工作岗位的人员将转为下岗人员。下岗人员在人事处备案,停发待岗工资,改发生活补贴费,其生活补贴费由所统一负担。

六、下岗人员每月领取天津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倍的生活补贴费(天津市最低生活费标准为183元),不再享受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医疗费补贴,医疗费报销60%),计算工龄,不参加调资。

七、待岗、下岗人员应努力学习,积极创造上岗条件,争取早日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所属各部门也要齐心协力,共同为待岗、下岗人员上岗创造机会。下岗人员达到内退年龄时,可以办理内退。

八、待岗、下岗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工作部门,也可由人事处根据所属各部门的岗位情况协助联系,经双方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上岗手续。

九、因单位工作需要,要求下岗人员回所上岗,接通知后半个月本人不报到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所内使用临时工时,优先使用我所待岗、下岗人员。待岗、下岗人员从事临时工工作,除享受待岗或下岗待遇外,还可领取临时工工资。其临时工工资由使用部门负责支付。

十一、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待聘的人员,按本办法连续计算待岗时间。凡待聘时间超一年的,将转为下岗人员。 十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待岗人员辞职报告共2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待岗人员辞职报告共3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的人员和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一)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第四条

  待岗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办公室签到,并服从管理。签到表作为发放待岗工资依据。 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七条

  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之日起算为12个月。

  第八条

  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规定,每月发给300元的工资,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第九条

  公司努力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可随时提出竞聘公司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并应根据岗位需要,参加公司组织或由公司指定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所需的费用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及本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

  根据公司需要,待岗人员在完成公司交给的临时性工作时,视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发给适当报酬。待岗人员被公司其他单位安排工作,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人员仍享受原待岗待遇;试用合格后,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从开始试用的次月起按在岗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实行。试用期满后,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如因病不能重新上岗工作,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以上人员由人事管理按相应的规定重新核定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在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到新的单位工作,应经公司允许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到公司外自谋职业,并应另行与公司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在协议规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公司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各种保险费用均由本人交纳。个人所有行为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和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经教育无效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公司管理机构签到,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及接受培训者;

(三)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公司总经办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四)在新的岗位工作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五)在公司外自主创业期间,损害公司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第十六条

  待岗期满,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经两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二)两次竞岗聘任而落聘,不能胜任工作者;

(三)因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转岗工作者;

(四)在公司外自主创业期限超过一年者。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常务机构设在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及予以调解,并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待岗人员如有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申诉,或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其它有关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本办法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二○○六年六月全体职工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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