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劳动法实践心得体会3篇 劳动法实验心得体会,以供参考。
劳动法实践心得体会1
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所以在这学期,我在学校的组织下学习了《劳动法》,我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劳动法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通过《劳动法》,让我对劳动合同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还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只有清楚了法律,我们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劳动中的种种纠纷,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劳动法实践心得体会2
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劳动法实践心得体会3
在我校举办的“提升责任意识、实施素质工程”系列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的八大亮点,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从方方面面为劳动者着想,实实在在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如下是我学习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体会: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权益明显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好法。如在第14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加大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首先,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三:用工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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