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商法学习心得3篇(民商法学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
商法学习心得1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但是经济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主要特点。同时也要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经济贸易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国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再次,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判例法的作用,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将法律结构分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不久的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本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国际商法在20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商法立法机构相继设立,拟定了众多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仲裁备受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适用国际商法,并日益尊重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民族国家和国际商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立法活动。国际商事实体法已蔚为大观,初步形成体系。上述立法活动有以下特色: 1.国际商事立法机构总是首先在国际商法中选择那些发展成熟的特定领域作为其立法议题。2.从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运用的立法方法来看,如前所述国际商会方法单一,只从事惯例的编纂。3.国际商事立法强调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重述的优先适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富有成效 国际商法的自治性要求争端解决的自治性,因此商人们更愿意选择自治性争端解决途径——国际商事仲裁,当他们不得不运用国际诉讼时,他们又希望各国法院能够尊重和适用国际商事规则,而不是适用国内法。进入21世纪,国际商法教学和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重视国际商法的研究。大国际私法将直接和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置于一体,可以获得对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的整体认识,但目前还很难逾越各国学者长期以来将国际私法主要视为冲突法这一约定俗成的做法所导致的障碍。广义国际经济法将公法和私法融于一体,可以较为全面地把握企业从事国际商业所面临的各种跨国法律问题,但无法成立一个和谐贯通的学科体系。
但是,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全面。本学期,我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我也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继续关注法学关注国际商法,以期能更好的为我的学习铺设平坦宽阔的道路!!
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有几个问题,在我国国际商法建设的还不够全面,这方面的资料也不够多,专业性的人才更是少的可怜,而且在当今社会,处处都与国际联系,更是要强化本身的能力,但在我国还不够重视,希望可以有更多的学者研究国际商法,是我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占上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祖国富强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商法学习心得2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工商07-1朱芳芳 0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经济管理系的学生,但是经济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不久的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本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国际商法在20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商法立法机构相继设立,拟定了众多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仲裁备受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适用国际商法,并日益尊重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民族国家和国际商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立法活动。国际商事实体法已蔚为大观,初步形成体系。上述立法活动有以下特色: 1.国际商事立法机构总是首先在国际商法中选择那些发展成熟的特定领域作为其立法议题。2.从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运用的立法方法来看,如前所述国际商会方法单一,只从事惯例的编纂。3.国际商事立法强调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重述的优先适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富有成效 国际商法的自治性要求争端解决的自治性,因此商人们更愿意选择自治性争端解决途径——国际商事仲裁,当他们不得不运用国际诉讼时,他们又希望各国法院能够尊重和适用国际商事规则,而不是适用国内法。进入21世纪,国际商法教学和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重视国际商法的研究。大国际私法将直接和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置于一体,可以获得对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的整体认识,但目前还很难逾越各国学者长期以来将国际私法主要视为冲突法这一约定俗成的做法所导致的障碍。广义国际经济法将公法和私法融于一体,可以较为全面地把握企业从事国际商业所面临的各种跨国法律问题,但无法成立一个和谐贯通的学科体系。
但是,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全面。本学期,我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我也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继续关注法学关注国际商法,以期能更好的为我的学习铺设平坦宽阔的道路!!
商法学习心得3
商法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
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
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高岚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然后有详细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
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
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
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算与企业的重整该遵循一个怎样的法定程序。
其实对于短短16个学期的课时细致地讲完整本商法学课本基本不可能,但是高岚老师用案例和课本相结合的形式短期内让我们初步掌握了一些商法学的法律知识,学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们对于商法学的领悟以及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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