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优秀6篇】

时间:2023-07-12 09:35:16 申请书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笔迹鉴定申请书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能够通过对笔迹特征的分析和比对,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证据,确保公正的司法判决。本文是会员“congkong”收集的笔迹鉴定申请书(共6篇),供大家品鉴。

笔迹鉴定申请书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元,20xx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朝鲁门,男,1978年7月16日,达斡尔族。

  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锡尼河路平安街电信2栋241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鉴定申请书 篇2

  篇1: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二、鉴定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

(一)??

(二)??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原鉴定人拒不出庭进行质证,故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临缁支公司

  2013年 1 月30 日

  篇2: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

  二、本案原告是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标准附录a,拾级a条款,***为拾级伤残。

  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丧失程度如何,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和错误。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1月10日 篇3: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microsoft word 文档

  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贺某,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xxx6号1单元x,电话:xxxxxxxx..申请事项:

  1、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贺某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评价xx二院的医疗过错,故意偏袒xx二院

  本案中,被告xx二院在对贺某诊疗中,存在的过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篡改病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

  xx二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贺某第一次入院(2010年3月3日至2010年3月6日)期间的客观病历及主观病历中,以下材料均与客观事实不符,系篡改伪造:

①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体液(a)检验登记表(序号0)中显示的时间2010年3月3日时间系伪造,仅仅手写十几个病人并不能证明贺某尿检时间为2010年3月3日;

④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

  3、肾功3项、血糖测定、感染标志物检查所显示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正确的时间是2010年3 ⑤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入院记录:入院来,患者一般情况尚可,无腹痛、腹泻。

⑧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编号为00,显示报告送检时间为2010年3月3日的检验报告单,对送检时间应为2010年3月4日4日08:40左右;

  我们遗憾地发现,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

(2)严重违反诊疗程序规范,对贺某先用药输液后检验

  按照诊疗规程,患者入院治疗时,应该先对病人进行全面体检,包括对肝功、肾功、大便常规等进行认真检验,明确患者用药禁忌;对难治性疾病,还要进行细菌培养,选择对患者最有效、副作用最轻,伤害最小的药物予以对症治疗。

(3)用药不当

  头孢匹胺钠的成人用量为:每天1-2克,分2次静脉注射或滴注

(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

  加替沙星注射液的成人用量为:静脉滴注,每次200mg,每天两次(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严禁快速静脉滴注肌内,鞘内,腹腔内或皮下用药;注意事项:??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不宜使用高于推荐剂量的治疗。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药物过量:如发生急性过量,应严密观察(包括心电图监测)并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

  本案中,xx二院在2010年3月3日在10:55给贺某输入克克林霉素,11:25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克,当日13:20,又给贺某输入克克林霉素,15:00分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克。篇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

  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08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ⅱ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ⅲ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 ”(详见《产科工作守则》)。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阻塞、供氧不足,也没使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5: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境保护局。

  被申请人:xx市环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3

  申 请 人:

  某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我所接受某某某的委托指派赵海根律师为本案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现因案件需要对涉案的书证材料上黄某某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笔迹进行笔迹鉴定。因黄某某曾于XX年因某某案件接受贵局调查,在贵局案卷材料中留有其本人签名,可作为对比检材,故委托贵局对书证和对比检材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所签进行鉴定。

  某市公安局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中的签名‘陈**“三个字该签名笔迹系陈**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于**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具体化)上的签名”陈**“三个字确系由被告陈**本人所签。由于在20xx年*月*日下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拒绝承认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上的签名”陈**“三个字是其本人所签。笔迹鉴定申请书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确认陈**欠申请人借款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时间:xxxxxx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村

  法定代表人:陆成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20xx年5月2日与20xx年元月4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内容与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第二、该借书些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三、借条书写内容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应该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xx)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20xx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8月x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xx,男,xx族,xxx年09月0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xxxxxx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中的签名“xx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xx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协议书》一份xxx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xxxxxx万元整xxx,该协议书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协议书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协议书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并且协议书所加盖的公章与协议书的主体不同,该协议书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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