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优秀6篇)

时间:2023-07-18 15:08:30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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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xx]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xx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xxx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xx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xx仲裁

  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8月9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2

  市劳动监察支队:

  我与经双方协商调解,公司已经全额付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双方就劳动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本人向贵支队提出撤诉申请,请贵支队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

  年月日

仲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XXXX

  住址:

  被申请人:广州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白云区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

  5、护理费元;

  6、住院伙食费2400元;

  7、返还押金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2200元/月。年月日1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A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电白县沙琅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年月日认定为工伤,年月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年月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200年月直至现在年月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元(200年月至年月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2200元/月×8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200元/月×8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2200元/月×2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10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支付护理费元(1000元/月×10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80天应该支付住院伙食费2400元(80天×30元/天),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元。

  现具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X日

仲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男,55岁,汉族,住丰乐路南楼4单元1楼66号。

  被申请人:XX市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郑州市福寿街96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xx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20xx年、20xx年2年的工资共计元。

  3、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交纳的统筹金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喜妞自1969 年以来,一直在被申请人郑州市食品公司上班。1986年9月14日夜,因单位发生火灾,申请人因救火受伤。1986年11月24日上午单位派申请人出外购物,发生车祸,随后住院治疗,肇事单位也对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1992年,申请人身体基本痊愈,就向单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单位领导说申请人身体刚刚恢复,并且单位目前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适的工作就给申请人安排,并说在家休息并步影响工龄和长级。申请人就信以为真,这一等就是十几年。每年单位都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申请人都要求上班,每次单位都是说再等等。虽然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但是,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由申请人缴纳,并且承担了本来应当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申请人由于没有了生活来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饭,只好学习修理自行车,靠修车微薄的收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现在实在是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存,只好付诸法律,请求归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20xx年,被申请人又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又要求安排自己的工作,可是,被申请人仍然继续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xx年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20xx年未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退还申请人多向被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

  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份。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6

  1.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情形,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申请费收取的情形,可见,案件受理费与案件申请费不能相互等同。本案中,当事人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应适用申请类收费标准,而不应适用案件受理费类收取诉讼费用。

  申请人:县邮政局

  地址:县永丰镇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谢,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天青街44号。

  申请撤销事项: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案字(20xx)12—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上述仲裁裁定结果为“由被申诉人(即申请人)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即被申请人)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退还服务质保金元,以上合计金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xx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564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伍仟陆佰肆拾元以内的标准范围,才适用终局裁决。

  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伍仟陆佰肆拾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上述仲裁裁决书上引用的却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保发[20xx]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经济补偿规定,这完全是牵强附会,该通知只针对那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以来是有书面合同的,根本不属于劳社保发[20xx]12号文件范畴,因而上述裁决适用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

  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县邮政局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谢拖欠申请人报刊款的相关证明,但仲裁裁决书中既没有提及,也没有在仲裁裁决中将服务质保金与报刊欠款进行冲抵,严重违背事实真相。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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