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证申请书共4篇(建造师变更申请书)

时间:2022-07-02 14:06:27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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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证申请书共4篇(建造师变更申请书)

改证申请书共1

  审证和改证

  一.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如下:

(一)开证银行

  1.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和对我国的态度,凡是政策规定我国不与之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均应拒绝接受。

  2.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它与我安全收汇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资信较差的银行,可分别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加列电报索偿条款;分批装运、分批结汇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收汇的风险。

  3.核查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是否相符,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或印鉴是否真实,以确定信用证的真伪。

  4.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

  5.信用证中的保证条款,如责任文句是否明确等。

(二)信用证可否撤销与已否生效

  1.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卖方的安全收汇不利,若出口方收到的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撤销的,就一定要修改。

  2.收到的信用证必须已经生效。有的来证虽然未注明“可撤销”字样,但却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或保留性的条件,如“待获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或“待收到货样或函/电确认后生效”,在上述情况下则只有等这些条件满足后,方可办理出运。

(三)信用证的金额

  1.信用证的金额,除冠有“大约”字样外,不能超额支用,其币别与金额必须与合同相符。如果合同中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

  2.如信用证列有商品数量或单价的,应复核总值是否正确,如信用证金额不足,应要求开证人增加金额,以确保收汇。

  3.有无佣金,如何规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所开的金额已扣除佣金,就不能在信用证上再出现议付行内扣佣金词句。

(四)对货物描述的审核

  审核信用证中货物名称、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码、定单号码等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完全一致。

(五)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

  这两个名称是出口单证中必不可少的,如来证开错应及时修改以免制单和寄单发生困难,影响收汇。

(六)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

  1.有效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据此,未注明到期日(即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信用证的有效期还涉及到到期地点的问题。一般有三种情况:在出口地到期;在进口地到期;在第三国到期。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规定方法对出口人最有利,而

二、三种情况,到期地点均在国外,对出口商来说,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可能,因而风险较大。为此,出口商应争取在出口地到期,若争取不到,

  则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

  2.交单期。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若信用证无此期限的规定,按惯例,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3.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事实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所表示的交货期是不同的。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卖方最迟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几天装运。信用证中可以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在实际业务中叫做“双到期”。如办不到,要修改有效期。有效期和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一般在10天左右),以便在装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制单、审单、交单等工作。

(七)运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信用证运输条款中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与合同相符,交货地点也必须与价格条款相一致。如不符则应修改。

  2.若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运输路线以及要求承运人出具船龄或船籍证明,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

  3.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多数来证是允许转运及/或分批的(其中包括信用证中未注明可否转运及或分批)。这对我方较为有利。但也有信用证列明不许转运及/或不准分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及时了解在装运期内是否有直达船到目的地,能否提供直运提单及了解货源情况,是否可以在装运期内一次出运。如上述有办不到的,应修改信用证。对信用证列有必须分批,且规定每批出运的日期和出运数量,或类似特殊的分运条款,应根据货源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接受。对于分期装运,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若一期未能按期完成,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若要续运,必须修改信用证。

  4.信用证中指定唛头。如货已备妥,唛头已刷好而信用证后到,且信用证指定的唛头与原唛头不一致,应要求修改唛头。否则,需按信用证重新刷制。

(八)保险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或投保金额超出了合同的规定。我方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若保险公司同意且信用证也表明由此而产生的超保费用由买方承担并允许有信用证项下支取,则我可接受。

  如成交价为CFR,而来证要求我方办理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来证金额已包括保险费,或允许加收保险费,则可不必修改。凡成交价为FOB或CFR者,来证往往要求我方在装运前以航邮或电传通知开证人投保并凭邮局收据或电传副本办理结汇,应及时办理。

(九)其他条款 1.银行费用条款

  此项条款《UCP500》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即银行费用(一般包括议付费、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如信用证项下是由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同时又由开证行委托通知行通知议付,因此来证由受益人承担全部费用(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显然是不合理的。关于银行费用,可由出口商在与外商谈判时加以明确。 2.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尤其是信用证中软条款

  对来证中规定的单据各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不正常,尤其是如1/3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商业发票需由买方签字等条款内容应慎重对待。

二、信用证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一)有关信用证本身

  1.信用证中有“可撤销”字样; 2.信用证未生效或有条件生效; 3.信用证中没有保证付款的文句;

  4.信用证中未加列受《UCP500》约束的条款。

(二)信用证中有关当事人 1.受益人的名称或地址有误; 2.开证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有误。

(三)有关货物方面的条款

  1.品名、规格等与合同不一致; 2.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3.包装的数量、种类或方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 4.货物的唛头与已刷唛头不一致; 5.商品的单价与合同不符;

  6.使用的贸易术语与合同不一致; 7.货物的单价、数量与总额不吻合; 8.信用证金额不足;

  9.信用证有关金额及币种与合同规定不符; 10.援引合同号码有误等。

(四)有关运输保险方面的条款

  1.起运港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 2.目的港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 3.分批装运或转运与合同规定不符;

  4.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与合同规定不符等。

(五)信用证有关期限方面的条款 1.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有效期;

  2.信用证到期起点不在受益人所在地; 3.信用证的到期日与装运期有矛盾;

  4.装运期、到期日或交单期与合同规定不符; 5.交单期时间过短。

(六)单据条款

  1.汇票的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2.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

  3.发票种类不当;

  4.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制要求不妥; 5.提单抬头与背书要求有矛盾;

  6.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有矛盾; 7.要求提单的出单日期比装运期早,受益人无法做到;

  8.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交开证申请人; 9.对运输工具、方式或路线的限制无法接受; 10.产地证明书出具机构有误;

  11.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与实际不符; 12.要求提供客检证书;

  13.有关银行费用规定不合理。

(七)常见的影响安全收汇的软条款 1.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

  2.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署有关单据的条款;

  3.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付款等; 4.信用证前后条款相互矛盾等。

三、信用证的修改

  修改信用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由于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涉及到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信用证的修改应掌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有:

  1.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合同中规定可以“分批装运”而信用证中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若实际业务中可以不分批装运,则不需修改该条款。

  2.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被各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方能生效。

  3.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保兑,但它必须不延误地将该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 4.受益人应对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修改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修改表示拒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向通知行提交一份拒绝修改的声明书;二是在交单时表示拒绝修改,同时提交仅符合未经修改的原证条款的单据。

  5.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原则上应一次提出。一份修改通知书包括两项或多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6.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应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人或开证行,同时规定一个修改书到达的时限。

  四.修改书的基本写法:

1、开头部分:

  主要感谢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并引用信用证的号码。如:

  We are very pleased to receive your L/C iued by EMIRATES BANK

  st

  INTERNATIONAL PJSC, DUBAI DATED DEC 1,、主要修改内容:

  列明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中存在的不符点并说明如何修改。

  1) However we are sorry to find the following ) But the following points are in discrepancy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our S/C no.

  2004NC18.

  3) As to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please insert the word? before?.4) The ?.should be?.instead of?..5) Please delete the clause?..

  6) As there is no direct steamer sailing to your port next month, please amend the

  relative L/C to read “tranhipment allowed”

  7) Please extend the shipment date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L/C to? and ?.

3、结束部分:

  Thank you for your co-op, please see to it that the L/C amendment reach us before?.(date), failing which we shall not be able to effect punctual shipment.

改证申请书共2

  报到证改派:

1、适用范围:已办理过报到证,现需要将报到证改派其他单位的,且在毕业之日起至第三年7月1日之间的毕业生。

2、准备材料:

  A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

  B改派回原籍的需要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C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D如原有就业单位的,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原件。

3、办理程序:持以上相关材料,到学校就业办进行数据登录,并领取“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然后自行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后续派遣:

1、适用范围:毕业去向为待分、非派遣、取消状况(即未打印过报到证)的,且在毕业之日起至第三年7月1日之间的毕业生,可来校办理后续派遣手续。

2、准备材料:

  A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或与户口档案托管

  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

  B派遣回原籍的需要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C原毕业去向为取消(即未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的,须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持以上相关材料,到学校就业办进行数据登录,并领取“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然后自行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改证申请书共3

  报到证改派申请书

>报到证改派>申请书一:报到证改派>申请书>>(128字)

  本人×××(身份证号:×××,报到证号:××××)于×××年毕业于×××(校院系),原因××(写原因),现待业(或去××单位就业)。

  特申请改派,请领导审查、批准!

  附:××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改派申请理由>证明一份。

  申请人:(亲笔签名代章)

  日期:20XX年8月1日

>报到证改派申请书二:派遣证改派申请书>>(107字)

  本人***(姓名)***年(毕业年份)毕业于***大学***(毕业学校、院系、班级),今因与原单位***(原单位名称)解除就业关系,并与***(新单位名称)达成就业协议,特申请改派,请领导审查、批准!

  申请人:

  日期:

>报到证改派申请书三:改派申请书模板>>(224字)

  尊敬就业指导中心领导: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报到证号:XXXXX)于201X年毕业于XXXXXXXX学院XXXXXXX系XXXXXXXX专业,于201X年X月与XXXXXXXX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按时到单位报到上班。现因XXXXXXXXXXXXXX等问题,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关系并办理相关解约手续,先准备将报到证改派至XXXXXX(XXXXXXXX)。特向学校领导提出改派申请,望领导予以审核批准。

  申请人:

  时间:201X年X月X日

改证申请书共4

  依据就业协议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经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要改变原就业单位的,需由本人申请,原接收单位或地区及原毕业学校同意。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2)在辽宁省内,回本市就业,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所在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4)已经派遣的毕业生,又想回生源地就业,可以办理改派手续,但需提供学校意见,原接收单位退函及原《报到证》。

(5)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后可以按要求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6)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办理调整改派一般需要以下手续:①《报到证》原件;②退函,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同意;③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④本人办理调整改派的申请、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⑤在校保管档案的毕业生要求派遣时,需由原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7)毕业时未办理《报到证》,在择业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学校证明,与就业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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