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r执行申请书推荐 篇1
申请人:林富金 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家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红瓦店1组
被申请人:李晓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生,家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街126号。
请求事项:
请求新都区人民法院帮助林富金收回余款(元,大写:叁万伍仟伍佰元整)
事实与理由:;
林富金于2016年4月起在被告成都东科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热处理工作,同年7月16日,被告李晓伟驾驶叉车卸装钢件时将林富金右下肢砸伤。请求被告方赔偿,经过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林富金元,此款2016年10月31日之前付完,到2016年6月1日没有付完,打电话不接,人也看不见,请求法院帮助收回余款。
此致
敬礼!
新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富金
2016年6月1日
申请强制r执行申请书推荐 篇2
申请人:,男,年6月17日生,住区路87号,电话:。
被执行人:,男,年4月8日生,住区路小区号楼楼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0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年5月中止执行。
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申请强制r执行申请书推荐 篇3
强制清算申请书3篇
篇1: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8月18日作出(20)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
篇2: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于20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年度,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篇3: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证据清单
1、出资证明书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申请人的股东资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工商查询单1份
证明第三人由铜陵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4、合作开发合同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约定,被申请人经营期限为5年;合资期满,至少一方不同意续办时,合资企业解散。
5、被申请人公司章程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合资期限为5年;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终止和清算,15日内成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6、关于清算铜陵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函1份
证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被申请人开展清算的意思表示。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年月日
申请强制r执行申请书推荐 篇4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俞丽华,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东阳市吴宁街道中河路35号。
被申请人:李新伟,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歌山镇象塘夏楼村夏楼2-236号。
被申请人:单小峰,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塘西村许宅5-52号。
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元、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代理费2000元及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依据:(2013)东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有(2013)东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在案,现履行期限已过,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强制r执行申请书推荐(必备4篇)相关文章:
★ 职工岗位调动申请书怎么写3篇(工作岗位调动申请书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