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4-08-06 11:15:41 申请书

  【前言】本文是热心网友“tuobayong”分享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生在1937年11月27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一、请求中断执行号裁定书的执行。二、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房子的查封情况。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与贷款人之间达到借贷协议,承诺在六个月内偿还,并同意用执行令涉及的号房子作抵押。为了保证合法权利,彼此展开了公正。申请人对债务存有无异议,并认可其真实性,然而对贵院公布的执行令及查封行为并不认同。质疑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与债权人的承诺虽有效,但抵押行为尚未完成,查封行为因此组成违法。根据国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涉及抵押的资产应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担保法一样明确了不动产抵押应进行登记,其为法律法规之必备条件。因此,贵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分配权,恳求贵院予以纠正。二、彼此所做的公正属于对债务真实性的证实,此硬性要求我方交付房子的举动不合法。申请人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可信,申请人认同,但公证书仅为债务真实性的见证,并不对其法律合规性承担,故贵院不要以公正取代我国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申请人房子,强制交付别人之行为亦不合法。三、抵押权旨在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利益,在未建立抵押权以前不可对抗第三人。做为法人资格,我方拥有多项负债,在不动产登记前对资产的处置应为我方自主决策,若无查封,我方有实力履行债务。贵院查封后,该房产价值超出欠付负债,对申请人及其它债务人均不合理。并且执行书中提及房产没法交易或变现,造成债权纠纷更加严重,分歧更为锐利,显然不符合处理债权人与借款人分歧的初心。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有关强制交付的规定并不合理。四、融合以上三条可推断,贵院在执行令后增大的“或交付房子”一条为强制性要求,显著不科学且不合法,本不应发生在该文书当中,申请人没法根据此文书帮助执行,一样不可做为强加在申请人的方法。因此,恳求贵院对此执行令给予中断。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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