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13篇)

时间:2023-10-04 18:56:00 协议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合伙从事餐饮经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餐饮企业名称:

  

  二、合伙宗旨:

  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集体或个人就餐、酒及饮料。

  四、合伙期限:

  暂定六年,合伙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或终止。

  五、出资金额及方式:

  1、知味来餐饮公司总投资壹百贰拾万元;

  2、出资比例分配,甲方出资壹佰零捌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乙方出资拾贰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六、合伙人的分工、权利及义务

  1、双方协商,甲方为公司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与业务拓展等全面事宜,并享有3000元/月的工资待遇。

  2、乙方有对公司财物帐目的监管权利,对于涉及财务帐目,公司资金流动及使用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七、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甲乙双方按比例出资,必须按比例共负盈亏)。

  八、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如单方违约,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恪守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合作,相互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市场营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促进产业销售市场的发展壮大,充分利用各合作人资源优势和各合作人相关能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化组合,共同完成多赢的局面。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1、合作网店项目。

  2、经营范围:。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合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2、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参与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作账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其他合作。

  4、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签订合同。

  5、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经过以上多方股东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项目名称:

  经营地: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项目业务范围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额

  一、出资总额为:

  1、甲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2、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3、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4、丁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合作人职责:

  一、负责;

  二、负责;

  三、负责;

  四、负责;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各方都有权参加该合伙项目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需经合伙各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各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

  合伙项目每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清结。

  第七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股利)。出资各方以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出资份额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每年月份汇总上一度公司盈亏状况,作为各股东股利分配依据。公司盈亏状况清算完毕后进行股利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为了合作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公司后期会吸纳新的合作人入股,在新合作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合作项目经营期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允许退伙,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且投资及所占股比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稀释。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违约一方的股份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各比例拥有。

  ①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他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所有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相关只能管理部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丁方: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4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

  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在合作期间,有任何一方未执行好本身职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责任,拖累其他合伙人,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每月百分之50的分红及其扣除百分之50的工资。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协议书。如情况恶劣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给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时的资金扣除一半为补偿公司的损失。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甲方为代表,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甲方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5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

  (二)双方以形式出资,于年月日前完成上述出资。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三条经营地点。

  第四条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2、合伙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伙从事“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信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伙名称;

  经营地址: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烟酒副食、日用百货、包装食品零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或延长合伙经营必须提前六个月取得甲乙双方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 预计总投支肆拾万元(¥元)。甲方、乙方各占50%股份,计各投贰拾万元,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摊。 另注:

  1、 合伙人的出资,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合伙资金。

  2、 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

  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和义务

  1、 经双方协商一致推举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

  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

  2、 乙方享有对财物账目的监管权利,对于实际财务、账目以

  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1000元额度(500以下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必须加以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

  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预支每分工作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

  3、 人员安排,经甲乙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共合伙人不愿接纳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店赔偿另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合伙人之间其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法院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字:

  合伙人乙方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在甲方现有的(恒通)加工场及在罗湖(五方家私城)的销售铺面的基础上,由乙方注入资金,扩大生产和销售,合伙经营艺术玻璃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批发、零售)。

  二、合伙经营的期限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双方协议解除合伙经营之日止。

  三、合伙经营的方式和股权比例:

  1、甲方以其现有的(恒通)加工场及在罗湖(五方家私城)的销售铺面的使用权、转让权、处置权作为诚信的书面证明抵押给乙方,乙方按协议约定分三批注入30万资金。

  ①第一批资金为10万元,在本协议签定的10日内,注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帐户;

  ②甲乙双方正常合作6个月后,乙方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到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帐户;

  ③本协议签定1年期满,项目经营呈现良性发展,乙方最后一次注入剩余的资金10万。

  2、合伙终止时,任何一方的出资均由个人所有,乙方的投资三年期满后收回成本。

  3、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以其现有的(恒通)加工场及在罗湖(五方家私城)的销售铺面的资产评估价值持股40%,以其生产工艺技术和经营经验,持股20%,

  四、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

  1、经双方协商一致,按乙方资金注入的不同时期分别实行以下的利润分配方案。

  ①乙方首批资金注入的至6个月满,甲乙双方分别按照80%和20%进行利润分配;

  ②乙方第二批资金注入至1年期满,甲乙双方分别按照70%和30%进行利润分配;

  ③乙方第三批资金注入至合伙经营期满,甲乙双方分别按照60%和40%进行利润分配。

  2、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合伙经营期内项目生产和经营产生的风险和债务,其中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资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时,按股权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一方必须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承担的部分,逾期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五、新入伙、退伙及股权的转让

  1、新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双方在约定的退伙条件出现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退伙,退火按现金结算。

  3、股权转让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向第三人转让的,第三方受让人按新入伙对待。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①甲乙双方共同拥有项目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所有权。 ②甲乙双方共同拥有项目涉及的业务、人事和财务管理,拥有重大事项平等表决权。③如甲方经营不善或出现决策错误,导致项目出现亏损,乙方享有退股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按协议约定共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作,分担经营风险,共同承担因合伙经营的债务。

  七、禁止行为

  1、未经过合伙人同意,禁止其以项目或合伙人名义进行私下的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的归双方共有,对合伙项目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从事与项目同类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项目利益的活动。

  3、合伙双方任何一方接单、出单均须经公司财务签字入电脑管理,不得私自出单。

  4、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对合伙项目或另一方造成损失,须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八、合伙的终止及清算:

  1、合伙经营期满或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清算人为与甲乙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15日内双方未确定清算人的或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项目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项目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九、协议的补充或修改及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8

  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各自愿出资元整(大写:元整)租下铺面,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清,从事美发业务。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投资总额的%、乙方为%、丙方为%。租该铺面所有资产均属三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有比例为各方出资比例。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二条:本合伙门面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起始时间自与房东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到期后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伙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后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合同或补充合同但继续经营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伙合同为准。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伙各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经营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原则上按季度小结,年底十二月按出资比列核算分配;

  3、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在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为各方的出资比例;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按出资比例计算。

  第五条:禁止合伙人以下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合伙协议无约定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3、除已有业务之外,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4、无正当理由强制退伙;

  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调整员工的薪资;私自提干;私自任免员工。

  6、其他损害本合伙利益的一切行为。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对合伙事务享有以下执行权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招揽工程装修,因工程装修所需进行的行为;

  3、支付合伙债务;

  4、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5、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6、策划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能力稍强、经验稍丰富的合伙人担任,其他所有合伙人享有决定权。实行"多一票通过,少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合伙人作为工作人员的权利

  1、合伙人自愿担任管理人员,并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获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

  2、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男员工享受30天的护理假,女员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享受一年年假,在这期间合伙人享受店面所有权益以及盈利收入的10%的提成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男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新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合同;

  3、除入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门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新合伙人入伙前需评估门面市值,按股数认购;

  6、新合伙人入伙所出资额,由原合伙人按原出资额比例分配;原合伙人剩余资金为现出资额,折算现在所持股数。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解散后十五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合伙人退伙事项

  1、合伙存续期间的前二年内不得退伙,不得转让出资。如合伙人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避免事由退出,除不退出资额以外,还必须向其余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整)。

  2、门面经营期限开始之日起二年以后各合伙人可转让自己的出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征求全体原合伙人同意且第三人应同意按入伙对待,否则视为退伙。

  3、合伙人退伙或转让自己的出资后三年之内不得在合伙门面方圆十公里之内从事相关行业,不得利用熟悉的员工套取合伙门面商业机密,不得招用曾在合伙门面的员工共事。

  第十一条:合伙门面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门面名称继续经营原门面事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经其余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否则按出资比例退给其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1)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上缴合伙门面;

  (2)经劝阻,拒不改正者,可由其余合伙人决定除名,同时向未违约的合伙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整);

  2、合伙人有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违约方应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赔偿给其他合伙人,同时向门面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整)。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9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互利共羸,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共同经营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宗旨:

  利用甲乙两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两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二、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三、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以甲乙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平均分配。

四、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甲乙合伙人同意。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平等:

  1、甲乙双方的权利平等,共同对外开展业务,提高店铺的经营范围和管理店铺的日常行为工作。

  2、甲乙双方如对店铺的经营收支情况有质疑,任何一方都可无条件要求对方当面理清收支的具体情况。

六、合伙两人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两人人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即行推举清算人,(中间人或公证员)

  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两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合伙两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合伙双方两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合伙人甲:(签字盖章)

  合伙人乙:(签字盖章)

  日期: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0

  甲方(合伙人):,住所:

  乙方(合伙人):,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甲、乙双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资金优势,合伙成立、经营一家饭店,为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和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

  1、合伙名称:

  2、经营场所地点:

第三条经营范围

  甲、乙双方的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甲、乙双方以现金共同出资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20%;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80%。

  2、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将各自的出资存入以甲方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权。一方逾期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付出资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六条饭店品牌

  1、甲方提供作为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品牌。

  2、甲方保证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该品牌能由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该品牌主张权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品牌禁止

  1、在合伙期间,甲方不得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如违反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元。

  2、在合伙期间,如发现他人使用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甲方必须在个月内就他人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甲方支付乙方元。

第八条合伙财产

  甲、乙双方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财产,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第九条财务收支

  1、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一切款项的收支,必须如实记帐。

  2、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财产元以上(含元)的款项,必须事前征得对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对方认可,否则,以私自侵占论。

  3、甲、乙双方在每月的1-5日对上个月饭店的收支帐册等财务资料共同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形成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双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财务人员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响正常财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饭店的收支帐册进行核查。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合伙盈余,甲、乙双方每隔个月进行一次分配。

  2、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60%。

第十一条合伙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决定由甲方担任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为:

  1、办理饭店成立的有关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手续。

  2、对日常合伙事务进行全面管理;

  3、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4、订立经营价格,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

  5、支付合伙债务。

  6、其他合伙事务。

  乙方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报告一次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需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对方元。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

  合伙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名称;

  2、改变合伙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7、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赔偿;

  2、禁止甲方或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在广西南宁市城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经营范围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甲、乙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解散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1项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2项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按第五条第2项的约定处理;如逾期日仍不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按退伙处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未约定,甲、乙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4、甲、乙双方相互向对方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对方收存。

  5、本协议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1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加强各方合作,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组建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组建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地址:

  二、合作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公司拟注册资本万元,甲乙双方各代表己方股东出资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乙方以实物出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投入运营及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筹集,作为公司对外负债。

  三、双方责任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乙双方负责各自所代表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和时间出资到位。

  2、甲方负责月内按照建厂进度万元资金全部到位;乙方负责公司设立前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3、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日内,股东实物出资须将实物交付公司;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

  4、甲乙双方保证各方所指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监督所指派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四、公司内部运行

  1、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

  2、执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监事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公司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制订,报经股东会审核后实施。

  五、公司章程及公开制度

  1、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六、合作收益

  公司利润在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提取后,按照股东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各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2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3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出生于年月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出生于年月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出生于年月日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游戏厅”,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 如下: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游戏厅

  第二条 门店名号:

  第三条 主要经营地址: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按三份比例,各合伙人分得一分。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

  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

  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

  分。

  3、几合伙人不承担其中之一合伙人本经营协议外的所有

  的债权债务。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火人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两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

  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他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为合伙负责人。以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以负责人意见为主。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2、合伙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或者私自从事本行业业务,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合伙人因其他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或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经三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和合作关系;

  2、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三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是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签署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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