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制定工作计划的时候,不能制定的太满太紧,周密的工作计划可以提高我们个人的工作效率,你有准备好自己的工作计划吗?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养老保险工作计划8篇(年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以供借鉴。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1
关于下达养老保险工作计划-清欠的通知
关于下达养老保险工作计划-清欠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清欠计划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进行主辅分离,建立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制度,考虑到过渡时期母公司与子公司产权不明晰、人员划分不好范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清、相互之间提供服务未完全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底以前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进行的主辅分离等改革形成的上述问题,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并且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的贷款利息、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等改革的企业,必须做到资产产权明晰,独立核算,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取得原始凭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范围问题。省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81号)是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45号)制定的,目的是推动拥有名牌产品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范围限于各类工业生产型好范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企业和承揽省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包括水、电、气等社会公益性企业和各类第三产业企业。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2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1)1998 年 7 月起参加工作——个人帐户储存额(2)1998 年 6 月底前参加工作 一次性老年津贴
注:一次性老年津贴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 7 月根据上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丧葬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 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 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 退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 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 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 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 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 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 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 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 人员缴费情况明细有》;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 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 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 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 7 月起停发基本 养老金。
? 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 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 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 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 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 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 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 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 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 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 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 ;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 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
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 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 1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 。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3
韩国改革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在全球养老金改革的热潮中,韩国也开始制定并实施新的退休养老金计划,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整个新的养老金计划分成两个阶段实施:一是2004年7月前在有五人以上雇员的公司推行,二是到2007年1月推广到全部的公司和员工。估计到今年7月,会有83亿的雇员参与到新的计划中。在韩国,依据1961年的《劳工标准法案》,公司必须在员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与工作年数和月薪相关的补偿金,但该规定也可能因为雇主未交足养老储金而变得无效。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截至2003年8月未支付的退休金占了总债务的30%。新的养老金计划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保障员工退休时应领取的补偿金。新的养老金计划允许雇员对DB(给付确定制)计划和DC(缴费确定制)计划进行选择,DB计划提供了一个事先确定的给付金额,而在DC计划下职工退休金的多少是不确定的,这取决于养老基金运作的情况,投资的风险由雇员自己承担。当雇员更换工作时,个人账户会确保其已缴纳的养老储蓄金在退休后可以领取。雇员每月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储蓄金,年满55周岁并且缴费10年以上可以退休并领取养老金。新的退休养老金计划可以完善现有的社会好范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保障制度,把原先被排斥在保障范围之外的非正式员工也纳入了养老金计划之内。这不仅可以丰富养老储蓄金,以加强养老基金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老龄化所引起的养老金支付危机等问题。新计划的目标是加强目前的养老金制度与DB计划,同时设计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以解决DC计划发展中个人账户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公司可以在目前的支付制度与新的制度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协议同时提供两种计划。养老金产品一般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出售。韩国有关方面指出,相信大多数公司都会选择新的养老金计划,因为它提供了多样性、差别化的税收优惠,而与此同时,目前的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将会减少很多。不过,如何解决雇主不断增长的经济负担和雇员投资风险的矛盾仍然值得关注。为了减轻雇主的负担,DB计划下退休储蓄金的水平可以自主决定;同时为有效化解雇员投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也已经在尝试中:即使DC计划下的个人储金不足,也可以依据工作年限将其转化成一次性的退休金支付。通过对退休基金运作设置限制,选择合格的金融机构以及在公司破产时确保退休金优先受偿等措施,为雇员的个人权益提供广泛而全面的保障。当然,新计划的实施必须有一个相对好范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短暂的由管理当局引导的过渡期,这可能会给韩国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少挑战。如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尽快确定是修改目前的相关制度以适应新的与市场相关联的产品和服务,还是选择向其它有经验的国家学习实施一套新的制度体系。随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新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被雇主和雇员逐渐接受,金融服务机构也将在退休养老金市场占据支配地位。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4
骔岭镇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工作,为按要求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纳雍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如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一)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
截止目前,16至59岁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0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0万元; 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2540人,持有
一、二级残疾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无需缴费60人。为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发放卡共计2500人。
(二)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全镇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719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20万元,参保率达30%。
二、主要工作思路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一是深入开展面上宣传。我们准备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板报宣传提纲等形式进行宣传,其中悬挂横幅20余份,发放宣传提纲500余份,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是着力强化点上宣传。我们实行示范带动,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抓规范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筹集参保费统一汇入农行,再由经办人定时打入筹资专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对于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存档,做到一村一盒,确保不漏一人。并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询。
三、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在抓好常规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印制卡片,享受到待遇的老年人宣传。
2、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利用现有台帐进行费用收缴工作,避免城乡居民户口性质统计混淆,影响缴费进度。
3、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运用及管理,及时修改、完善
基本信息库,确保登录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尽管我们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但我们坚信,有镇政府的重视支持,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心指导,只要我们团结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维护稳定为主题,以确保发放为主线,我镇养老保险事业就一定会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5
养老保险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须符合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否提前退休?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以后,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三、如何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的25日前(延续缴费的,可于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当月25日前),带齐本人下列资料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
(一)《江门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或《江门市原固定工参加退休费统筹年限审核表》、或档案材料)、劳动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工人身份或无业人员退休的,还须提供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
1张。
(二)工商银行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在市区各镇的人员,属蓬江区的可提交农行账户,属江海区的可提交农信社账号)。
(三)已审批的退休申请表1份。
四、养老金何时兑现?
自社保部门核准申报人逐月领取养老金后的次月起,被保险人可于每月10日后,凭存折或灵通卡到相关银行领取当月养老金。
五、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帐号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办理?
可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及复印件,亲临属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也可由原单位或社区代理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
六、哪些人须办理退休年审,何时办理?
凡逐月领取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须于每年3-5月份年审(注:当年新办退休的,于次年起办理年审)。逾期未审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养老金,待补审后
再行补发。
七、本地定居的退(离)休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一)有管理单位(含社区,下同)的退(离)休人员,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二)本地定居但没有管理单位的退(离)休人员,可由本人带户口簿、身份证、医保IC卡到现居住地所属镇街或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验证。
八、退(离)休后在国(境)外定居的,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每年提供一次居住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或华侨华人社团开具的生存证明,由单位或代办人前来办理验证;也可直接将生存证明寄回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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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一、住院、报销手续须知
1、住院手续
被保险人患病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在办理入院登记手续24小时内向医院记处提供医保IC卡、身份证。入院24小时内,由医院向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上报住院登记资料。
2、结算手续
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结算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收取被保险人应付费用,并在24小时内由医院向医保待遇科上报住院结算资料。(市社保局基金管理科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科每月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表”所列结算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被保险人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点医院住院登记部门出示《IC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或欠费及其它原因而个人先垫付住院费用的,则待出院后,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 (1)未能出示《IC卡》办理住院手续原因的书面说明;(2)收费收据原件;(3)收费明细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经医保待遇科审核后(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凭其提供的“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到基金管理科领取医保待遇。
二、到异地医院就诊需办理的手续
1、被保险人因公出差、休假、旅游、探亲等原因离开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病的,先住院,后到医保待遇科申请异地医院就诊手续。
2、被保险人在异地患病办理住院后,从入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应告知医保待遇科登记备案,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然后再持有效票据回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有关证明;(2)收费收据原件;(3)医嘱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医技类费,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上述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待遇;从住院之日起超过10天报告或不报告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持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或门诊费用冲卡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异地个人约定医院申请及待遇报销须知
1、申请异地个人约定医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由被参保单位派驻国内异地机构工作时,在当地患病住院的;(2)被保队人在国内异地定居时,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2、申请手续
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退休后长期居住在非户口所在地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什么原因及何时居住何地的证明;
(3)派驻异地工作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何时派驻何地工作的证明书。
3、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1)当被保险人在个人约定医院住院时,从住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报告医保待遇科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备案的,基金不予支付。(2)被保险人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a)《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b)收费收据原件;(c)收费明细单;
(d)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e)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f)疾病诊断证明书;
(g)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h)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需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
4、个人约定医院门诊费用报销
(一)被保险人在异地个人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由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件。
(二)被保险人凭医保待遇科审核同意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审核表”、医保IC卡、身份证(代办的还要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基金管理科按核准金额报销,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门诊医疗费审核表”中签收。基金科办理门诊报销日期为每月1-10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发放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特定病种范围的条件,可申领《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简称《专用证》),《专用证》由市社保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具体申领手续如下:
(一)首次领取《专用证》的办法。
先由被保险人填报《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然后由单位或被保险人持《登记表》,并附下列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领取《专用证》手续。
⑴本人因患特定病种在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⑵与申请该病种有关的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需由该医院医务科确认盖章(原件);
⑷本人近期小一寸近照一张。
(二)《专用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若遗失《专用证》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电话向市社保局报失,报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补办申领《专用证》手续。
五、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办法:
(1)特定病种门诊从《专用证》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2)被保险人患特定病种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出示本人《专用证》、身份证办理挂号及领取盖有“医疗保险专用”字样的门诊病历,用于记录规定病种的治疗过程。
(3)《专用证》的被保险人在市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如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定病种门诊结算办法:
(1)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已使用实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结算,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则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2)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未使用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或国内异地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IC卡资金垫付,然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或单位持《专用证》、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电脑打印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 险待遇科办理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手续。
⒊被保险人因不同病种门诊治疗时,必须向经治医生提出按不同病种分开处方,在门诊收费处按不同处方索取单一病种分类收费明细清单等资料。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或160
工伤保险
一、工伤事故申报时间
(1)、事故申报时间:二十四小时内。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1)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属地劳动保障及社保局;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书面报告属地社保局(2)办理报销所带资料:
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科办理:
⒈已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意见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⒉《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 ⒊《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⒋医疗收费收据、门诊、住院费用查询单;
⒌身份证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
⒍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资料。(3)单位按已审核的工伤待遇标准开具收款收据(4)工伤待遇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三、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总费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作保险住院服务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致残的。
1、报销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3)被保险人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妇,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死亡后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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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属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备案,经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窗口签发《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交由用人单位连同《劳动手册》一起转交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本人必须在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有劳动争议的,还需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劳动手册》、身份证、1张一寸免冠近期彩照、本人开具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折或牡丹卡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办法
1、失业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前次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1999年1月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未领取完的期限不再结转。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1)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率业保险金期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给医疗补助金,如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报本局同意并在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规定支付。
3、农村户籍的被保险人连续工作并缴费满一年,解险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但不享受医疗待遇,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是: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费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工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者基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六、失业保险金发放
1、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的下月起近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本人在每月8号起连续10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签到验证,无正当现由、过期不补发。在职发放日期内遇节、假日往后延伸。
3、失业人员本人在签到验证后,月末凭相应的存折或牡丹卡到工商银行查收。
4、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签到验证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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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1、被保险人生育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 (1)《江门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2)《计划生育服务证》;(3)《身份证》;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5)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开具收据并注明转入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2、江门市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顺产1800元,难产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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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计划6
篇1:2012年阿格孜康博依社区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2012年阿格孜康博依社区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2011年,在镇政经济办的正确领导和社区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优秀的成绩。2012年,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圆满完成2012年全年工作任务。
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社区养老保险工作站。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人员的素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知识,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二是树立好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不谋私利,笑脸迎人,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做好城镇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参保工作。 以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取得社区居民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关心养老保险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保障老有所靠,保证老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社区争取在5月底全面完成2012年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同时做好新参保人员的名册登记。做好60周岁居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发放的公示工作,对享受养老金发放人员定期进行核查,已经死亡或享受其他养老金待遇人员及时上报停止养老金发放。对新满60岁的居民要及时上报镇经济办和社保局进行发放养老金,充分保障居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发放的权利。
三、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撰写信息,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工作动态;二是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到在去年的基础上扩面参保20%。
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社保局的指导下,在居民密切配合下,2012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站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社区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局面。
阿格孜康博依社区
2012年1月篇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骔岭镇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工作,为按要求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纳雍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如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一)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 截止目前,16至59岁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0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0万元; 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2540人,持有
一、二级残疾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无需缴费60人。为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发放卡共计2500人。
(二)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全镇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719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20万元,参保率达30%。
二、主要工作思路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一是深入开展面上宣传。我们准备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板报宣传提纲等形式进行宣传,其中悬挂横幅20余份,发放宣传提纲500余份,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二是着力强化点上宣传。我们实行示范带动,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抓规范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筹集参保费统一汇入农行,再由经办人定时打入筹资专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对于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存档,做到一村一盒,确保不漏一人。并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询。
三、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在抓好常规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印制卡片,享受到待遇的老年人宣传。
2、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利用现有台帐进行费用收缴工作,避免城乡居民户口性质统计混淆,影响缴费进度。
3、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运用及管理,及时修改、完善基本信息库,确保登录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尽管我们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但我们坚信,有镇政府的重视支持,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心指导,只要我们团结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维护稳定为主题,以确保发放为主线,我镇养老保险事业就一定会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篇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小结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朔州市朔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就现间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计划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2011年7月起,按照《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城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朔区政发[2011]78号)文件精神,发放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根据2011年10月20日的《关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作出至工作以来的工作总结及今后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今年市委市政府给我们制定的任务为:参保总人数人,征缴保费281万元,自2011年7月启动至今,全区已参保6368人,占年任务的%。其中6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为4227人。60周岁以上申领的人员为2141人。征缴保费86万元,占任务的%。今年我区给我乡镇办事处定制的任务为:北旺庄办事处应参保5971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1736人,征缴保费26万元;北城办事处应参保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2075人,征缴保费24万元;南城办事处应参保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2130人,征缴保费23万元;神电办事处应参保3361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323人,征缴保费12万元;神头镇应参保389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59人,征缴保费1万元;利民镇应参保55人,应收保费55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小平易乡应参保206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33人,征缴保费1000元;下团堡应参保391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3人,征缴保费100元;南榆林乡应参保82人,应收保费8200元,实际参保0人,征缴保费0元;窑子头乡应参保117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1人,征缴保费0元;张蔡庄乡应参保40人,应收保费40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滋润乡应参保134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沙塄河乡应参保72人,应收保费7200元,实际完成4人,征缴保费0元;贾庄乡应参保127人,应收保费元,实际完成1人,征缴保费0元;福善庄乡应参保95人,应收保费9500元,实际完成3人,征缴保费100元。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精心组织下,通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取得了间断性的胜利,但离市委、市政府给我们下达的任务还相去甚远。总结2011年7月以来的工作情况,发现参保率较低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数乡镇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都不够,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惠民工程的认识还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畏难思想严重、经办人员落实不到位、措施一般化、工作推进迟缓,严重影响了全县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是乡镇虽然成立了相应的经办机构,现有人员均属临时抽调,且兼职较多,抽调人员职责分工不明,工作安排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试点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是由于我区旧城改造比较严重,居民居住地分散,无法宣传通知到位。
四是部分人认为自己现在离六十岁还有很远,不着急办理,到以后再去办理。
五是部分人认为这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太低,觉得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先看看再说。
三、工作计划:
(一)针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创新宣传手段,运用新颖、感召力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全社会各个居委,让群众及时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及时为参保人员答疑解惑,让社会保险意识深入人心,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
(二)要严格落实责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单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事情,各机关单位按照分工、对照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办事处、各居委严格搞好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组织本辖区的居民积极参保。特别是60周岁以上及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要有可操作的具体办法。
第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工作目标。第一个目标是:12月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低保人员、重残人员必须100%参保登记;第二个目标是:12月底前实际参保人员占比例不少于80%;第三各目标是:应参保对象的保费全部足额征缴到位。第二,要研究一个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今天会议只是一个总体部署,究竟怎么搞,各有关单位要有一个具体的工作方案。第三,要制定一个有事业心的责任制度。工作方案制定以后,哪一件事由谁去抓,怎样完成,完不成怎么办,要有一个责任制度。
(四)加强经办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实际总结,认真讨论,加强经办机构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由成立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区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职责分工不明等问题,拟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办事流程、人员分工等,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五)继续做好追溯补缴工作,提高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7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城单位: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汉政发〔2011〕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
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2年6月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出口)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对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5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2
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A4纸张)和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各二份,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二)村、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组织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收缴养老保险费,出具陕西省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费票据,填写《缴费明细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上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
(三)镇劳保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保费上缴情况,填写《缴费汇总表》,将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和电子档案,审核后退回镇劳保所存档。
(五)镇劳保所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电子和纸质档案,定期录入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55元/每月,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县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
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九条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经办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接受年检(领取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待遇领取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居委会、村委会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面向社会公示七天以上。
(二)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报镇劳保所审核。
(三)镇劳保所对参保对象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审定。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
(三)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因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至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或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而补缴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在汉中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二)户口迁出汉中市,迁入方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已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户口迁出汉中市范围,可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汉中市各县区之间迁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迁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时,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出具迁入方无法接受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三)参保人员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以上三项情况要求退保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镇劳保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保时,只退个人缴纳总额和集体(不含财政补贴)补助总额的本息。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指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政府成立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管理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扩面工作。基础业务经办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下
属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各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镇的工作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过去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待遇合并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1〕31号)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前期启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体化推进。《城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城政办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8
1.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 过程、生产环境劳动标准: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3、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4、劳动过程:指劳动者通过有目的的活动,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
5、劳动过程的三要素:
1)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2)劳动对象;3)劳动资料
6、(多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多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其他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8、劳动条件:指劳动者进行劳动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三方面。
9、就业标准: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对于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而作出的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定。
10、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11、失业:指社会经济中有工作能力和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处于无工作的状态。界定:a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b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
12、(选择)劳动者就业权的一般规定: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3)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为了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对其就业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13、(选择)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成年工:指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5、处罚标准:童工5000未成年工1000以上 5000以下
16、非正规就业指下岗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加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17、收入分配标准:主要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而从用人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的基本规定。
18、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加班工资标准基本规定(重点)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迟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5)在节日长假中,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5、6、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6)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7)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资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的原则。
加班加点规定:怀孕7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妇女不得延长工作时间,16—18未成年劳动者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日工资基数:除以;小时工资基数:除以、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20、加班加点标准: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1、休假时间标准(
22、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
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23、(选择)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标准
1)设置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社会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25、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缴费标准(国家):企业缴纳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6、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国家):用人单位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7、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
28、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礼仪、公共礼仪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9、劳动保障监察: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和给予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30.原则:1行为合法原则2行为公正原则3行为公开原则4行为责任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主要方式有: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第八章
31、(多选)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的主要方式:
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
32、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手段: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专项检查
33、举报专查: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为处理组织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而进行的专门劳动保障监察。
35、案件应在5日内立案;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延长不得超过90日。
35、证据(重点):指由特定主体依法采用的,用于认定有关案件真实的具有法定形式的根据。证据是由特定主体收集的;2.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3证据具有法定的形式。
36、(多选)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7.证据的特征(重点)
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为本质的特征,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包含形式与内容2个方面。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有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合法性: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在采集和运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2层含义:1证据本身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 证据的采集符合法律规定
38.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集证据并在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39.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程序要求性、证据采集的全面性、证明的充分性
40、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送达、执行
41、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的规则:查明事实再处罚、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42、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体系:级别管辖、地域(区域)管辖、特殊管辖三大类
43.劳动行政处罚设定: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针对一定的违反劳动行政管理只需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是劳动行政处罚立法问题,即劳动行政处罚立法在不
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配置。
4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的基本种类: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目录表2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5调查笔录(监)6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员工明细表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9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劳动保障监察销案审批表12调查笔录(审)1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4调查资料清单(存根)1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表1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17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8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
17种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文书:1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2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3审理意见书4劳动保障监察警告书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报告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执行情况登记表7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8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9劳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回复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登记表1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1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结果通知书13劳动保障监察集体讨论记录14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15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6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笔录17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登记表
45.劳动合同标准(超重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种类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十年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1)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劳动者在订立合理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前约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5)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劳动合同内容: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一般适用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
2)须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预告解除。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无须预告的解除。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8)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由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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