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共4篇(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时间:2022-07-02 10:02:23 工作总结

  我们在写工作总结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回顾自己之前的工作情况,这样写出来的总结才能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共4篇(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供大家参阅。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共4篇(银行支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共1

  景德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方法,促进全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反洗钱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的专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景德镇农商银行稽核监察部为我行反洗钱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 景德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稽核监察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与反洗钱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独立;客观性原则是指应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应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价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全行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逐步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增加银行的价值。

  第六条 稽核监察部每年至少应对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展1次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每年不少于20%的审计面。

  反洗钱内部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稽核监察部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有权及时、全面了解本行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保守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主动回避与个人存在利害冲突的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为基础,采取现场审计形式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包括常规内部审计和特殊内部审计,审计方式为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常规审计是指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特殊审计是指人民银行、省联社对我行开展反洗钱检查、现场走访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或是我行涉及了洗钱案件时,而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进行全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

  专项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五)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六)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八)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

(九)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十)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方法主要有谈话(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查阅反洗钱档案(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及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纪要等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重点客户资料抽查(交易量及资金量客户排名考前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问卷(反洗钱业务考试)等。 第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创新审计方式方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了解和分析本级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风险导向确定内部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 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当立项,并制定工作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反洗钱内部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反洗钱内部审计组,成员包括组长、主审人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审计组下成立若干审计小组,每个审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组组长负责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四)决定反洗钱内部审计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主审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审计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制作《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被审计单位,一份由稽核监察部留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前,应对审计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审计组成员掌握现场审计实施方案、现场审计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 现场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调阅被审计单位凭证等资料应填制《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计单位,一份由审计组留存。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审计单位,并由调阅人和收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每次审计的抽样量不得低于2个月的业务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复印件或照片。证据复印件应当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有关证据上注明原因并由审计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主审人应组织审计人员对有关审计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事实确认书》,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送交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应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审计组应予以核实。被审计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意见的,不影响审计组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核实审计事实并确认审计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稽核监察部应当将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行领导或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送反洗钱部门;如开展的是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还应将审计报告于内部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应当提出处罚依据、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反洗钱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报上级机构,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稽核监察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报告上级审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所列审计文书的格式范本,由稽核监察部结合反洗钱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景德镇农商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共2

ⅩⅩ省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反洗钱法律法规,提升履行反洗钱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合理评价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各市联社、各办事处,各县级行社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由各市联社、办事处自行制订。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考核以省联社考核及外部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全年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以非现场为主的方式,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市联社、办事处相关业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考核及评级当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四条 对各市联社、办事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项目及权重为:基础管理情况20%、报告质量50%、反洗钱检查20%、宣传与培训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基础管理情况: 1.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职情况;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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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辖内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4.指导辖内机构开展客户风险评价分类情况; 5.指导辖内机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6.省联社反洗钱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报告质量

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2.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3.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 4.反洗钱简报的报送情况; (三)检查开展情况

1.对辖内各县级行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四)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1.反洗钱宣传、培训计划 2.反洗钱宣传与培训的组织情况。

  第五条 为了鼓励各市联社、办事处积极、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下列情况但不限于酌情加分:

(一)辖内各县级行社在反洗钱外部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 (二)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反洗钱文章被公开刊物发表或有关部门刊发的;

(三)在省联社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反洗钱知识竞赛或考试中获得前三名的;

(四)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

  2

  第三章 考核依据及程序

  第六条 对各市联社、办事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由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每季度依据其日常履职情况进行非现场考核评价。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原则上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应至少达到30%。

  第七条 对各市联社、办事处的考核评价应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价结果定期予以通报。

  第八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省联社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检查监督职责。检查监督结果纳入机构专业考核和审计评价当中,同时向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反馈。

  第九条 对各县级行社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而受到总行和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实行对该县级行社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该县级行社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类评先参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发生符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者未能有效履职反洗钱职责而受到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依据干部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任职干部进行履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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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 附: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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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共3

  XXXX农商银行年度反洗钱工作措施

  为全面推行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人行下发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规章制度为依据,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在XX农商行内发生案件,确保农商行业务稳定发展。现将xx年工作措施汇报如下:

一、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

  为了明确反洗钱工作责任,总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由总行分管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各条线部门经理担任委员;支行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由支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支行人员担任小组其他成员。明确全行各层级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确保反洗钱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

  我行严格按照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陆续下发了包括《XXXX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XXXX农商银行反洗钱岗位职责规定》等17条规定,今年将进一步完善我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计划增加《XXXX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XXXX农商银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和《XXXX农商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新的管理办法下发后,将进一步完善我行反洗

  钱工作的责任认定及奖惩措施,对今后反洗钱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三、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

  XXXX农商行扎根于农村,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反洗钱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我行在反洗钱队伍建设中始终结合农村这个大前提,反洗钱报告员优选选择业务熟练、沟通能力强、有责任心、办事不麻烦的员工,通过平日的柜面业务能及时发现柜面的洗钱风险,同时结合XX省联社二代反洗钱系统,将抓取的大额及可疑案例及时分析调查,确保做到每例必查,查必有果,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一线,切实将反洗钱工作与平日业务有机的结合,将反洗钱工作常态化。

四、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近年来的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及网络化。新的金融环境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若还是将目光定位于传统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点显然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反洗钱要求,故不断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反洗钱报告员的技能,是迫在眉睫的工作。XXXX农商行严格按照人行规定,每季度组织反洗钱相关人员参与学习反洗钱制度和法律法规,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每季度也定期召开反洗钱知识学习,将反洗钱学习融入到平常工作中,确保一线员工的反洗钱

  知识及技能能进一步提高,将我行反洗钱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每年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认真部署,将每年11月份定为反洗钱宣传月,通过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张贴宣传标语、LED跑马条、电视、微信平台、单位网站等方式加强宣传,每个基层社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 加强稽核检查,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反洗钱工作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财务部联合内部审计部对反洗钱开展集中审计,特别是要将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票据业务结合起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洗钱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

  XXXX农商行

  Xx年x月x日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共4

  新发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方法,促进全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反洗钱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的专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新发镇农商银行稽核监察部为我行反洗钱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

  新发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稽核监察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与反洗钱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独立;客观性原则是指应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应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

  精选

  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价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全行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逐步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增加银行的价值。

  第六条

  稽核监察部每年至少应对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展1次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每年不少于20%的审计面。

  反洗钱内部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稽核监察部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有权及时、全面了解本行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保守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主动回避与个人存在利害冲突的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为基础,采取现场审计形式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包括常规内部审计和特殊内部审计,审计方式为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常规审计是指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特殊审计是指人民银行、省联社对我行开展反洗钱检查、现场走访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或是我行涉及了洗钱案件时,而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进行全部审计的内部审计

  精选工作;

  专项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五)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六)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八)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

(九)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十)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方法主要有谈话(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查阅反洗钱档案(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及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纪要等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重点客户资料抽查(交易量及资金量客户排名考前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问卷(反洗钱业务考试)等。

  精选

  第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创新审计方式方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了解和分析本级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风险导向确定内部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

  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当立项,并制定工作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反洗钱内部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反洗钱内部审计组,成员包括组长、主审人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审计组下成立若干审计小组,每个审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组组长负责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四)决定反洗钱内部审计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主审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审计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精选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制作《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被审计单位,一份由稽核监察部留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前,应对审计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审计组成员掌握现场审计实施方案、现场审计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 现场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调阅被审计单位凭证等资料应填制《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计单位,一份由审计组留存。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审计单位,并由调阅人和收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每次审计的抽样量不得低于2个月的业务量。

  精选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复印件或照片。证据复印件应当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有关证据上注明原因并由审计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主审人应组织审计人员对有关审计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事实确认书》,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送交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应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审计组应予以核实。被审计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意见的,不影响审计组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核实审计事实并确认审计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稽核监察部应当将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行领导或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送反洗钱部门;如开展的是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还应将审计报告于内部审计结束后

  精选

  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应当提出处罚依据、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反洗钱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报上级机构,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稽核监察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报告上级审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所列审计文书的格式范文,由稽核监察部结合反洗钱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新发镇农商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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