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年终工作总结3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防御职责)

时间:2024-02-04 19:46:00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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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年终工作总结3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防御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年终工作总结1

  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乡全体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努力落实,将各项工作及时全面铺开,圆满完成全年的气象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责任到人

  按照上级要求,为应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减轻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影响,我乡非常重视。制定了《钱山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成立气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乡长亲自挂帅,人大主席为分管领导,总抓创建,各线、各所站负责人具体抓落实,机关、所站、企事业单位员工等全员出力,自上而下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在各村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配有信息联络员,使各项信息得以及时传播发布,使各项创建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配套硬件、分级管理

  我乡特设固定的场所,并配有气象服务设备一套,有专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发布信息、组织培训、定期考察等工作,有保证通信畅通的值班场所,有配套的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是针对我乡特有气候和条件所设定,并形成长效机制,分级管理,在发生气象灾害的时候,保证将人民群众的损失最小化。

  三、及时传播、应时而动

  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定期发布本地的农用天气预报,特别是防汛、防灾期间及时发布信息,指导当地农业生产,同时为农民提供各种农产品的相关科技和市场信息,支持农产品的产销供业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各项实际问题。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及宣传板报橱窗、条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气象科普宣传,提高农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防御能力,提高农民使用气象信息的技能,及时收集当地气象信息并定期反馈,使预报信息走进百姓生活。

  总之,我乡一年来始终以气象防灾减灾为抓手,一抓思想建设,二抓制度建设,三抓队伍建设,四抓硬件建设,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为农民预测各种天气,及时发布信息,使农民受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从而带动本地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后我乡仍要坚持将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视为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并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稳定的投入机制,保障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持续稳定推进,真正做到惠及于民。

气象灾害防御年终工作总结2

  据统计,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占70%以上。虽然当前气象科技水平已经大幅度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今非昔比。但遗憾的是,受传输手段限制,气象信息传输覆盖面不广,时效性不强,针对性不够的问题依然存在,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科技信息的综合效益因此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尤其在广大农村,气象信息的传播和利用问题更为突出。成为气象防灾减灾最为薄弱的地区。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延伸气象服务网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发挥气象科技灾害防御效益,一直是气象部门追求的目标,乡气象站的建设,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捷径。

  一、明确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监测责任人。做到了乡有主管领导,村有主管干部,专门气象信息员,保证了各项责任落实,确保气象信息的及时传达与预警。成立了以刘启明同志为分管领导,村委会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机构,其中我负责气象信息的处理,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建立。

  二、抓好公路养护基础工作

  次组织对信息员进行培训。通过集中授课,重点讲解气象预警信息与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和农村气象信息员职责、气象信息获取、传播及气象灾害的`特点、危害、预防。引导大棚种植户和气象信息员进一步了解气象科普知识和气象科技信息,学会预防气象灾害,充分利用气象科技知识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上班期间,我做到按时上班,积极上岗,负责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并报当地气象局。

  三、重视安全、加大宣传

  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全乡人员的气象知识的宣传,提高他们在生活中的安全工作意识和生产上的适时预防和治理,减小农户的经济损失。

  四、巡查记录和总结

  自20xx年初到年终,乡遭遇了“6.25”“7.10”遇到较大的气象灾害,这两次气候影响较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此今年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成比较往年稍有难度。但也较好的完成的这一项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年终工作总结3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第二十六条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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