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汇报共6篇(房地产经纪人年度总结),供大家参阅。
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汇报共1
**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情况的汇报
省建设厅:
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26lt;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26gt;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精心布署,狠抓落实,与市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08]6号),于元月7-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
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工作。为细化经纪市场管理,我局又出台了《关于推行使用%26lt;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26gt;(推荐文本)和%26lt;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推荐文本)%26gt;的通知》(宿建发[2008]2号)、《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宿建发[2008]4号)三份文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指导管理工作。
一、工作情况
(一)精心布署,成立专门检查小组
为顺利开展检查工作,市建设局、市工商局相关责任处室成立了**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局副局长陈恒同志任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穆海兵任副组长,检查小组成员:夏辉(市房地产管理处主任)、张治国(市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牛先义(市工商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各县建设局在接到市建设局文件后,也积极开展经纪检查工作,分别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房地产经纪检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有序开展检查工作
为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我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局房管处登记备案,并严格实行房地产纪纪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加强纪纪人员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经纪人员整体素质。在此次经纪市场检查中,把纪纪合同、经纪行为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首先从工商营业执照着手,由工商部门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和地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工作。同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梳理,进一步规范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在检查抽查阶段,主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未将营业执照、经纪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等问题和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的2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抽查。
(三)查实查细查到位、检查工作成效显著
自查和抽查结合的方式,强化了检查力度,7-10日,由各县区建设局牵头,工商局配合共同开展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工作,同时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工作。12-14日,市检查工作小组对各县(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强化检查效果,并通过检查规范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自查过程中,沭阳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经纪机构人员无证从事经纪业务的情况要求经纪机构立即整改,春节前必须完成;泗阳县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5家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3家企业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1家企业未使用示范文本,1家企业公布房源信息不规范;泗洪县检查组对3家存在违规操作、影响较大的经纪机构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在抽查阶段,市检查组只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公示经纪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的20家企业进行了抽查,并要求按照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在此次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中发现,我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上能做到规范行为,合法经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多为外地的分支机构,未在我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就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三是部分经纪机构操作不规范;四是目前尚无规范管理,处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给规范管理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规范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日常监管,我局建立房地产经纪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一方面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对纪纪机构、经纪人员、经纪合同等加强日常检查。另一方面抓好源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要求在**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建设局房管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二)通力合作,加强部门协作。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涉及到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我局将在营业执照、合同管理、价格收费等方面与各部门紧密联系、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
(三)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我市将结合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汇报共2
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情况的汇报
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情况的汇报
省建设厅:
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精心布署,狠抓落实,与市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1X]6号),于元月7-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工作。为细化经纪市场管理,我局又出台了《关于推行使用 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推荐文本)和 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推荐文本) 的通知》(宿建发[201X]2号)、《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1X]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宿建发[201X]4号)三份文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指导管理工作。
一、工作情况
(一)精心布署,成立专门检查小组为顺利开展检查工作,市建设局、市工商局相关责任处室成立了**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局副局长陈恒同志任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穆海兵任副组长,检查小组成员:
夏辉(市房地产管理处主任)、张治国(市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牛先义(市工商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各县建设局在接到市建设局文件后,也积极开展经纪检查工作,分别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房地产经纪检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有序开展检查工作为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我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局房管处登记备案,并严格实行房地产纪纪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加强纪纪人员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经纪人员整体素质。在此次经纪市场检查中,把纪纪合同、经纪行为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首先从工商营业执照着手,由工商部门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和地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工作。同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梳理,进一步规范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在检查抽查阶段,主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未将营业执照、经纪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等问题和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的2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抽查。
(三)查实查细查到位、检查工作成效显著自查和抽查结合的方式,强化了检查力度,7-10日,由各县区建设局牵头,工商局配合共同开展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工作,同时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工作。12-14日,市检查工作小组对各县(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强化检查效果,并通过检查规范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滤布在自查过程中,沭阳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经纪机构人员无证从事经纪业务的情况要求经纪机构立即整改,春节前必须完成;泗阳县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5家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3家企业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1家企业未使用示范文本,1家企业公布房源信息不规范;泗洪县检查组对3家存在
违规操作、影响较大的经纪机构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在抽查阶段,市检查组只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公示经纪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的20家企业进行了抽查,并要求按照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在此次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中发现,我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上能做到规范行为,合法经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
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多为外地的分支机构,未在我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就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 三是部分经纪机构操作不规范; 四是目前尚无规范管理,处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给规范管理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规范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日常监管,我局建立房地产经纪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一方面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对纪纪机构、经纪人员、经纪合同等加强日常检查。另一方面抓好源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要求在**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建设局房管处备案,工业滤布否则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二)通力合作,加强部门协作。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涉及到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我局将在营业执照、合同管理、价格收费等方面与各部门紧密联系、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
(三)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我市将结合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对查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积极探索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拟定相关规范管理文件。《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情况的汇报》
附送:
市房屋租赁合同模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市房屋租赁合同模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模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居间人(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供暖费
(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滤布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 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居间人(丙方)签章: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联系方式: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月日
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汇报共3
如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这点很好理解,因为我们需要其工商注册,注册时就需要我们公司的名字与其他公司的名字不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点在注册时需要你出具房屋租赁证明或是房产证明。说明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样在工商证上才有经营地址的输入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资金。这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分为两个等级,甲级资质需要30万,乙级资质需要10万以上,这些在申请设立的程序中需要用到
4、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这是因为甲级资质需要5人以上,乙级资质需要3人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小编目前还不知道的其他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这点很好理解,因为我们需要其工商注册,注册时就需要我们公司的名字与其他公司的名字不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点在注册时需要你出具房屋租赁证明或是房产证明。说明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样在工商证上才有经营地址的输入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资金。这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分为两个等级,甲级资质需要30万,乙级资质需要10万以上,这些在申请设立的程序中需要用到
4、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这是因为甲级资质需要5人以上,乙级资质需要3人以上。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程序
1、向所在地区房产局申请核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成立的必备条件,就是上面所说的事项了。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注册之类的。
3、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证明,这个一般能在报纸上找到。
4、向地方税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5、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这是在上述事项办理后申请
6、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7、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房产局提出资质等级判定申请,区房产局负责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审定工作这样我们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就算申请成功了。
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汇报共4
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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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精心布署,狠抓落实,与市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XX]6号),于元月7-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工作。为细化经纪市场管理,我局又出台了《关于推行使用(推荐文本)和的通知》(宿建发[20XX]2号)、《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XX]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宿建发[20XX]4号)三份文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指导管理工作。
一、工作情况
(一)精心布署,成立专门检查小组
为顺利开展检查工作,市建设局、市工商局相关责任处室成立了**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局副局长陈恒同志任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穆海兵任副组长,检查小组成员:夏辉(市房地产管理处主任)、张治国(市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牛先义(市工商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各县建设局在接到市建设局文件后,也积极开展经纪检查工作,分别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房地产经纪检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有序开展检查工作
为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我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局房管处登记备案,并严格实行房地产纪纪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加强纪纪人员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经纪人员整体素质。在此次经纪市场检查中,把纪纪合同、经纪行为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首先从工商营业执照着手,由工商部门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和地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工作。同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梳理,进一步规范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在检查抽查阶段,主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未将营业执照、经纪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等问题和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的2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抽查。
(三)查实查细查到位、检查工作成效显著
自查和抽查结合的方式,强化了检查力度,7-10日,由各县区建设局牵头,工商局配合共同开展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工作,同时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工作。12-14日,市检查工作小组对各县(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强化检查效果,并通过检查规范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自查过程中,沭阳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经纪机构人员无证从事经纪业务的情况要求经纪机构立即整改,春节前必须完成;泗阳县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5家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3家企业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1家企业未使用示范文本,1家企业公布房源信息不规范;泗洪县检查组对3家存在违规操作、影响较大的经纪机构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在抽查阶段,市检查组只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公示经纪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的20家企业进行了抽查,并要求按照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在此次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中发现,我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上能做到规范行为,合法经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多为外地的分支机构,未在我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就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三是部分经纪机构操作不规范;四是目前尚无规范管理,处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给规范管理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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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日常监管,我局建立房地产经纪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一方面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对纪纪机构、经纪人员、经纪合同等加强日常检查。另一方面抓好源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要求在**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建设局房管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二)通力合作,加强部门协作。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涉及到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我局将在营业执照、合同管理、价格收费等方面与各部门紧密联系、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
(三)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我市将结合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对查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积极探索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拟定相关规范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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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汇报共5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
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我公司现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请贵单位检查人员到我司位于三亚市 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汇报共6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一、设立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应当自领取本市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并领取《XX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二、相关资料: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5、企业章程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15平方米以上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
8、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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