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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1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签订地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品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
合计:万仟佰元整小写:元
以上产品价格不含税费和运输费,需普通发票的加税金。
二、结算方式和交货期限:
乙方在收到此货款后在个工作日内将产品发出。
三、运输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选择相应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验收事项:
1、产品货到甲方后,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外形问题,应于货到三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发现产品的性能及质量不合规定,应于货到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包括检测情况、使用情况)。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订购合同规定。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对属乙方则责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售后服务
在包换期(三月)内不属人为损坏的破损产品免费更换,在保修期(一年)内不属人为损坏的产品免费维修。(产品条型码、时间标示、批次标示一旦破损或丢失丧失质保条件)。另:已超过一年免费质保的产品,本公司将在首先征求客户同意付款维修的情况下,对该产品收取合理的元器件成本费用及工时费用,进行维修服务。 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资料。
六、其它: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传真件有效,需双方盖章后回传才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公司乙方(章):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户名: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协议书2
姓名:
部门:
职务: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聘用单位):桂林市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 桂林市临桂县金水路
乙方(受聘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桂林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日至年月 日止。
二、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二条 聘用职务及职责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甲方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和职务。
三、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以主动和积极的态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及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
甲方执行活动工时制,除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外,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停工,由于气候影响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施工经公司领导安排予以调休。
第四条 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
一、甲方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工作制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工种、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根据桂林市劳动局发布的工资标准,同行业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本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工资结构。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二、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工资指数及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及技能发生变化时,
对乙方之工资标准及相关福利待遇作出调整。
三、甲方进行调整不得低于桂林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的15日(节假日可顺延或提前),支付时间不能超过约定的 时间的10天,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
五、 乙方须在自己负担个人应缴所得税,当乙方收入已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时,甲方有权在乙方收入中代扣缴其应纳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六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照国家和桂林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员工转正后可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按法规规定的比例上缴,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 、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享有婚假、产假等有薪假期。
三、乙方享有办理1-2年停薪留职的权利。
第七条 培训规定
一、甲方将为乙方安排入职培训及自身素质培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乙方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二、如乙方接受甲方安排外地培训或高级职业培训,乙方须另行签订协议。培训协议的条款与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想抵触时,以培训协议为准。
三、从学校毕业直接加入到本公司或原行业与现职不同的,没有相应工作经验的 ,须接受甲方的上岗培训,在该培训期内乙方工作将可能以其岗位技能和熟悉程度,由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第八条 商业秘密
一、乙方在聘用期间和聘用期结束后,均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传播(包括对该工作无关的本公司的人员)。
二、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文件、数据及营业项目的内部报价;
2)供应商信息、顾客信息;
3)经营策略和方针;
4)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三、如果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聘用关系,乙方必须将其所涉上述内容物品归还甲方。归还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内部传阅的文件、笔记本、招投标资料、电脑软件、存储本以及其它文件。
第九条 工作纪律及奖惩办法
一、甲方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二、甲方对于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奖励,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惩处。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无须给予任何补偿,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
3)乙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有不诚实行为,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泄露商业机密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承诺,并在甲方书面通知其违约行为后三十天内未予纠正的。
7)乙方提供虚假、伪造、冒用的入职资料、证件等的;
8)乙方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或连续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或事假累计超过14天者,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布破产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的;
3)乙方死亡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任何补偿: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除上述情况外,乙方在聘用期内辞职的,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对于正当理由的辞职要求,甲方应予以同意,但不获发补偿金。如果甲方曾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且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培训规定服务期限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用。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必须于当日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有关物品、档案等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入工作场所并冻结财务结算。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在合同期满前七天双方都需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合同续签或终止之意见。
二、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向对方做出赔偿。有关赔偿数额应根据违约责任大小及令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二、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而发生争执,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3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装修装饰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平方米。
3.工程户型:________
4.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5.工程期限__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竣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工程价款
1.工程价款:(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
2、付款方式:首付60%_____,工程过半支付35%_____,竣工移交支付5%_____。
第三条材料供应
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
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
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3. 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甲方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燃气管线;
9、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甲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10、甲方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11.甲方进行装修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2、未经批准,甲方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13.未经批准,甲方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14.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甲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乙方的责任,由甲方找被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2、安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5.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6、乙方自行采购或者向甲方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8.乙方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9、乙方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10、乙方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六条工程变更
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3.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碳五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报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时,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碰撞责任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含恢复、修理、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以及施救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每次赔款各以不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渔船损失的一次赔款达到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渔船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也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有权放弃对保险渔船残余部分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而按保险金额赔偿,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中的一切责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从收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规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单证,或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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