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液化气供应合同3篇 店铺和液化气供货商合同,以供借鉴。
液化气供应合同1
甲方(购气方):
乙方(供气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车用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气质与计量
1、气质:
1.1、在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车辆供应的LNG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LNG的气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气质标准,甲方有权对LNG的气质提出异议,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具有天然气气质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有异议的LNG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乙方过错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无过错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计量:
2.1、双方约定以乙方所管辖LNG加气站加气机流量计读数为计量工具。
2.2、LNG加气站计量器应达到计量监测部门规定的要求,若甲方对乙方计量值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进行计量鉴定。鉴定认定符合标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鉴定认定不符合标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要补偿甲方气量差量。气量差量计算办法:从甲方提出质疑的日期到计量器得到校正的日期,甲方所加天然气总量乘以校验认定的差欠率。
二、供气价格及结算办法
1、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以6.00元/公斤的价格(含税)向甲方车辆供气。如遇LNG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乙方调整LNG销售价格,则双方协商执行新的供气价格,原则上乙方应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按乙方大客户优惠比率折算后的价格向甲方供应LNG,具体执行价格以甲方价格确认函为准。
2、气费结算方式,甲方车辆加气前需按照当月用气总量的费用作为预付款提前支付给乙方。甲方预付款金额不足时,乙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醒甲方付款,若甲方未按时补足气款,乙方有权单方停止供气直到预付款补足,期间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3、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加气车辆的详细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车辆的车牌号为其进行加气服务,加气后本车驾驶员及加气工应在四联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气量依据。
4、每月21日(如遇双休日及其它法定节假日则提前一个工作日),甲方指定负责人与乙方所派人员核对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气量和气款总额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甲、乙双方结算气款。
5、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气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对账单。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加气服务。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价格结算加气款。
1.3、甲方司乘人员及车辆进入加气站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接打手机。2、严禁吸烟、使用明火。3、乘客必须下车,在场外等候。4、加气时车辆必须熄火,司机拉手刹,取下钥匙在车外等候,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擦车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6、保证车载瓶回气装臵及车载瓶压力表的完好。)。因甲方司乘人员及车辆违反本条规定,给乙方及本合同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甲方负责对己方的加气车辆日常检漏调试,并对驾驶员在加气站的行为规范进行安全培训。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支付气款时,乙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2.2、乙方提供的LNG质量及LNG加气机计量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如因不符合相关标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2.3、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水灾、飓风、战争动乱、暴雪导致的公路中断等),乙方应当保证甲方LNG车辆用气。若确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给甲方供气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避免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4、乙方气站员工不得与甲方驾驶员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利益。
2.5、乙方承诺在协议期内对甲方的优惠比率不低于其他同等客户。
四、违约责任
如出现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利。 2、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条件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六、合同终止和解除
1、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未来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继续履行会对守约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甲、乙双方公司如有重大变动(如公司重组、改制、合并等)该合同自动作废。
3、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未达到合同履行条件或未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条件。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充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密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双方获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
九、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液化气供应合同2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 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
第二条 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 。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 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 。
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如遇市场采购成本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供气价格;但如调整后的价格超过合同定价 %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
第 种方式办理:
1.每月 日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2.甲方供气达到 时,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3.其他方式: 。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支票 □现金 □其他: 。
2.支付期限: 。
第五条 安全查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乙方的供气系统和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帐,记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供气时间、钢瓶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甲方安全检查内容、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人员姓名和运输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红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甲方有权拒绝充装技术档案不在己方的钢瓶。
(三)甲方在每次交易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购气凭证。
(四)甲方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及时消除。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七)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八)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九)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的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 (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达 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 月/日(时间)未要求甲方供气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否则视为从第三方进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且有权按照50kg钢瓶每月 元、15kg钢瓶每月 元、5kg钢瓶每月 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七)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液化气供应合同3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第一条 租赁钢瓶数量及金额
。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正确使用钢瓶;
3.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租赁期间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气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2.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钢瓶,妥善保管好钢瓶,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并在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钢瓶退还甲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钢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交付钢瓶或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应按照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钢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在租赁期间发生毁损或其他可能影响钢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免费修复或更换,因钢瓶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钢瓶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逾期未退还钢瓶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钢瓶押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退还的钢瓶应是从甲方租用的钢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押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对应的《供应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相应终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月 日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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