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借款合同(合集5篇)

时间:2023-07-09 10:29:45 合同

  【简介】在现代社会中,房地产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借款人和借款机构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下面是热心网友“m5603”整理的房地产借款合同(共5篇),以供借鉴。

房地产借款合同

房地产分销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物业地址及价格

  1、物业名称:

  2、物业地址:

  3、该楼盘物业形态为,总占地平方米,建设周期年,分期开发。该楼盘位于。

  以上物业单位售价由甲方决定,以甲方统一价格为准;

  4、若以上物业的售价和付款方式有变动,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二、受托代理及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分销代理商;

  2、乙方之代理为非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机构从事该楼盘的分销代理;

  3、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十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三个月。

  三、客户确认

  1、乙方给甲方介绍的客户,须填写《客户确认书》(详见附件一),该确认单经甲方经办人员或现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生效。该确认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乙方客户以及其他与乙方客户有关联的人(乙方有关联人的确定方式以客户确认单为依据),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有效客户。

  3、乙方带看的客户,甲方有义务及时确认,若乙方带看时,甲方未出示书面异议的证据,则视为甲方同意确认该客户。

  四、佣金及支付

  1、佣金金额: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套数成交总额的1%;

  2、佣金支付方式:按套结算,一套一结,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若乙方介绍的客户以不贷款的方式购买该物业,甲方应在客户支付100%的房款后的7日内全额支付佣金;

  (2)若乙方介绍的客户以贷款的方式购买该物业,甲方应在客户的贷款审批通过后的7日内全额支付佣金;

  3、因客户对定金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4、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佣金且无正当理由,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该笔款项的日仟分之叁的滞纳金。滞纳金自甲方应付款最后之日开始计算。

  五、争议的解决

  1、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执、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销售约定

  1、乙方介绍的客户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收取或由乙方经甲方授权后代为收取。

  2、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署正式买卖协议后,视为乙方代理成功完成。

  3、甲方负责办理成交后的交易相关手续,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七、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保证委托乙方代销的房地产符合法定出售条件,并提供相关证书、材料给乙方以及乙方的有效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有关独立单元的平面图、销售面积、装修标准等有关资料,关于该房地产销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效果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面积、规格、价格等。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客户应予积极配合接洽,报价保持一致。甲方确认乙方介绍之客户与甲方的客户有同等的折扣。(甲方需提供销控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带来客户递交任何关于售楼处的行销工作(如:名片、楼书等)。甲方私自与该客户签订正式买卖协议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4、在数个客户对同一房屋约有购买意向的情形下,甲方应与先支付定金的客户签订正式买卖协议。

  5、甲方应对乙方所介绍的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

  6、对于本合同到期前10日内乙方仍在恰谈中的客户,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续约。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签定续约协议。

  八、乙方职责

  1、协助甲方作出更有效的销售方案。

  2、在本协议期内,乙方若在报刊、媒体广告及门店橱窗等刊登上述物业广告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刊登,费用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应提供基本的销售资料、宣传海报与看板设计稿。

  3、如未得到甲方同意变更物业销售价格的通知,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降低物业销售价格,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配合甲方与乙方介绍之客户完成签署正式买卖协议和银行贷款合同,并协助甲方与乙方介绍之客户进行谈判。

  5、乙方应对销售过程所知悉的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九、违约责任

  1、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代理佣金;

  乙方在委托期间内,不能提供订约机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内容、条件、要求的;

  乙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2、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代理佣金(除甲方能另行提供出售合同成交价格,否则成交价格按销控表所列委托价格计)作为违约金;

  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最终无法履行代理服务的;

  甲方在委托期间,私下与乙方介绍的客户(包括关联人)成交的,在委托期满后六个月与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视作乙方已完成代理任务;

  若甲方未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之义务包括未按时支付乙方代理佣金,逾期超过1个月的;

  十、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各方就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终止发生任何争议,则该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应向该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和效力

  1、本协议在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为确认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文本。在本协议生效以前协商的各项协议,除已获履行的部分以外,若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应以本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盖章有效。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邮编:

  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邮编:

  签章:

  签约日期:

借款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资金短缺,特向甲方拆借资金缓解燃眉之急,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民间融资规定,按照《合同法》特定如下合同条款:

  一、借款总额: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xx年11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三、资金使用费计算:资金使用费支付时间按甲方从银行转账日起计算,%,每月一万两千五百元(元),每月结算一次。

  四、借款抵押:乙方愿意将位于 的房产抵押给甲方,并将房产证交付甲方保存。如果到期还不了借款,甲方可以将房产出售,以抵房款。

  五、甲方如在借款期限内急需资金,可提前15天通知乙方还款,乙方保证按时付给,但资金使用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六、逾期还款:甲方按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提前归还借款,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

  七、利息支付:甲方与每月5日前将当月利息按乙方提供的账号存入。

  八、如合同到期,乙方不能按时按时足额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望双方以诚信为本,以使今后长期合作。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借款合同 篇3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数量: 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人名币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月利息): 人民币 元整,(月利息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 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乙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4、在抵押期间,若是车辆出现损坏,乙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条:、备注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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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民币最高数额为万元,具体借款数额以实际借款额计算。借款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每次实际借款数额向乙方交付借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担保责任

  乙方自愿用其在 公司的股权作为本借款合同的担保。在乙方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乙方愿意承担股权担保责任。

  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十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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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借款合同纠纷常见的问题有:

  1、利息约定不明;

  2、还款期限不明;

  3、没有借据。

  4、主体不合法,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将在本文中为广大读者解答一下,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以及产生原因。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县法院20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经济政策原因。

  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二)金融部门方面的原因。

  一是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巨额贷款投放给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二是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用于挥霍或等违法活动,致使贷款无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则钻金融部门对贷款用途监督检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来吃“贷款”,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三是“三款”现象突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某些信贷人员利用职权发放“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等现象较为突出,地方行政领导指定金融部门向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贷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担保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执行担保制度不够严格,有的甚至视担保为儿戏,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不论有无实际担保能力,一般予以许可。

(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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