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出租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地球村通讯内维修部租给承租方使用,从事手机维修。
第二条本合同期为一年。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为一万八千元。
第四条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切改变本合同行为需经过甲方同意。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5.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
第五条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方有优先租赁权。
第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柜台出租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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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柜台│ 占用面积 │ │ │
│序号│名称│位置│质量│ │ │用途│配套设施│
│ │ │ │ │长度│(不含柜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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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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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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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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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的时间、方式
租金每月(大写)。
每金每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
。
第五条 租赁柜台的维修
由出租人维修的,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日内维修好。如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由承租人维修的,修理费由负担。
第六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
第七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因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鉴(公)证意见: │
│ │ │ │
│住所: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签名): │(签名):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签名): │(签名): │ │
│电话: │电话: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
柜台出租合同 篇3
出租人:商店
承租人:
担保人: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人将柜台租给承租人经营,特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坐落的地点: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人于预。
2.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人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
4.承租人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5.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亮证经营。承租人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人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人必须遵守出租人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⑧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人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
④承租人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4.出租人必须尊重承租人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人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人必须给予承租人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纳税
出租人,承租人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人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
2.承租人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人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人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承租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担保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柜台出租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柜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号的柜台出租给乙方做为美甲柜台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柜台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季度缴纳。每 月 月初/每季初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租金。
三、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期满返还乙方,乙方中途停止合同押金不予返还。
四、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柜台;不得改变柜台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柜台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柜台出租合同 篇5
出租柜台方(以下简称出租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柜台方(以下简称承租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担 保 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
2。支付方式: 。
3。支付时间: 。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济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承租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担保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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