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合同(锦集14篇)

时间:2023-08-29 21:11:06 合同

来料加工合同

来料加工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公司(香港)

  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中和国政策、法律和特区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来料加工各款业务进行了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了如下合同条款:

一、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有上盖之厂房栋层平方米,无上盖场地平方米,工厂管理人员名,生产工人首期名、开业后十二个月增至名,(禁止雇佣不满十六岁的童工),如当地劳力缺乏,可到外地雇请,但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合同期内代乙方加工生产上述产品,加工成品后交回乙方复出香港。

(2)提供现有水、电设备供加工生产之用,如需要安装水、电设施,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3)办理来料加工、装配有关业务的进出口手续及对工厂实行行政、财务和管理,不得把工厂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

  2.乙方责任:

(1)不作价提供加工上述产品及装修厂房和建造平方米简易厂房所需的设备材料(详见清单),分多批运抵甲方工厂,设备总值月万港元。

(2)不作价提供加工上述产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具体数量、规格在合同中订明。

(3)工人如因工作不力(含工厂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但禁止非法搜查甲方工厂工人的身体。

二、加工数量

  第一年加工上述产品,加工费约万港元,从第二年开始的产量,应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具体数量应在生产合同中订明。

三、作价原则和工缴费

  1.试产(培训)期为二个月,在试产期内,工人每人每月工缴费暂定为港元,(每月工作二十五天半,每天八小时)。

  2.试产期满后,采取按件计算方式,在坚持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应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和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生产加工合同中订明(为确保工人的合理收入,工缴费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50港元)。需要加班时,加班费另计,但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3.甲方工人生产消耗的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4.每月由乙方支付港元给甲方,作为工厂管理费。

四、损耗费

  1.试产期内的消耗率,实报实销。

  2.试产期内的消耗率,由双方商定,并在生产合同中订明。

五、来料和交货期

  1.乙方按生产合同规定的加工期,按月提供足够数量的原辅材料和包装物料。为使甲方工厂能正常生产,乙方必须在每批产品开始加工前七天,将所需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运抵甲方工厂。除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外,乙方来料不足,造成甲方工厂每月生产不足二十天半,停工天数累计不得超过四天,否则,乙方应按在厂工人以停工天数计,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十五元港元,支付给甲方工厂。

  2.为使乙方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甲方工人应按双方协定的。交货期,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给乙方。如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甲方不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之责任,赔偿数额可在具体合同中订明。

  3.由乙方提供的机械、通风、照明等设备及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在甲方工厂由双方进行交收登记,建立账册。甲方工厂加工后的成品,在甲方工厂经乙方验收起运后,甲方不负产品规格、质量、短缺等任何责任。

六、结汇形式

  工缴费及工人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以d/p即期结汇或支票方式结汇,由甲方工厂会同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开具发票后,通过银行分行向乙方在香港开户的银行(银行、账号)办理。乙方超过五天仍未付款给甲方,则按逾期天数,以当时香港银行利息一并付给甲方。乙方连续两个月不结汇,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出货或其他措施。

七、劳动保护及运输与保险

  1.工厂应做好劳动保护及安全工作,完善防尘、防烟、防毒设施,厂房保持通风光亮,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对有污染性项目,须经市环保部门批准,方能立项经营。

  2.乙方提供的机械、通风、照明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件及甲方工厂加工后的成品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及操作机械的工人,均由乙方向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

八、技术交流

  在设备运抵甲方工厂后,乙方应尽快派出人员进行安装,甲方派出人员进行协助。从试产期开始,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对甲方工厂进行技术培训,直到工人能基本掌握生产技术,进行正常生产时为止。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生活上的方便。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批准双方签字后,乙方须出示商业登记及银行资信证明书交由甲方办理营业执照经海关备案生效。有效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二月日。如果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合同,需在三个月前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处理终止或延长合同事宜。某方单独提前终止合同,要负责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补偿的办法,应根据终止合同前半年内的每月平均工缴费为准,补偿两个月的工缴费总额给对方。

  合同期满后,不动资产(如厂房、宿舍)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不作价提供的不动产(如机械、车辆、通风设备)归乙方所有,并按海关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办理核销手续。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经批准双方签约十天内,由乙方预付港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从甲方受到履约金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仍不投产开业,履约保证金即无条件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废约。如乙方能按时投产开业,该履约保证金可作工缴费抵付给甲方。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已双方、海关、车管所、业务单位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签):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签):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业务单位(盖签):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于中国

来料加工合同 篇2

  委托方:纺织器材厂(甲方)

  承揽方:电镀厂(乙方)

  1、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2、质量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3、原料供应: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4、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5、质量验收方法: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交纳罚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纺织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乙方: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塑胶模具制造以及注塑生产,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 甲方负责提供塑胶零件设计图纸,乙方负责落实塑胶零件模具加工和注塑加工.

  2、 乙方所加工的模具制造出来的零件必须达到甲方提供的塑胶零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

  3、 乙方要提供给甲方模具设计方案图纸并必须得到甲方的审查认可后才能开始模具加工。

  4、 本合同签订之制造模具明细附后。

  5、

  6、 本合同签订之塑胶零件货品单价为人民币:¥ 元(包括胶料, 人工, 机器等成本)。

  7、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模具总价的30%(¥ 元 )作为定金, 乙方提交零件首次试模样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模具总价的40%(¥元 ),模具经甲方确认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模具总价30%(¥元 )。

  8、 甲方连续试产5天或产量达到5000件以上,日产能力偏差不超过设计要求的5%,模具无异常,啤件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甲方应确认模具合格并出具模具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9、 对模具验收不合格的,如又乙方原因造成, 由乙方修正或重作,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期不变。如由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根据要求予以修正或重做,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货期顺延。

  10、 模具制造时间:由收到定金付款起, 天内交提交合格零件样品。

  11、 乙方提供货品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交货的实际数量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甲方另发出采购订单)。

  12、 在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期限内交模, 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将收取乙方该模具总款的2%滞纳金。

  13、 模架采用标准合格模架,镶件材料采用德国738进口钢材。

  14、 模具生产使用寿命保证50万模/次。

  15、 乙方生产过程中负责该模具的维修。

  16、 乙方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该模具订单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转让或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证本合同下的一切信息(无论属于技术性质或是商业性质)都将被视为保密信息,乙方保证对上述的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7、 乙方只是提供模具及产品给予甲方,关于盗版或其它版权问题,乙方一律不负任何责任。

  18、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来料加工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总则

  1、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须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全套设备分新旧两部分,属于全新的,其性能是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半旧的设备,其主要零部件需全部换新,并经过全面检修,其性能与同类型号全新的设备一样,设备及零部件价款是优惠价格。

  全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年产吨以上,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转由乙方负责确保,在设备投产后年个月内,如发生机械故障或非因操作错误而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和免费提供零配件,由此产生的停工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一年半后发生机械故障,查明原因,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着手按上述要求进行筹备,甲方将派员到乙方工厂参观设备情况、设备性能,以运抵工厂进行验收为准。机械的专利和技术资料由乙方免费提供。

  2、乙方负责提供足够台机为中心的全套设备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包括和)寄存甲方,委托加工,并保证按月均衡供应。

  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水电、劳动力及包装物料(包装物料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结算),并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加工,收取加工费,产品全部交由乙方销售。

  4、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

  二、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乙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数量在吨以上,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元以上的生产力。从全套设备正常运转时起个月做为试产和工人培训期,在此期间内的加工费,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第一个月提高%,第二月提高%,第三个月提高%,第四个月提高%。上述增加的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试产培训期满后,应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渔网加工费一览表),双方另行议定加工费,以后半年议定一次。调整幅度以不超过%为限。

  三、付款办法

  1、设备、零配件和扩建厂房安装所需的钢材、管道及货车的价款为:元(此数为原价扣除合作减价数元,具体规格详见附件一、二)。价款支付方式由甲方通过广州中国银行信用担保,在甲方每次收取的加工费中提取%分期偿还,直至偿完为止,上述价款的银行利息由甲方负担,年利率为%,利息以最后一批设备的装船提单日期起算。

  2、加工费的支付由乙方在第一批渔网装运前15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循环信用证开到甲方。

  3、加工费凭装船提单结汇。

  四、运、保费

  乙方承担原料、辅料运抵汕头的运费、保险费;甲方负责将制成品运抵或,运保费由乙方承担。设备、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汕头期间的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五、交货期

  为使甲方正常生产,乙方须在甲方储备两个月的原、辅材料,正常生产所需的原辅料,以甲方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为使供料正常,甲方须把每月收到的、使用的以及月底库存的数量,在第二个月初通知乙方,为使乙方业务正常开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原辅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时、按质、按量将产品发运给乙方。若在执行中发生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承揽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次品处理和损耗率

  产品损耗率和次品率双方应努力降低,暂定为%,的损耗率,经试产期实践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试产期满后,若甲方因操作上的错误,次品和损耗超过合理的幅度,其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因原料质量不合要求造成次品过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试机所需的原辅料由乙方负担。

  七、技术交流

  设备运抵工厂后,乙方需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装机器,调整机械和试机开动,直至机器正常运转,达到产品合格为止。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在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乙方提供有关生产上和技术上的秘密,甲方负责保守秘密。

  甲乙方同意正式投产后,乙方派出技术工程人员驻厂进行技术上、生产管理上和品质检验上的指导,具体办法双方另行商定。乙方同意甲方在必要时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进行技术交流。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跟第三者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满后,若乙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同意可延长年。乙方提出愿意与甲方长期合作,甲方表示赞赏,并希望乙方尽早提出建议书,以利进一步洽谈。

  本协议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存一份,以中文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报: 电传: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报: 电传: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以下原料辅料及包装物料数量及金额不计价提供)

  二、付款方式:

  预付30% 元,提货付清全款70% 元

  来料加工合同1、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发运原料物件或发来的料与本合同条款不符合时,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发生的误工损失按加工费总额 %×误工天数)。甲方如逾期交货,则按同等条件,赔偿给乙方。 2、 甲方如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废次品,超过本合同规定部分,甲方负责按原辅料价值赔偿给乙方。

  3、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

  方,共同商议,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三、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中国贸促会的有关部门仲裁。该会之裁决作为最后裁决,双方均有约束,仲裁费由败方负责。

  四、本合同经甲方审批机关批准后,甲方乙方签字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来料加工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在合作互利原则基础上,以来料加工方式,承接乙方来料加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甲方:

  1.提供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电力、劳动力,负责组织生产,收取加工费,成品全部交回乙方销售。

  2.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

  3.严格按照乙方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

  乙方:

  1.必须按甲方生产能力,按时、按质提供足够的原、辅料,包装物料发运到工厂,确保工厂能正常生产。

  2.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导生产,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品种数量

  根据乙方付来的样板和足够的原辅料,加工聚丙烯塑料编织袋。暂定每月生产聚丙烯塑料编织袋KG,如乙方安排给甲方生产任务不足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另行安排其它客户订单的生产。

  三、质量标准、耗量

  原料、辅料的质量,由乙方负责保证;甲方按乙方来样生产。如样板材质与原辅料材质不符,应通知乙方处理;甲方加工成品的质量,由乙方派人到工厂验收。原辅料损耗率、次品率在每批订单订明。

  四、作价原则

  在合作互利原则基础上,根据每批货物不同的规格、花式品种,经双方商定具体加工费价格,加工费价格经双方商定后执行。

  五、支付方式

  加工费的支付方式,采用先出后结的方式,乙方在每个月最后一天必须结清上一个月份出口的全部加工费并以电汇或票汇等方式付款给甲方。

  六、运输方式和费用

  原、辅料和包装物料,由发运至(或)的运费由乙方支付。成品由(或)港口发运至码头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七、保险费用

  原、辅料的进口,成品出口和存厂生产期间,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一切保险,由甲方代乙方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并经甲方上级单位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时需延长或终止,在期满前个月双方再协商。

  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是海事合同,则为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修改。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 篇7

  甲方(加工方):电话:

  乙方(来料方):电话: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尼龙再生粒子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来料加工的`质量

  来料加工合同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正常备损率为%,甲方加工后产成品的含灰量在%以下。来料出现明显异常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到现场查看。

  第三条加工时间

  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天内将加工后的成品运输至乙方工厂。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四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为元/吨。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方将来料的产成品运抵乙方工厂,乙方即时支付加工费后卸货。

  第六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个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

  本合同正本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报: 电传: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报: 电传: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以下原料辅料及包装物料数量及金额不计价提供)

  二、付款方式:预付30% 元,提货付清全款70% 元

  来料加工合同1、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发运原料物件或发来的料与本合同条款不符合时,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发生的误工损失按加工费总额 %×误工天数)。甲方如逾期交货,则按同等条件,赔偿给乙方。 2、 甲方如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废次品,超过本合同规定部分,甲方负责按原辅料价值赔偿给乙方。

  3、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

  方,共同商议,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三、仲裁: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中国贸促会

  的有关部门仲裁。该会之裁决作为最后裁决,双方均有约束,仲裁费由败方负责。

  四、本合同经甲方审批机关批准后,甲方乙方签字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来料加工合同 篇9

  甲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加工,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或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大写:美元);

  (2)(大写:美元);

  (3)(大写: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或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型标准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标准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标准的商标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或购买加工标准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 篇10

  订约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加工,一切所需的零件与原料由甲方提供,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或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型:.(大写:美元);

  (2)型:.(大写:美元);

  (3)型:.(大写: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某地),若有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及由乙方在或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型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

  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其损耗率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因大意而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的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的商标应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或购买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另一份呈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经理:

  乙方经理 :

  注:来料加工是指一个工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接受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按生产图纸和生产程序进行加工,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加工方收取加工费用。

  来件装配是指外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提供零配件、元器件,由工厂按要求的规格进行装配,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收取加工费用。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生产线,专用工具,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人等由外商负责。合同终止时生产线及专用工具等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理。

  加工装配方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因管理不善,来料、来件遭到破坏、遗失、使用不当或超越损耗,加工装配方承担经济责任。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是国际间经济合作的一种简便易行,有进有出,进出结合,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带给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务必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理解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贴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带给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带给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贴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带给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

  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带给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带给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带给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带给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务必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职责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职责;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贴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贴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贴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职责。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带给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带给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贴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职责。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带给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职责。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职责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带给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带给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带给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

  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职责,在定作方迟延理解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职责,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来料加工合同 篇12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加工标准磁罗经,一切所需的零件与原料由甲方提供,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标准磁罗经;

  (2)数量——共计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或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GLC-1型标准磁罗经:U.S.D.(大写:美元);

  (2)GLC-2型标准磁罗经:U.S.D.(大写:美元);

  (3)GLC-3型标准磁罗经:U.S.D.(大写: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某地),若有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及由乙方在或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GLC-1型标准磁罗经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

  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其损耗率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因大意而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GLC-1型标准磁罗经的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磁罗经,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标准磁罗经的商标应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或购买加工标准磁罗经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磁罗经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另一份呈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Customer‘s Material)是指一个工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接受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按生产图纸和生产程序进行加工,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加工方收取加工费用。

  来件装配(Assembling With Customers‘Parts)是指外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提供零配件、元器件,由工厂按要求的规格进行装配,将合格的产品交外商后收取加工费用。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生产线,专用工具,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人等由外商负责。合同终止时生产线及专用工具等按合同加工装配方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因管理不善,来料、来件遭到破坏、遗失、使用不当或超越损耗,加工装配方承担经济责任。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是国际间经济合作的一种简便易行,有进有出,进出结合,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合同 篇13

  甲方:

  乙方:

  一、产品规格及价格:

  二、证件的提供:

  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三证一照,委托加工产品的批准证书及附件,产品检验报告。乙方提供三证一照。

  三、质量保证:

  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乙方仅在自身检验能力之内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乙方不能检验的项目由甲方负责检验并提供该批次原料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交第三方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

  如因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对此不负责任。乙方加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应的质量标准,因保健品大多见光变色,受潮变质,高温变形,所以建议甲方应采用不透明包装和铝箔封口,储存销售中应避光、常温、防潮,温度不能超过摄氏32度,湿度不能超过50%。甲方在乙方在交货10天内无书面异议则视为合格产品,已售出产品乙方一律不予以退货和换货。包装设计及包装损耗: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甲方的包装要求必须能保证产品包装质量完全符合产品标准及运输要求。

  四、保密义务:来料加工合同甲乙双方对委托加工的产品的交易价格均有保密义务。甲方不得将交易价格向第三方泄漏,对于泄漏方引起的损失,按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给受损方。

  五、货款支付方式:

  甲方订单下达后乙方安排生产,预交30%货款,在该批次交货前,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加工费。

  六、交货期限及运输:

  乙方保证交货期限为协议签订日期起30天内,乙方负责运输,运费乙方承担

  七、甲方和乙方的合作属于来料加工合作,所以乙方只是加工方,甲方的产品标签及宣传字样不得体现乙方公司的任何字样。

  八、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只对本次加工的数量生效,加工完毕后,合同自动失效。

  九、反贿赂条款: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其他方或其他方的工作人员给付在正式合同明确约定的价款条件以外的任何现金、物品、其他财产、人身或精神利益。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本合同其他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因该等行为导致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其他条款的约定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款均属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违约金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本违约金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全额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2、若甲方在市场上对产品造假导致市场出现假货经工商部门认定的而给乙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甲方应给与乙方相应的赔偿。

  3、若甲方在媒体上以其自身名义对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内容须经乙方审核。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1份,乙方2份,签字盖章生效,附件及传真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协议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履行不及时,遭受不可抗力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该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 篇14

  甲方:(加工方)

  地址:电话:

  乙方:(来料方)

  地址:电话: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尼龙再生粒子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来料加工的质量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正常备损率为40%,甲方加工后产成品的含灰量在4%以下。来料出现明显异常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到现场查看。

  第三条加工时间

  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45天内将加工后的成品运输至乙方工厂。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四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为800元/吨。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方将来料的产成品运抵乙方工厂,乙方即时支付加工费后卸货。

  第六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1个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来料加工合同(锦集14篇)相关文章:

来料加工合作合同3篇(来料加工合作协议)

来料加工合同【精华15篇】

不锈钢来料加工合同3篇 不锈钢制品加工合同

中外来料加工合同9篇(国外来料加工)

中外来料加工合同10篇 外贸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3篇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中外来料加工合同范本3篇(外贸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合同7篇(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合同怎么写)

2023来料加工合同21篇

中外来料加工合同10篇(来料加工合同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