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3篇,供大家赏析。
终止劳动合同1
甲方:厦康利(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签订如下解除协议:
一、原租赁合同方
1. 原租赁合同甲方;厦门蓝色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原租赁合同乙方:
3、原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方:厦康利(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约定事项
1、乙方租赁甲方原康利金融大厦 楼 单元,租赁合同面积平方。现解除物业合约,本解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原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动解除。
2、乙方同意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应付甲方的费用,逾期甲方保留以¥元/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3、乙方同意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费用结算终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4、本协议签署当日,甲方可对本协议的物业单元进行停水、停电并做封锁。同时视为该单元物业租赁使用权已交回甲方。甲方即日起可正常方式另行对外出租或经营。
5、本协议约定乙方可清理带走的物品为:(另加附件说明:)。
6、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对本协议第二条第 5 款约定的物品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的甲方可将视为乙方遗弃物处理,甲方清理乙方本遗弃物品中产生的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现场需拆除、破损、遗失等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签订后,经甲方对租赁物业现场验收无异议,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物的钥匙,在乙方签署《 退场确认单》起本协议即刻生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8、乙方在撤场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及装饰(包括但不局限于门、窗、地板水电设备设施)否则双倍赔偿。
9、本协议签署日结清:管理费、水电费、公摊费共计人民币¥破损、改造、拆除、恢复费及清运费人民币¥¥元;
10、乙方原已缴交装修保证金等人民币¥述费用的抵扣多退少补。
1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12、其他具体撤场执行细节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签署
甲方:康利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人签署授权人签署
盖章: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签署地:厦门
终止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
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
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
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
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既要把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要把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行为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企业聘用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有的业务能力不差,工作业绩尚佳,也没有违纪问题。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风与其他员工不合,多数员工都不肯与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现出离职倾向。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职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针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具体条款可表述为:乙方(员工)履行职责期间,经年度工作总结或职工民主评议,有一半以上员工不肯继续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其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是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不管在什么时候对劳动合同做出处理都要双方协商一致。在每个阶段都有需要双方格外注意的地方,这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
终止劳动合同3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的范围: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第一,在期满终止中,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某项任务完成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终结的时间点。在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尚无因此类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案件。但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不排除今后发生的必然性。应该说,这是一项前瞻性的立法。
第二,在条件终止中,《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虽然对约定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终结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法》删除了该项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从属关系,是相溶互补的并列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但在第17条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劳动法》。
有必要指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扩大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的范围,具体包括:
1.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项规定较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更符合我国国情。一种观点认为,实施这一规定后,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种种原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劳动者),在其仍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段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这将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结合我国面临庞大就业群体的具体国情,从宏观分析,该种观点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有待探讨。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终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已丧失了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期间劳动合同处于何种状态?宣告期内是否应认定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认定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用人单位履约能力丧失或者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这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单位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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