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有关买卖合同模板3篇(买卖合同模板免费下载),以供借鉴。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1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座落及面积:本房屋座落在为:和府国用(筑面积)第,土地证编号号,现甲方将建成房屋的二楼出售给乙方,出售房屋建平方米,准确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元整(¥ 元)。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元(¥: 元)。
二、房屋概况及计价、付款方式:本房屋已由甲方全面装修好可入住使用,交易总价为人民币用(即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全部缴清房屋总价款
三、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为合法房产,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再订立《买卖合同》。
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4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签订24个月后仍没有办理好房产证,甲方需对乙方做出赔偿。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响乙方享用该房屋的所有权。
2、乙方如有必要对房屋重新装修时,不得影响该房屋本体结构安全。
五、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和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合同连同附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2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所出售的肥料有合法证明。
第二条 乙方购买的肥料名称、类型、数量、价格如下:
肥料名称登记号备案号品牌商标含量肥料类型生产日期生产商数量(千克)单价(元)总价(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三条 肥料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双方约定:_______(约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四条 肥料包装使用材料:______________,每件包装肥料重量_______千克。肥料包装应附标签、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标签应注明:肥料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说明书应阐明肥料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存储条件及方式等。产品合格证应注明肥料生产日期、有效期。
第五条 肥料交付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自收到肥料之日起_______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有异议的,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元,结算时,预付款冲抵首批货款。
第八条 结算按下列第_______项办理: (一)乙方自收到肥料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验收合格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自收到肥料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______________汇入首批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元,验收合格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汇入剩余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甲方交付的肥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补足、更换或退货;甲方迟延交付肥料的,按“延迟时间(天)_______迟延肥料价款(元)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因肥料质量问题或者甲方延迟交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其损失。 乙方迟延支付价款的,按“延迟时间(天)_______迟延价款(元)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延迟支付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其损失。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3
1.提问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提问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3.提问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1]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但有三种情形例外:
①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
②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③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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