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模板3篇 露营设备租赁合同

时间:2023-09-04 12:46: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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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模板3篇 露营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模板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设备租赁合同模板2

  甲方(摄影器材提供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因拍摄_______所需而租用甲方器材,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将乙方(所出具的器材使用单为依据)器材清单内所列器材及物品出租给乙方使用。

  一、本合同所租用器材物品只限于拍摄__________使用。不得转租、转用或给第三方使用。

  二、租金结算:器材租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日租金额_________人民币,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

  1、乙方在提取设备时,付第一期租金,即________元人民币,计使用________天,期限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2、拍摄期间第二次付款________元人民币,计使用________天,期限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3、拍摄期间第三次付款________元人民币,计使用________天,期限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乙方在每阶段到期的前三天预付下一阶段租金,如未按时付款,甲方在上阶段截止日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拍摄,返还所有器材。如提前拍摄完毕,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结算,收取的多余租金退还乙方。

  4、租用时间以乙方到甲方提取器材出库当日开始计算。如乙方需要延长使用,应在截止日前48小时与甲方协商,签订续租协议,如双方无异议,有关延期使用期间的有关事宜,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如双方对续租事宜异议,需要重新签订续租协议。延期使用期间租金每日_______元人民币,每_____天付款一次,付款金额为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提取摄影器材时应认真核对器材的型号、规格、器材数量、完好程度和使用性能等,并在上述器材清单上做出书面确认。

  四、乙方在器材租用期间应爱护器材,按照正常操作规则使用器材,并妥善安置及存放以确保器材及物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五、乙方在器材租用期间如因器材本身质量或技术问题而影响到正常拍摄时,甲方负责器材维修、调试。在器材维修、调试期间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解决替代器材的相应问题,但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未按正常操作和没有妥善安置器材,而造成器材的丢失、损毁或人员伤亡,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同时照常支付租赁期间的器材租金。

  七、甲方向乙方派出器材人员,随器材人员的职能器材维护和电池充电。

  八、甲方的随器材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剧组的规章制度,如随器材人员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不服从乙方统一调度和日常管理,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提出调换随器材人员。

  九、乙方应付予甲方随器材人员日常补助________元(器材费以外),在租用期间甲方人员的食宿、差旅、正常的医疗、工伤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

  十、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器材及物品用于合法使用,不得用于任何法律禁止或限制使用,并不得将甲方的器材及物品用做售卖、寄卖、留置、抵押、按揭、租赁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用途。

  十一、在租赁期间甲方仅以暂时交托形式将出租的器材及物品租于乙方使用,始终保留其所有权。

  十二、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将有关的器材及物品运至甲方所指定的地址,归还甲方并经甲方检查器材及物品质量完好,双方验收签字,完成返还手续。

  十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交纳总公司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给未违约方。如其中一方不履行或未履行本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四、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_____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模板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厂房设备租赁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上级批准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购进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根据与生产厂(商)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规定,于年季交货。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给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货单位自提自运。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

  三、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中予以说明。

  四、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六、设备租赁期限为年,租赁从供货厂向甲方托收货款时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包括手续费%),分期交付,每期租赁金元,由甲方地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

  八、本协议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九、乙方上级单位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保证乙方切实履行本协议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损失。

  十、本协议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面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副本份,乙方担保人和乙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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