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加工合同5篇

时间:2023-09-04 17:20:54 合同

产品加工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上列价格为含包装费之成品含税价,从乙方至甲方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

  一、质量标准和资质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见经双方盖章的附件(一)。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及其它国家获准乙方产品进入市场的相关证件和条件。

  二、订货和交货

  1、甲方按实际需求向乙方书面下达生产订单。

  2、乙方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每一订单品种、规格、等级和数量为甲方定牌生产产品,并于甲方下达生产订单之日起天内生产完毕。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验收

  1、甲方派员在乙方工厂对委托加工产品进行初步验收。

  2、客户对产品所提异议,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若产品经判定为不符本合同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所交付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责任期限,应以该产品自甲方出卖给第三方之日起算 年。出卖之日以甲方开具发票之日为准。

  四、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方式:□电汇 □承兑汇票 2、付款条件

□收货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 付款期限:□短期()天□月结30天 □月结60天 □月结90天

  3、若为人民币结算,为了保证甲方验收记帐和按时付款,乙方在送货同时或后7个工作日天内,须向甲方提供发票,否则甲方可将付款日期顺延一个月,并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五、产品的包装

  1、产品采用甲方指定的包装予以包装。

  2、甲方提供包装设计图稿和要求,乙方负责制作。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

  1、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包装上使用“ ”注册商标标识,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品牌和商标。

  2、未经甲方特别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委托加工产品以任何形式流向第三方或市场。

  3、双方应对委托加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全部责任。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关于安全、健康和环保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有关要求。

  七、违约责任

  1、因委托加工产品遭甲方客户的质量投诉,应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或由甲方代理乙方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客户质量投诉经甲乙双方确认为乙方生产造成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施工费等各项依法可获得的赔偿。

  3、乙方逾期交货应按逾期交货款额的日千分之八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逾期交货达15天,视为乙方履行订单不能。

  4、乙方履行订单不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5、乙方产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应负责更换。由于更换而造成甲方逾期交货给第三人的,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一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约定,应承担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八、其它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若期满双方有意继

  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十、本协议及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2

  加工厂家: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厂家: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厂家委托加工厂家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加工厂家原料完成工作的),加工厂家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委托厂家检验。加工厂家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加工质量时,委托厂家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委托厂家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委托厂家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加工厂家对委托厂家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委托厂家调换或补齐。加工厂家对委托厂家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价款或酬金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加工费用为 元/吨产品,所使用加工厂家的原材料硫酸二甲酯的价格为 元/吨。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由委托厂家主导,双方的技术人员共同制定验收标准。

  2.委托厂家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加工厂家所完成的工作。

  3.当事人双方对加工的产品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五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加工产品的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加工产品,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以加工厂家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加工厂家在发出提取加工产品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委托厂家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六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委托厂家提供包装,如临时需加工厂家提供包装,则需要双方事先协商,并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代加工费用和硫酸二甲酯费用,当月月底结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加工厂家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产品或完成工作,委托厂家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委托厂家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加工厂家赔偿。

  二、交付加工产品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委托厂家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委托厂家不再需要的,加工厂家应赔偿委托厂家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加工产品,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委托厂家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加工厂家应当偿付委托厂家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加工产品毁损、灭失的,由加工厂家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加工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委托厂家偿付违约金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委托厂家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委托厂家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委托厂家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委托厂家的违约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加工产品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加工厂家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委托厂家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加工产品的,加工厂家有权将加工产品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委托厂家;变卖加工产品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委托厂家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加工产品不能变卖,应当赔偿加工厂家的损失。

  二、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加工厂家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加工产品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加工厂家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委托厂家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委托厂家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加工厂家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

  代加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厂家和加工厂家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委托厂家:

  代表人:

  年月日

  加工厂家:

  代表人:

  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购买方:

  签定地点:

  销售方:

  签定时间: 年 月日

  第一条:零件名称、零件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限

  第三条: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质量三包期限一年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及保密要求: 技术质料由定作方提供,承揽方不得引用定作方图纸,为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按图纸标准验收

  第六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无包装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自提第八条: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无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支票结算,货到付全款 第十条: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无

产品加工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委托加工项目

  1、委托加工产品:

  2、数量:以甲方下单为准

  3、单价:

  4、交货期限:按乙方接单日起天内交货。具体时间以订单为准。

  5、甲方提供、商标、吊牌、防伪标识。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参照【生产通知单、样衣、工艺制单】为标准,于年月日制作出大货样衣,经甲方确认后封样,该样品由甲方保存,方可大货生产。

  2、技术标准按照《企业质量问题细则》见附件及国家标准。如企业质量细则标准中有低于国家标准或者与国家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乙方对质量负责的范围及局限

  1、颜色、尺码规格的确认。

  2、绣花、印花其他特殊工艺的确认。

  3、裁剪工艺、缝纫工艺的确认。

  4、其他质量问题的确认。

  5、回修率不能超过总生产量,如有超过范围按每件扣款五元。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标志图案等纸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纸样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包装要求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内、外包装及发运包装。

  2、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为运费由负担。

  六、结算方式

  1、在乙方检验合格交货后,三十天后由乙方提供领料单、合同书、交货清单交给甲方。

  2、甲方以银行划转方式与乙方结算。

  乙方银行帐户为:

  银行户名: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2、乙方若制造假冒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甲方有权通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3、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若违反甲方的保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关资料,并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未达到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乙方向甲方支付产品报次赔偿金 成本价。

  6、乙方无权销售本合同中涉及的加工产品,如乙方私自销售本合同签订的加工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该批产品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7、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径与甲方客户直接联系,乙方若有此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加工合同,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合同日期:签订合同日期:

产品加工合同 篇5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品名规格(长、宽、高cm)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图纸由乙方于年月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年月日至月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由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大写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其他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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