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房称甲方:
承租方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决定,甲有现将位于鱼塘,面积为亩,租给乙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租期为五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交还甲方。
二、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三、交租方式:乙方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每一年交一次,每年是年月日交,但甲方可缓期至年月日交,如乙方逾期仍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乙方使用。
四、在双方签约合同之日起,乙方必须先交人民币伍仟元作为合同押金给甲方,如在合同期间,乙方放弃租权,甲方有权不返还伍仟元押金。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要保证甲方原有道路畅通,各楼房,旱地挖掘,林树全在,乙方不得擅自捣毁,永久性建筑物。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因国家或农场需要开发使用,承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如乙方自己造种植物,及建筑物,鱼塘鱼等赔偿归乙方所有。但不得侵占甲方原有的各种赔偿。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各项投资,自负盈亏,或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发生事故,人身安全的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双方在没有违约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及赔偿某一方的一切损失。
十、在租期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享受优先承租权。
十一、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如有其事不齐,双方可在书面上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中间人拿一份。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年月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就鱼塘、地面附属物现转让给乙方(包含地面花草、房屋、树木等一切附属物)元转让给乙方。
一、位置:
二、付款方式:双方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元。
三、自签订协议之日,鱼塘、地面附属物归乙方所有,如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元的赔偿。
四、如遇国家征用土地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地面的一切附属物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上述条款,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鱼塘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一 租赁标的物
鱼塘一处约5亩水面,四周有围墙,内有房屋间,亭子座,及园内道路和场地。位于南村民组。
二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甲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与乙方租赁使用,租期年,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 合同价款
每年元整,需于次年月日前交清上一年度的租赁费。
四 合同期间为租赁经营所发生的水、电、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合同期间发生的租赁前或租赁经营行为以外的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 第三人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第三人为不属于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原因的其他租赁经营行为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六 乙方的租赁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为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和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所产生的相邻纠纷和与相关部门的交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七 乙方对租赁标的物有管理和使用权,但不得自行处分;将全部合同义务转与第三人前需经甲方同意;对租赁标的物作添加或改造前需经甲方书面认可。
租赁标的物中固定资产的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 重大违约情形
甲方 1.不及时履行应尽的纠纷或问题的处理义务;
2.不及时履行修缮义务致乙方的经营活动受到障碍或损失;
3.不及时交接租赁标的物或答复乙方的请求。
乙方 1.不及时交清租赁费;
2.破坏性使用租赁标的物或违法经营;
3.对租赁标的物擅自添加改造或转让第三人。
九 主要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
2.支付价款、支付垫付的价款或费用、赔偿损失,具体的损失数额按票据、费用清单或收据、鉴定书确定;
3.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按当年欠缴租赁费或甲方按当年已接收租赁费的%计算。
十 合同清算
1.本合同订立之日鱼塘内已存的.鱼类按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计算,由乙方于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付款;2.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任何添加改造均需事前以书面列清项目费用或价值的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甲方按照月均2%的折旧率向甲方付款,否则由乙方自行处置;3.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鱼塘内的存鱼由甲方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向乙方付款;4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财产或可得利益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十一 合同终止时的日之前,双方如均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效力顺延年;解除合同需提前日通知对方。
十二 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均需共同以书面形式认可;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认定或处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称甲方: 承租方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决定,甲方现将位于 鱼塘,面积为 亩,租给乙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租期为年,即从 年月 至 年月 日止,到期交还甲方。
二、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三、交租方式:乙方先交付租金后使用,租金每一年交一次,每年月日交,如乙方逾期仍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乙方使用。
四、在双方签约合同之日起,乙方必须先交人民币 作为合同押金给甲方,如在合同期间,乙方放弃租权,甲方 有权不返还押金。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要保证甲方原有道路畅通,各楼房、旱地挖掘、林树全在,乙方不得擅自捣毁永久性建筑物。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因国家或农场需要开发使用,承租金
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如乙方自己造种植物,及建筑物,鱼塘鱼等赔偿归乙方所有。但不得侵占甲方原有的各种赔偿。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各项投资,自负盈亏,或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发生事故,人身安全的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双方在没有违约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及赔偿某一方的一切损失。
九、在租期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享受优先承租权。 十、以上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如有其事不齐,双方可在书面上修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社员代表:
乙 方:
年 月 日
收 支 记 录 表
鱼塘租赁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地方农业产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乙方拟租用甲方池塘用于XXXX灌溉。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用池塘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池塘名称:,面积约亩。
二、租期:47年。即XX年XX月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租期满后乙方若需继续租用,双方另行协商。
三、租金: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租金肆佰元整。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协议后付,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
四、交池塘时间:甲方在XX年XX月XX日前移交给乙方。池塘内原养殖的鱼类等水产物在交池塘前甲方自行处置,否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乙方不负责。
五、租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无法履行协议,即终止租赁协议,双方均不属违约,其池塘经营权归还甲方。
六、乙方可根据自己生产的需要,有权对池塘进行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池塘取水、放养水产、家禽等行为。
八、如遇国家征地,乙方在该池塘范围内修建的基础设施和水产物赔偿费用归还乙方享有,征地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已多支付的承
包金根据乙方实际使用期限由甲方据实退还。
九、违约责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贰仟元,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守约。
十二、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地方农业产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乙方拟租用甲方池塘用于灌溉。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用池塘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池塘名称:,面积约亩。
二、租期: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满后乙方若需继续租用,双方另行协商。
三、租金: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租金肆佰元整。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协议后付,以后每年月日前支付。
四、交池塘时间:甲方在年月日前移交给乙方。池塘内原养殖的鱼类等水产物在交池塘前甲方自行处置,否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乙方不负责。
五、租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无法履行协议,即终止租赁协议,双方均不属违约,其池塘经营权归还甲方。
六、乙方可根据自己生产的需要,有权对池塘进行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池塘取水、放养水产、家禽等行为。
八、如遇国家征地,乙方在该池塘范围内修建的基础设施和水产物赔偿费用归还乙方享有,征地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已多支付的承包金根据乙方实际使用期限由甲方据实退还。
九、违约责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元,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守约。
十二、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鱼塘租赁合同 篇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租予乙方使用。
二、 租赁期限:20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三、 租金支付方式:现定为每年元整,大写:元整。每五年支付一次,租金随行就市(五年为准),以双方商议为准。
四、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电话: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收入,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位于村农家乐门前鱼塘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承包给乙方,但不准出卖,可转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无能力经营,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10年,自年08月22日起至年08月21日止。
第三条乙方交付甲方租金的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承包款【大写】捌万元整,每年乙方交付甲方租金捌仟元整,时间为每年08月31日,租金每年按期交到镇农财中心村委会集体账号,缴款账号:;否则合同无效。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三项动力电引入到渔场边,应免费提供大口井及抽水设施。
2、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无偿全部给予乙方。
3、甲方应对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1米。
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6、在乙方承包期间,如有当地村民滋事,甲方必须出面解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鱼塘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
4、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5、乙方抓住偷鱼者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
6、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单方面毁约,应赔偿总投资30%的违约金给对方。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鱼塘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仙桃市五湖渔场分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总场授权其管理和出租的鱼池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并承担相应的其他任务,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形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项费用自理。租赁费一年一议,定额上缴。
第二条:
租赁地点及面积:五湖渔场第排号鱼池,占地面积亩,其中水面亩。
第三条:
租赁费和其他任务指标:
1、乙方年向甲方上缴租金共计元。
2、上级分配给甲方的水利任务、抗洪抢险、共同生产费用及场内公路护坡、沟渠疏洗等各项义务工,甲方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分摊给乙方。
第四条:
鱼池租赁承包期:从年2月1日起至年元月31日止。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上缴租金时间为本年的4月1日之前,对无能力年初上缴资金的承包户,也可常年分期上缴,但不得超过次年元月1日,超过日期的欠款部分按同期农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150%计息。历年欠缴的利息从上期的结算截止日起到本年还清之日止,按以上标准计息,当年欠款和历年欠款的本、息应于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前交清。
2、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必须向乙方出具盖有甲方单位印章的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交。乙方未取得盖有甲方单位印章的收据交款,视为乙方未向甲方交款。
3、乙方对本人承包辖区周围的沟渠、道路、电线、树木等公共财物负有保管责任,不得蓄意损坏。对以上设备及财产人为造成损坏所发生的’维修费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场与承包户合资兴建的石子公路,其段面维修费场与承包户各承担50%。乙方所受益排灌沟渠,由乙方自觉投劳,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未缴清甲方租金和历年欠款本、息之前,乙方对租赁鱼池所产生的.收益不得自行处置,所有产品如需出售,必须通知甲方派员到场,由甲方收取产品销售款,冲抵乙方应缴甲方当年租金和历年欠款的本、息,否则,乙方应向甲方结付销售款20%的违约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鱼池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合同期满或者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租赁鱼池期间投入的鱼池改造资金、房屋等资产和租赁鱼池内剩余的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产品或财产没有处理,影响下轮承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总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五湖渔场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9、自本合同生效起,甲乙双方以前就本合同约定鱼池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行失效。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年月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1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座落、面积、用途
出租土地、鱼塘位于西区原1村工字塘 。
双方同意出租土地、鱼塘可用于种植、养殖。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叁年。出租方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将土地、鱼塘交付承租方使用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回。注明(鱼塘水位以低于最低基面30厘米为标准,如高于标准造成其它损失或别人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租鱼塘户的塘基由承租户负责加固,如承租的鱼塘四周基地由别人承租种植的,承租鱼塘户应允许承租基地人在该鱼塘取水淋作物,承租基地户若想在别人承租的鱼塘搭瓜棚的,应征得承租鱼塘户同意方能搭瓜棚。水电设施费由承租方负责。)承租的土地不能建猪舍及其它建筑物,承租的鱼塘不能养殖埃及塘虱。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每年土地、鱼塘租金为(大写)壹万肆仟元整(¥元)。承租人应当在每年月 日前交齐下一年度的租金。
承租方应在签定合同前先付一年租金(即元)及一年租金的50% (¥7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承租人完整履行合同后,如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并按期按原状交回租赁物后十天内,由出租人无息退还。承租方每年使用前交纳当年租金,不得逾期。如逾期一个月,出租方有权收取当期租金30%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则视为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鱼塘,并追缴承租方的当年租金、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1.承租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取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2.出租方中途解除合同,将土地另租给第三人,除返还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当年租金的二倍。
2、如承租人出现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出租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果造成其它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 天以上;
(2)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改造租赁物,致使租赁物严重背离原租赁状态的;
(4)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存在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免责条件
1.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如土地已不适于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
2.租赁期间如遇政策性或西区居委会及上级部门收回土地、鱼塘(出租方提前45天通知承租方),则本合同终止。被收回鱼塘、土地,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3.承租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六、其他
1.甲、乙双方是独立的两个经济实体,各自拥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各自债务自行负责。
2.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居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承租人: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鱼塘租赁合同 篇1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座落、面积、用途
出租土地、鱼塘位于西区原1村工字塘 。
双方同意出租土地、鱼塘可用于种植、养殖。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叁年。出租方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将土地、鱼塘交付承租方使用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回。注明(鱼塘水位以低于最低基面30厘米为标准,如高于标准造成其它损失或别人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租鱼塘户的塘基由承租户负责加固,如承租的鱼塘四周基地由别人承租种植的,承租鱼塘户应允许承租基地人在该鱼塘取水淋作物,承租基地户若想在别人承租的鱼塘搭瓜棚的,应征得承租鱼塘户同意方能搭瓜棚。水电设施费由承租方负责。)承租的土地不能建猪舍及其它建筑物,承租的鱼塘不能养殖埃及塘虱。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每年土地、鱼塘租金为(大写)壹万肆仟元整(¥元)。承租人应当在每年月 日前交齐下一年度的租金。
承租方应在签定合同前先付一年租金(即元)及一年租金的50% (¥7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承租人完整履行合同后,如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并按期按原状交回租赁物后十天内,由出租人无息退还。承租方每年使用前交纳当年租金,不得逾期。如逾期一个月,出租方有权收取当期租金30%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则视为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鱼塘,并追缴承租方的当年租金、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1、承租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取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2、出租方中途解除合同,将土地另租给第三人,除返还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当年租金的二倍。
2、如承租人出现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出租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果造成其它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 天以上;
(2)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改造租赁物,致使租赁物严重背离原租赁状态的;
(4)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存在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免责条件
1、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如土地已不适于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
2、租赁期间如遇政策性或西区居委会及上级部门收回土地、鱼塘(出租方提前45天通知承租方),则本合同终止。被收回鱼塘、土地,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3、承租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六、其他
1、甲、乙双方是独立的两个经济实体,各自拥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各自债务自行负责。
2、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居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承租人: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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