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精品房屋租赁合同3篇(房屋 租赁合同),以供参阅。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一、租赁的房产及用途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福田 区 的.房屋及设备(见附件)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70 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为 住宅 ,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三、 租期
1. 租期:该房屋的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 乙方应如期归。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 租赁期内乙方若将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四、 租金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 租金应于每月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个月的租金,及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五、押金
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及人民币元整 (小写 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2. 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结清应付租金、管理费等乙方应付费用后,余款甲方应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六、 房屋使用费用
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
七、双方责任
1、在租期内,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除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有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出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存储违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应该爱护房屋及屋内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5、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拖欠租金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及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 租赁期满,乙方应该如期归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的,甲方有权收取乙方逾期期间的租金。
八.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对该物业无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未能承租该物业的,或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租赁押金。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承租该物业,或提前退租,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租。
九、 免责条款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导致房屋发生部分或全部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甲方减少租金;若房屋毁损导致乙方居住之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决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 其它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2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甲方将座落于 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因乙方提前解除原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原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双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乙方承租房屋期间使用房屋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完好地交还甲方,房屋内可移动物、不可移动物的归属及处理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结清房租、水电费及原合同项下的其它一切债权债务。
四、根据“原合同”第6.3条的约定,乙方同意将其缴交的履约保证金 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住址:
代表: 电话: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3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
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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