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车位进行包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订立条 款如下:
第一条 具体项目
本项目名称为 ,位于 ,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车位
进行包销服务。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除非合同终止条 件出现,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 止合同。
3.合约期满,同等条 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书约定之车位由乙方全权负责销售。
2.甲、乙双方按“甲方得底价、乙方得超过底价部分的溢价”原则进行合作。
3.甲方按下述方式给付乙方溢价收入:
(1) 底价:甲、乙双方确定,项目车位销售底价为 /个,底价部分为甲方收 入。高于底价部分为溢价,该溢价均作为乙方的收入。
(2) 结算方式:乙方按月编制销售报表,提出当月应收溢价。甲方在收到销售报表 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溢价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逾期视同审核完毕)。
第四条
1、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
2、 该履约金为合同保证金,保证乙方履行包销义务。合同期满后 3个工作日内,由 甲方退还乙方。
第五条 包销合作方式
双方按下述步骤实行合作:
1、 可售车位的给付
(1) 甲方分期向乙方交付可售车位。
(2) 自本合同签订后第二个月起,每月 3日前以《可售车位一览表》的书面形式, 将可以销售的车位交给乙方。该《可售车位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2、 包销款项支付
(1) 乙方收到《可售车位一览表》后,向甲方上报《包销回款计划》。
(2) 双方约定,《包销回款计划》中应列明完成时间和完成比例。完成时间为自计划上报之日起向后顺延12个月。完成比例为《可售车位一览表》中车位数量x销售底价x80%。
(3) 为充分体现乙方合作诚意,乙方按季度向甲方缴纳包销费用。具体方式为:乙方按《可售车位一览表》中所列的销售总额的 80%自《包销回款计划》上报之日起一个 月内,分四次向甲方缴纳包销费用。具体为每个季度缴纳比例为 20% 30% 30% 20%
(4) 双方约定,上一款中第一个笔 20%包销款项自乙方向甲方上报《包销回款计划》 后一个月内支付。
3、 溢价款项结算
(1) 双方约定,乙方的车位销售的溢价款项按月结算。
(2) 具体结算方式为:乙方在每月 3日前向甲方上报上个月的《溢价结算申请》。 该申请中列明上个月已销售车位、销售总额、底价溢价明细和乙方应收取溢价。
(3) 甲方在收到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溢价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
4、 本条 所述所有文本、计划、表格,均以双方对接人签字为准。
双方的对接人为:
联系方式为:
如双方要更换对接人,由一方书面向另一方提出。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本项目车位销售必须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不得自行进行销售,且不得指定其它代理商或物业公司代理销售本项目车位。
(2) 为保障乙方有效地进行项目销售代理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以及该项目公开销售车位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
(3) 甲方应向乙方授权并提供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等相关文件,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
(4) 甲方负责完成地下停车场的地锁、指示牌、照明灯、蓝牙门禁灯基础设施。
(5) 确保委托乙方所销售车位权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 甲方应提供乙方销售接待场所及日常办公设备。
(7) 甲方应该提供其他必要支持:销售活动场地、广告位、业主资料、车位锁等
(8)甲方负责车位交接事宜,乙方协助办理。
(9)甲方负责销售合同的编制和制作,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10)甲方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包括协调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部门 (交警、公安、城管等)配合乙方工作。
(1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12)客户购买车位的车位款及其他附属应缴款由甲方直接收取。
(13)乙方递交的已签车位购买合同,甲方须在 3个工作日内审阅完毕(甲方认为需修改的除外),如果5个工作日内未审阅,则视同已签;甲方仍须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14)因买卖合同纠纷、车位质量、车位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 责任。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代理佣金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行正常销售时,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负责本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工作。
(3)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4)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福利、住宿、工装、差旅培训等费用全部由 乙方承担。
(5)乙方工作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与客户签定认购书和合同,必须以甲方确认的合同样本内容 为准,任何与客户额外的约定事宜,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 损失,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全权负责制定相关车位营销策划、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销售广告及其它促销
(8)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的办理车位交接工作。
(9)乙方负责价目表的制作(在双方商定好均价的基础上)交甲方签字后执行。
(10)乙方负责优惠方案的编制和制作,甲方审核签字后执行。
(1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销售底价销售本合同委托之车位, 否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1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甲方向第三方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项目权益或产权等而导致所委托物业的权益或者产权变更的,甲方在转让时必须向受让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 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事宜签定协议。如未能签订新的代理协议,则甲方 应按合同总金额(本项目违约部分车位销售佣金总额)的 200 %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13)如出现以下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乙方销售的,乙方有权随时无条 件的终止合同, 不对甲方负任何赔偿责任。
(1)国家政策及法律关于车位归宿问题的新定义。
(2)项目 物业管理公司变换或现物业公司不配合销售工作。
(3)甲方对本项目所承诺条 件的变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销售佣金,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佣金的 3%。向乙方偿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按合同总金额(本 项目所有代理车位销售佣金总额)的 200 %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该项目车位的代理合同或 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按合同总金额(本项目所有代理车位 销售佣金总额)的200 %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3.若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 款,须承担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合同自动解除
1.若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双方协商一致的;
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 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4.因以上两条 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已经销售的佣金提成据实结算。
第七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可友好协商另立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向本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 起诉讼。
3.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指的销售代理工作且甲、乙双方结 清一切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乙 方:
授权委托人:
日 期:
联系电话:
代理销售合同 篇2
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下称甲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下称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座落于的房产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甲方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其中可销售面积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住宅≥㎡。本项目推广名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2、项目建设批文
甲方作为产权方已取得本项目以下开发手续和批文: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土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3)建筑规划许可证:编号:
甲方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3、协议基础条件
本项目在抵押权上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出现有损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甲方须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条委托期限
1、乙方代理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住宅销售面积达95%,商业用房销售达90%以上。合作期限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双方未提出续约的,双方在到期日后七日内交接完毕,协议自然终止。
2、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另行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销售准备及推广费用承担
1、销售准备
(1)预售许可证:甲方负责于年月日之前取得本项目预售许可证,将预售许可证复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2)营销中心:甲方负责建造、装修、布置营销中心(含购置家具及办公物具),确保年月日之前交付使用。
(3)样板房:甲方负责样板房、销售通道建造及双方商定部位的建造和装修并承担费用。
(4)开盘:代理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乙方即可进行销售,一期开盘不晚于年月日,最终正式开盘日期以报纸公示之日为准。
2、费用负担
(1)本项目的营销物料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制作沙盘及样板房等)与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户外、报纸、电视广告、印刷宣传资料、售楼书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营销代理推广计划支付上述费用。否则,由此导致的销售延误及风险与乙方无关。
(2)本项目住宅部分营销推广费用应不低于住宅销售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商业部分营销推广费用应不低于商业销售总金额的百分之二(2%)。
第四条代理销售权、成功销售及其它
1、代理销售权
除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撤销对乙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作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
2、成功销售
(1)成功销售: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该套物业视为成功销售。
(2)计算单位:成功销售并结算的物业以套或预售标识面积(销售总价)为单位计算。
(3)计算成功销售(销售代理费)的住宅、商业用房、车位为:由甲、乙双方以任何形式售出的本项目住宅、商业用房、车位。
3、销售合同样本
甲方与乙方在开盘前共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最终正式协议由甲方签章。
第五条销售代理费与结算
1、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含“前期顾问费”、“销售佣金”和本项目销售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的“溢价分成”,具体结算如下:
(1)前期顾问费
万元∕月,在本协议生效且项目前期服务后开始收取,前期顾问费收取时间为个月(截止开盘当月)。
(2)销售佣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首期住宅、商业用房、车位的销售佣金为本项目住宅、商业用房、商业用房、车位销售总价款的
(3)溢价分成
住宅: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七三比例分成;
商业用房: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七三比例分成。
2、销售代理费(销售佣金与溢价分成)结算
(1)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全款到位或首期购房款到甲方账户后乙方即可与甲方结算销售代理费。
(2)计算销售代理费的住宅商业用房\车位为:由甲、乙双方以任何形式售出的本项目住宅、商业用房及车位。
(3)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销售代理费明细单》作为初步结算依据。甲方若对《销售代理费明细单》所述内容无异议,应对该确认书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并生效。甲方若对《销售代理费明细单》所述内容有异议,应在乙方提交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甲方对《客户确认单》所述内容的认同;
3、退换商品房费用结算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内,如发生客户要求换商品房,经甲方同意并与客户另行订立的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按约支付销售佣金,原商品房由乙方重新销售。
第六条销售代理费的支付
1、至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且乙方提供市场前期服务之日起,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支付前期顾问费人民币万元整(¥元);
2、乙方每月与甲方结算销售代理费(佣金与溢价分成)一次;乙方在每个结算月三十日前提供甲方该月《销售代理费明细单》,甲方若无异议,应乙方提交当日签字或盖章确认。甲方若有异议,应在乙方提交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甲方对《销售代理费明细单》所述内容的确认。
3、甲方应于前述《销售代理费明细单》发生效力后的五日内据此全额支付乙方相应销售代理费。
4、本合同所涉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2、保证其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将本合同项下销售代理事项委托给乙方的权限及已取得本合同项下委托销售物业为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3、对因“本项目”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责任。
4、按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乙方销售时所需之销售资料及宣传推广等全部费用,甲方应提供销售所需的有关资料图纸、建材设备、装修标准、统一标识及销售面积等。
5、及时以书面形式与乙方沟通施工进度或设计变更等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销售工作的相关问题。
6、提供楼盘销售场所,提供售楼部销售所需办公硬件,含复印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日常销售办公费用(含电话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售楼部运作产生的水电费及售楼部保安、保洁及客户服务人员的薪资费用)的支出。
7、销售过程中的所涉及客户交纳的所有款项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指定财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财务人员应于当日将该日收款凭证的复印件(并附财务人员签名)交付乙方。
8、甲方提供(预)售房屋相关的文件和证书及详细数量表,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
9、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向乙方出具销售代理授权委托书,以便乙方出示给购房者;甲方同意乙方在相关推广宣传中署名宣传。
第八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营销策略
(1)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方案。
(2)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年度广告计划及阶段性广告方案。
2、销售执行
(1)根据阶段性销售需要,派驻专案企划、销售经理及销售人员执行代理范围内的管理及销售工作。
(2)负责乙方营销团队的工资、佣金、福利的支付。
(3)负责乙方营销团队的服装统一,如因甲方对着装有特殊要求,则超出乙方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3、其它
(1)在订立本合同时出具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
(2)按双方确认的计划提交本项目销售及推广方案,并根据双方最后确定的执行计划进行实施。
(3)双方共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应严格按该样本与客户签订合同,与该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日常负责人(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客户签订与合同样本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内,乙方有负责客户首期款及尾款催收及以及协助甲方交房工作。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的权责,由此发生的法律及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调研、项目策划、工作人员(含策划人员、现场销售人员等)工资、福利、奖金、旅差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7)乙方无权在甲方未授权下随意对购房者做出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物业。
(8)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商品房销售价格、物业条件等,均与乙方无关,除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外,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9)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进行宣传、、折扣等行为或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工作开展
甲方委派为本项目销售物业的日常负责人,乙方委派为本项目销售物业的日常负责人。甲、乙双方负责人担任双方文件签收和传达工作。
第十条竞业禁止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得委托第三方从事本协议下的销售代理事务。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在本项目广告载体的专有营销代理署名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乙方提交的所有关于本项目宣传资料,乙方可用于自身的宣传及参加各类评展活动。
2、甲方提交给乙方的所有方案文本、图纸、文件等资料,甲方享有所有权,仅供乙方用于本项目的营销推广使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二条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他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书面文件可面呈予相关日常负责人,也可以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进行递送。
2、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乙方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三条责任与制约
1、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在七日内结算已售物业销售代理费,并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乙方若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销售代理费用并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2、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若超时未支付,甲方需按公式“欠款额×仟分之一×欠款天数”计算出的金额支付乙方滞纳金,如超过三十天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单方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及诉讼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如有争议,应以物业所在地之有关单位进行协调,调解不成,则以物业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为诉讼单位。
第十五条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做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附则
1、本合同中相关费用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代理销售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 波斯坦 花园小区3#楼、4#楼项目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一事,签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代理项目概况
套,合计面积约 平方米。
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20年 月 日签订后即日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
三、乙方代理销售底价及销售目标
1、各楼层底价:一层二层三层元;四层2600元;五层2400元;六层20元。如温宿县房产市场整体价格有所变动,甲方有权重新定价。由于市场的变化房价上涨,甲方重新定价后,甲乙双方本合同后续条款从新制定双方分红的基数,也就是涨价后制定的房价超出部分乙方同样有40%的分红。
2、销售目标:平均每月销售12套,定金按每户1万-2万元标准收取(不得低于1万元,否则计入当月销售任务但不提取销售佣金),每月金额要达到25万-30万,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订率达到房源套数的 %;在所销售楼房全部封顶后达到 %的售房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每月收回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已处于尾盘销售情况时除外);在所销售楼房交工入住后一个月达到 %的售房率;
备注:
1.销售任务可以有5%的浮动,甲方争取在主体盖至6层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促进资金回笼;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销售工作与政策法规相悖,所产生的法律、法规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佣金(代理服务费)标准及再支付方式(甲方交税):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以销售总额的收取,具体依以下方式计算:
1、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销售目标,其代理服务费用依每套房屋合同价计算。销售金额超出底价部分乙方得,乙方于每月领取代理服务费时同时核算领取;
2、买方(购房者)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违约,且自动放弃已交款项金额或扣除的违约金,甲方得50%,乙方得50%;
3、在买方付完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完成银行贷款按揭所需文件备齐银行审核合格后,即表示乙方完成该套房屋单笔业务,乙方代理服务费依照本合同条款收取;
4、乙方每月30日呈报代理服务费报表一次,经甲方财务确认后,代理服务费甲方五天之内支付给乙方。
5、在甲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已签订预购协议并收取定金的业务,乙方每月30日上报甲方,甲方在次月5日之前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每套 元,作为乙方前期工资发放,其余的佣金暂时扣留,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根据购房合同条款支付、贷款按揭所需文件备齐银行审核合格后,剩余佣金在次月5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范围
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于事关本项目的各类提案、稿件(如策划方案、价格政策、推广活动、广告设计、新闻等)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提供工程进度表,并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2、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售房代理服务费给乙方并承担本项目宣传广告费用、促销活动等相关费用;
3、甲方委托专人协助乙方做好本项目企划及销售衔接工作和协调工作,如因客户业务需要,需全力配合乙方工作(但不得参与乙方的销售管理或阻碍乙方销售工作);
4、甲方为乙方提供包装好的售房场所及办公用品、电话传真、电脑、复印机、饮水机、沙盘模型、水暖电、售房车、燃油等运行费用;
5、办理房屋售后手续,如:收款、公证、备案、按揭、交房等;
6、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从事本项目销售活动,甲方如在委托期内自行销售本项目,所售金额计入乙方业绩及任务。
乙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本项目营销企划、负责组织营销团队;
2、承担本项目的销售业务的销售总策划工作,负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任务;
3、执行现场售楼业务操作;
4、负责联系督促购房业主签订购房合同;
5、承担售楼处业务人员薪资及奖金;
6、乙方代理销售只能以甲方名义进行,乙方代理销售发生的合同,出卖人主体只能是甲方,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记入甲方帐户,由甲方出具财务手续。
六、其它条款
1、乙方与下列情形时不保证销售业绩
A、甲方不顾市场需求,强行提价;
B、对客户承诺的事项不兑现,造成项目外在形象严重受损的;
2、因市场需求,低于底价销售,需书面经甲方签字认可,若未经甲方签认而自行售出时,乙方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底价计算赔偿甲方差价;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承诺,必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书面约定的内容进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的损失,则由乙方赔偿,甲方有权从其代理中扣出,乙方签订购房合同必须严格按购房合同范本及甲方所授权范围执行,并经由甲方审核签章后方为有效;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合同终止条件
(1)楼盘售完、手续理清,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必须在一个月内结清剩余佣金。
(2)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甲乙双方均可终止。
2、有下列情形者视为违约
(1)甲方延期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超过5天,应按照应支付款的1%/日支付滞纳金;如超过10天,则视为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除要按合同条款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外,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在合同期内委托另外的代理公司进行项目销售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要按合同条款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外,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3)如甲方未按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时进行;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停工超过2个月;未按双方约定的广告计划投入广告宣传及费用;入住逾期等,乙方不算违约,销售任务可顺延。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以非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违约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0万元人名币。
八、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依一般合理惯例、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由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代理销售合同 篇4
立契约书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今就连续性商品交易事宜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制造下列内容的商品连续卖给乙方,乙方买进。
商品内容:。
第二条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为准,乙方于第二个月底前以现金支付。但如获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内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条乙方若有不支付货款、支票无法兑现、停止付款或违反本合约条款的情况,则无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货款债务期限的利益,并需一次付清本合约所规定的一切债务。
第四条本合约不预先订定期限。
第五条乙方就第一条的产品保证,以甲方所定的批发价销售,并指导其所属的零售店亦当以此价格销售。
前项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的零售店间,得另根据甲方所定的条件订立再销售价格合约。
第六条乙方的销售地区约定为,如欲于上述地区外销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乙方于甲方要求时,为履行本合约的债务,需依照甲方的指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同时二种的方式。
(1)推举甲方同意的连带保证人。
(2)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根据事先约定付清款项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提供保证金。
(4)寄托有价证券。
(5)乙方的赊帐债权让转予甲方。
(6)交付库存的甲方制品。
第八条乙方违反本合约的条款,或依据第三条债务失去期限的利益,与发生下列的情形时,甲方为顾及其未来。可解除本合约
(1)乙方的信用有重大变化时。
(2)乙方的公司组织上有重大变化时。
第九条若发生与本合约有关的争执,双方同意以甲方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销售合同 篇5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了共同做好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了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荐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转委托(第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
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要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
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南浔经济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
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
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是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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