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合同 篇1
注册商标转让方:(甲方)
注册商标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基本信息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徐纯记+图形、商标注册号:
类别:
(二)、商标图样:
二、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转让商标的同时以及成功转让后,如原消费者或原有经销商及产品代理人主动联系受让方有关新产品的开发销售等事宜,转让方不得无故阻拦。转让方应不干涉受让方正常的市场开拓工作。此转让仅限于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并不牵扯任何有关产品配方或技术方面的转让。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
转让方将该商标的申请权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受让方。
四、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由受让方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甲方无偿将上述所有商标转让给乙方。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商标转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转让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转让的商标名称: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4、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转让费为:。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转让费用。
3、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乙方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4、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将被转让商标的相关资料交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在即日起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所需的一切资料文件,直至转让手续完成。(取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转让证明为止。)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续,乙方即成为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
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仍在继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的,应立即停止外,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甲方另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或拒绝转让给乙方的,甲方同意按乙方已付转让金额的十倍金额赔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回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付清全额商标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不退还乙方。
六、合同的解除
1、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或行为导致本合同商标转让申请未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无法继续进行,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商标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应及时各自退回已交付对方的全部款项和资料。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传真后即生效。本合同自上述商标拿到商标局核准签发的《转让证明文件》终止。
转让方: 受让方:
日期: 日期:
商标转让合同 篇3
受 让 方(甲方):
转 让 方(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被转让的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第 类;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品截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商标的全部权利有偿永久性转让给甲方。
2、乙方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权。
3、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所有与被转让商标有关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他人使用、设定担保、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等权利义务事项,不得隐瞒。
4、乙方保证在第 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没有任何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商标转让申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乙方在中介方收到定金后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收取未付转让费用,由甲方办理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归甲方独占享有,并保证停止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除非合同被解除。
7、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本商标的转让手续。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因转让人签名笔迹不同或公章不符合导致商标局要求补证,乙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按商标局要求补证,补证费用由乙方付。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商标转让不成功所带来一切损失。
8、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甲方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9、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0、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中介方有义务协助甲乙双方顺利完成商标转让,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 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商标转让的所有费用给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有欺骗行为的, 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乙方承担全部转让费用10%的违约金。
2、甲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承担二倍转让费用的违约金。
3、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款的,乙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已收的费用不再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追偿。
4、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对方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否则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
附件:《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料
受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签约地: 签约地:
日 期: 日 期:
商标转让合同 篇4
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大华力特
二、商标图样:附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20xx年8月6日。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服务的类别及服务的具体名称:第0743和0749类按商标证原件所包括的内容。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 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 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收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服务的类别及名称:第 类按商标证正本包括的内容。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办理商标转让公证书后,受让方将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即为商标权转让生效时间。
十、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一、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 受让方支付转让费共零元予转让方,并自行负责国家商标局的办理转让手续。
2.付款方式: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书生效后支付。
十三、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违反协议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协议。
十三、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转让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
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十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邯郸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 转让方壹份,受让方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公证处:
商标转让合同 篇5
转让人:
受让人:
鉴于转让人拥有中国商标局注册使用于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 类 等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标示以及该商标设计图样的著作权(以下简称该权利),鉴于受让人希望受让权利,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如下:
1、转让人同意将该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2、转让费、著作权金额为***。
3、转让人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4、转让人保证在国际分类第 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 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或受让人的代理人。
6、付款方式:在转让人签署本合同与商标转让申请书时,由受让人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方或转让人的代理人。
7、在本合同签署后,该权利中的著作权即完全归受让人所有,该权利中的商标专用权就完全归受让人所有。
8、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予受让人对商标侵权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在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9、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后,受让人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10、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人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11、转让人、受让人双方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转让人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的,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全部转让费用的20%。在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仍应履行。
12、受让方预先支付 整定金,余款 整必须在 月 日前支付。另商标权转让手续费用 由受让方承担。
13、本协议一式四份,转让方、受让方、代理人和国家商标局各一份。
转让人: 受让人:
地址: 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商标转让合同 篇6
甲方: 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承是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该商标)的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人,并且甲方同意将该商标的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该商标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标定义
本协议中的商标指的是协议附件一(略)所列明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详见附件二(略)。
第二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是该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保证该商标无任何法律瑕疵(质押或被司法查封),并保证与任何第三者对该商标不存在权属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在其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该商标。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未曾许可第三人使用或独占使用该商标。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办理该商标权的更名手续。
第三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所有转让费用。
2、乙方保证自己符合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有关条件,具有行为能力,能够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3、乙方承诺按国家的规定依法使用该商标,维护该商标声誉。
4、本协议生效后,该商标的续展登记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6、乙方承诺在使用该商标过程中不得使用甲方名称。
第四条 商标转让费
1、双方议定该商标的转让费为元人民币。
2、双方同意上述之转让费按下列方式支付:。
3、乙方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转让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指定的帐户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未及时通知该项变更而造成的任何迟延支付,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4、该商标转让后的续展注册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商标转让变更手续
1、本商标转让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变更登记事宜,由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办理,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2、该商标转让后在依法办理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直接和可以预见的损失。
2、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转让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双方免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措施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该事件结束后日内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第九条 补充和变更
1、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以及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附件的解释、效力和补充,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有约束力的;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3、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变更登记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件一:注册商标目录;
附件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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