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合同6篇

时间:2023-12-29 16:06:52 合同

土地抵押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立合同双方

  抵押人:(义务人,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权利人,下称乙方):

  甲方为了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还款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座落于,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用地,使用年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洪国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经评估,并由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元,大写;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元,大写。该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抵押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本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抵押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应签订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和其它当事人。

  第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甲方向国土管理部门交押《国有土地使用证》,乙方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土地抵押合同 篇2

  立抵押契约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因抵押借款事宜,双方议定条款如下:

  一、乙方将坐落面积平方米工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即号平房一栋,设定抵押权与甲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二、利息按月利率分计算,于每月一日支付。

  三、本借款期限二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应一次还清。但如果乙方不按第二款规定按时付息累积达两期的,甲方于期限届满前,可请求返还借款。

  四、本

  契约签订之日,乙方应将抵押物有关的所有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交付甲方收执,并协同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抵押期限内抵押物应付的一切税捐,应由乙方依法按期缴纳。

  六、本契约自订立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月日

  乙方(签字):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月日

土地抵押合同 篇3

  甲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

  本宗地座落于镇(乡)村(集镇、社区)街号,甲方于年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 公用( )字第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m2,用途为,使用年限为年,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 m2,建筑面积为 m2。

  二、抵押贷款情况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抵押期限为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均应提交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土地抵押合同 篇4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为确保年月日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物基本情况

  抵押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用途为,使用年限为年,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元(大写:),实际抵押额为元(大写:)。

  三、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日内,甲须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乙方有优先受偿权: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的,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抵押金额%的违约金。

  2、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土地抵押合同 篇5

  抵押人:

  债务人:

  抵押权人:

  切实保护土地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土地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地块土地全部抵押给抵押权人,该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证号 。

  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 元,协议价值为 元。

  二、抵押权人经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经查明该抵押土地权属清楚,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土地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土地为抵押物。

  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登记机关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负保全义务。

  三、根据 年 月 日签定的 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为 %,债务金额为 币,小写 元,大写 元。

  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抵押人将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期间,其土地使用权证由 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

  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土地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土地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

  依合同规定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保险机构投保。

  如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追加担保;

  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六、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

  按期偿还债务,到期不能还清债务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权

  人申请抵押延期,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的,抵押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土地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申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有限期限至 ,抵押登记期满90日内既不办理变更登记,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机关将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由双方签章并经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章并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关各一份。

  抵 押 人: 债 务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土地抵押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立合同双方

  抵押人:(义务人,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权利人,下称乙方):

  甲方为了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还款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宗地座落于 ,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 , 用地,使用年限 年另 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洪国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

  经评估,并由 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 ;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该宗地曾于 年 月 日抵押予 ,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二条 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抵押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 本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抵押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 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应签订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和其它当事人。

  第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 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甲方向 国土管理部门交押《国有土地使用证》,乙方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 国土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 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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