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优秀3篇】

时间:2024-01-01 08:13:14 合同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篇1

  (一)前言

  前言主要是说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地址,以及订立合同的背景目的。其中“鉴于”条款对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背景情况作出说明,通常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缔约意图、目标、被许可技术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他不宜放在合同条款中叙述的内容。对于专有技术而言,首先需表述的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在涉及到第三方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必须明确其所有权及分许可权等。

  (二)定义条款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以上对象的组合。具有实用性、机密性、历史性和可传授性或可转让性的特点。由于专有技术具有专利技术等其他工业产权不能具备的保密性的优点,所以在当前的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

  而因为国际技术贸易历史尚不悠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所以对有些技术术语各国的理解可能不同,因此在国际技术合同中定义条款必不可少。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也不例外地利用定义条款事对一些关键的,容易发生歧义的常用术语加以界定、解释。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关键术语加以解释,可繁可简。一般说来,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需加以定义的术语有:“合同产品”、“许可区域”、“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改进”、“合同生效日期”等等。

  (三)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这是合同的中心,是合同的实质所在。这部分内容首先需明确所转让的技术对象,即确定合同的标的,其次要明确所转让技术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定技术资料的内容,再次要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所授予的权利的种类即为销售权、制造权或其他权利。2)明确授权地域范围,如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在亚洲地区销售等等。3)明确授权的性质。如该授权属于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亦或是普通许可。另外因专有技术许可还可分为可转让许可、不可转让许可和交叉许可,所以也有必要规定属于上述哪一种许可。

  (四)价格条款

  专有技术的计价方式与有形商品的计价方式不相同。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是按照利润分成原理计算的,如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公认的作价原则是“lslp原则”(售证方在受证方利润中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售证方得到的费用支付

  lslp(%)利润分成率=-------------------------×100%

  受证方的利润

  亦即:技术部价=受证方利润×lslp(%)

  (五)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规定价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包括支付货币、支付工具、支付银行、支付次数和时间等。

  由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其支付方式也有许多方式,国际上常用的主要有三种:1)一次总付(这种方式受证方风险太大)。2)按提成费支付(这种方式售证方受益较慢)。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方式(这种方式双方都可以接受,所以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也较为普遍)。而对于采用提成方式的,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提成期及支付提成费的期限。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交付技术资料是售证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这一条款通常有以下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技术资料短缺或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由于技术资料能否交付关系到合同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证方一定要注意明确这一条款。

  (七)改进与发展

  这一条款的订立旨在规定所转让/许可的技术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改进的归属及互相许可使用。一般来说,技术的改进方自然拥有此技术的改进部分,否则就有不公平之嫌。而对于双方交换使用改进后的技术,也应以对等为原则。只有做如此合理及公平之规定,才能使双方都能致力于改变现有技术,使该技术具有更高的水平,产品具有更好的性能。

  (八)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的泄密,不仅对售证方不利,对受证方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损失。一般来说,保密的义务方原是针对受证方的,当然,售证方也有一定义务,尤其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规定售证方的保密义务就很必要。

  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义务的范围,保密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受方的保密义务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保密的方法和泄露技术内容的责任几个方面。

  (九)限制性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作为技术贸易的供方利用其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受让方在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内容的做法。为了避免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来禁止限制性条款。如发达国家多通过反垄断立法来制裁限制性条款,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对技术引进的专门立法来对抗限制性条款。因此在订立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时,当事人尤其是我方需要了解有关国家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立法,以避免谈判中交易地位过

  分悬殊导致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我方当事人以及合同的外方当事人都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并且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一方面列举了限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一般不应订入合同,另一方面承认引进限制性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审批机关引以通过特殊批准给予认可。

  总之,我方当事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做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十)考核验收

  本条款应对考核的技术或产品考核的标准、方法、时间、地点、考核的人员组成、费用负担,以及结果的认定及处理等作出规定。在起草这一条款时要注意这一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确定下来,而不应留到合同生效后再定。

  (十一)税收条款

  我国技术引进合同中的税收条款,一般按下列原则制订:我国与供方国家有协定的,按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在中国境外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负担,在我国境内征收的税费,则依我国法律规定由供方、受方分别负担。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注意不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税收减免,也不含有“包税条款”(亦即在受方国家境内发生的所有税务,由受方负担,而发生在受方国家境外的税务则由供方负担)。因这类条款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所以如有这样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篇2

  签约时间: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

  鉴于许可方和接受方已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_________系统签订了购买合同;鉴于本合同所指明的若干计算机软件作为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所提供的__________?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与之一起使用的情况下,?许可方应将该软件许可接受方使用;鉴于许可方有权授予本合同所规定的许可;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购买合同"是指许可方与接受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___________系统签订的合同。

  ?"许可方"是指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

  ?"接受方"是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

  ?"系统"是指购买合同规定的,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的___________?系统。

  ?"程序"是指构成接受方购买的_______?系统的_______控制系统的程序。

  ?"专有资料"是指由许可方提供的,与程序有关的文件、数据、技术指标。

  ?"合同生效日"是指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合同范围

  ?许可方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向接受方授予使用__________?系统程序的许可,而接受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接受该许可。按本合同许可的程序如下:(应加入该程序的内容、运行的环境以及应具备的功能)

  ?许可方授予接受方使用该程序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该程序的专有资料,专有资料包括以下几项:a:?份用户指南;b:?份操作手册和安装指南。

  第三条?合同价格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___个工作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支付合同价格_____%的预付金;其余_____%的货款在接受方收到许可方的商业发票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合同金额共计为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四条?支付条件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通过接受方开户行及账号____?和许可方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进行支付。

  ?按照合同规定,在__________系统验收合格后,许可方应立即开具商业发票并先行传真给接受方,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开具的商业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支付给许可方。

  第五条?专有资料的交付改进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接受方提供专有资料。交付方式为特快专递或航空快递。目的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安装与验收

  ?许可方应协助接受方完成该程序的安装。若接受方要求许可方派技术人员现场协助安装,则许可方应提供此项服务;接受方应负责许可方所派技术人员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软件安装运行后,双方按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对运行情况进行验收。接受方应将签收的合格证明传真给许可方。

  第七条?使用、复制、转让及透露限制

  ?接受方只可将程序用于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条款提供作为________系统一部分的计算机;如果?___________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则也可将程序用在接受方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__________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接受方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给他人使用。

  ?接受方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但接受方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状况,可以复制程序。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给接受方的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方所有权或版权的限制说明。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除非经许可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接受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程序。

  ?接受方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和接受方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从任何雇员。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不会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侵权和保证

  ?许可方保证其有权授予在本合同中所授予的许可。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如果在诉讼或_____中被判为构成侵权,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许可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承担以下任何一项:

  a.?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

  b.?在____________系统之外的系统使用程序。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在合同到期后,接受方可以书面通知许可方终止本合同,并免除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在给予了书面通知和合理的时间予以纠正,而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果合同终止后,合同中的条款按其性质仍应有效的,许可方和接受方仍应遵守。

  第十条?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________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_____分会,按照申请_____时该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_____年。

  1?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

  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b.?许可方: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接受方授权代表许可方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篇3

  (一)前言

  前言主要是说明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地址,以及订立合同的背景目的。其中“鉴于”条款对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背景情况作出说明,通常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缔约意图、目标、被许可技术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他不宜放在合同条款中叙述的内容。对于专有技术而言,首先需表述的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在涉及到第三方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必须明确其所有权及分许可权等。

  (二)定义条款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以上对象的组合。具有实用性、机密性、历史性和可传授性或可转让性的特点。由于专有技术具有专利技术等其他工业产权不能具备的保密性的优点,所以在当前的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

  而因为国际技术贸易历史尚不悠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所以对有些技术术语各国的理解可能不同,因此在国际技术合同中定义条款必不可少。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也不例外地利用定义条款事对一些关键的,容易发生歧义的常用术语加以界定、解释。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关键术语加以解释,可繁可简。一般说来,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中通常需加以定义的术语有:“合同产品”、“许可区域”、“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改进”、“合同生效日期”等等。

  (三)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这是合同的中心,是合同的实质所在。这部分内容首先需明确所转让的技术对象,即确定合同的标的,其次要明确所转让技术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定技术资料的内容,再次要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所授予的权利的种类即为销售权、制造权或其他权利。2)明确授权地域范围,如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在亚洲地区销售等等。3)明确授权的性质。如该授权属于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亦或是普通许可。另外因专有技术许可还可分为可转让许可、不可转让许可和交叉许可,所以也有必要规定属于上述哪一种许可。

  (四)价格条款

  专有技术的计价方式与有形商品的计价方式不相同。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是按照利润分成原理计算的,如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公认的作价原则是“lslp原则”(售证方在受证方利润中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售证方得到的费用支付

  lslp(%)利润分成率=-------------------------×100%

  受证方的利润

  亦即:技术部价=受证方利润×lslp(%)

  (五)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规定价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包括支付货币、支付工具、支付银行、支付次数和时间等。

  由于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的特点,其支付方式也有许多方式,国际上常用的主要有三种:1)一次总付(这种方式受证方风险太大)。2)按提成费支付(这种方式售证方受益较慢)。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方式(这种方式双方都可以接受,所以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也较为普遍)。而对于采用提成方式的,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提成期及支付提成费的期限。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交付技术资料是售证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这一条款通常有以下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技术资料短缺或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由于技术资料能否交付关系到合同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证方一定要注意明确这一条款。

  (七)改进与发展

  这一条款的订立旨在规定所转让/许可的技术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改进的归属及互相许可使用。一般来说,技术的改进方自然拥有此技术的改进部分,否则就有不公平之嫌。而对于双方交换使用改进后的技术,也应以对等为原则。只有做如此合理及公平之规定,才能使双方都能致力于改变现有技术,使该技术具有更高的水平,产品具有更好的性能。

  (八)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的泄密,不仅对售证方不利,对受证方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损失。一般来说,保密的义务方原是针对受证方的,当然,售证方也有一定义务,尤其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规定售证方的保密义务就很必要。

  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义务的范围,保密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受方的保密义务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保密的方法和泄露技术内容的责任几个方面。

  (九)限制性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作为技术贸易的供方利用其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受让方在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内容的做法。为了避免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来禁止限制性条款。如发达国家多通过反垄断立法来制裁限制性条款,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对技术引进的专门立法来对抗限制性条款。因此在订立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许可时,当事人尤其是我方需要了解有关国家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立法,以避免谈判中交易地位过

  分悬殊导致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我方当事人以及合同的外方当事人都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并且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一方面列举了限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一般不应订入合同,另一方面承认引进限制性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审批机关引以通过特殊批准给予认可。

  总之,我方当事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做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十)考核验收

  本条款应对考核的技术或产品考核的标准、方法、时间、地点、考核的人员组成、费用负担,以及结果的认定及处理等作出规定。在起草这一条款时要注意这一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确定下来,而不应留到合同生效后再定。

  (十一)税收条款

  我国技术引进合同中的税收条款,一般按下列原则制订:我国与供方国家有协定的,按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在中国境外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负担,在我国境内征收的税费,则依我国法律规定由供方、受方分别负担。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注意不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税收减免,也不含有“包税条款”(亦即在受方国家境内发生的所有税务,由受方负担,而发生在受方国家境外的税务则由供方负担)。因这类条款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所以如有这样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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