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精品6篇)

时间:2024-01-01 14:28:43 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甲方将号门市房平方米租赁于乙方,租赁期年,年租金万元。

  一、租金自甲乙双方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时起,租赁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责任,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内各项事宜。自签订租房合同时起,乙方须将租赁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万元人民币。以后年租金每年按%递增。

  二、自租赁甲方门市房起,具有门市房使用权,乙方需装修房屋,如改变内部房屋格局,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房屋格局,装修费由乙方自担。但租赁期满如不再租赁,须经甲方检查房屋,如发现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主体结构遭到,须按市价进行补偿。

  1、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期间,乙方须认真守法经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经营期间出现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交付甲方时,乙方不准将甲方门市房租赁别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赁,将门市房交付给甲方时内部装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房期间,房屋水费、电费、气费、环保费、卫生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因乙方拒交费用而与收费单位发生重大矛盾出现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把费用补交完并解决处理好纠纷,如乙方拒绝交费,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签字时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条文下),甲方具有监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权利,如发现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严重违反租赁门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给乙方。

  四、(略)

  1、在甲方将门市房租赁乙方经营使用期间,如发生不是人为的天灾使房屋遭到损坏,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责任,余下房租退还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及租赁屋中的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乙方承担租赁物及水、电、气、门窗、卫生间、阁楼等维修保养义务。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并由甲方与第三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和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失效。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转租,甲方有权单方收回门市并解除合同。

  4、合同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不想继续使用该门市,甲方不予退还剩余租金,并且乙方有义务将钥匙、水卡、电卡返还给甲方。

  5、租赁房屋期满后,如乙方再租甲方门市房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房合同。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位于路口东南角门面房两间租赁给乙方作为办公室使用,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期限为两年,自 20年1月6日起至20年1月6日止。

  二、年租金为人民币五仟元整,共计租金一万元,在合同到期6个月之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租金。

  三、租赁期间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在不影响屋架整体结构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进行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到期后,甲方若使用,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若甲方不用,乙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和睦相处,未尽事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出租方):

  身份证: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租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自愿将租赁给乙方居住/商用,租金为每月元,(包括提供家电家具使用)即□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热水器□沙发□餐桌□床。

  二、合同期为年

  三、个月支付一次,即元,下次付款,乙方应提前一个星期支付给甲方,另水、电煤气、有限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持家具、家电等相关设施完好无损,出现故障应自行维修,原房屋结构不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或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煤气、有限电视、物业等费用。

  六、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均不得将房屋转租,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逾期视为续租,甲、乙双方如有违约,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安全使用煤气,如有意外发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甲方必须在乙方入住前保证房屋通水,通电,通煤气及有线电视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活居住。

  九、押金情况:签订合同时除收取另收取期满时,甲方通过对其所提供乙方使用的家具家电进行验收,确认无损坏时即将押金退还乙方,若有财务损坏,乙方应主动修复。

  十、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各种表度为:总水表立方,总电表度,煤气表立方。

  十一、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否则将按合同条约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路弄号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补充协议中,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证书编号 。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的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付款方式如下:付叁押贰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即个月的租金,计元;乙方应于每

  提前天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5天不交纳房租(由于乙方原因),则甲方有权非正常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以乙方。

  四、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设备、有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六、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遭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房屋私自转租或分租。

  4、乙方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利用屋内电话申请任何通讯类型产品。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2、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中途擅自收回该房屋的,在乙方支付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外,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无息归还乙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保证金额的违约金给乙方。

  3、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需结清本合同内规定支付的费用,甲方扣除乙方已租住日期的租金后,将剩余租金归还乙方,另甲方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伪约赔偿。

  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市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依法向有关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连同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 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七)。

  7、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租房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8、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 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 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

(四)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租房合同规定索赔。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六)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处一份,以及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与此相应,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徐汇法院房产庭统计,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约占该庭受理的房地产案件的三分之一,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建筑装潢工程纠纷案件基本呈三足鼎立之势。分析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和重点环节,有助于促进正确审判该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一、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粗人的占大多数;原告为承租人、被告为出租人的较少;部分案件因存在转租等情况而需要追加第三人。

  2.从诉讼请求看,以给付欠租最为普遍,一般还伴有给付水、电、煤等其他费用、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与原告为出租人的居多这一情况吻合;原告为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则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居多。

  3.从合同形式看,普遍为非标准合同,合同内容较为简单、不规范,有的缺乏必要条款,有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联营合同,租金则以补偿金、净利润等名义,合同普遍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从合同效力看,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占有相当比例,无效的原因主要是租赁房屋为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其中以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占多数。

  5.从审理期限看,不少案件审理期限较长,造成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涉及转租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涉及装潢费处理的需要进行审计,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与其他房地产案件相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比例较高。

  二、商用房屋租赁台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1.租赁房屋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不同于违法建筑,其建设是合法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之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对建设房屋取得所有权的进一步确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建设者对房屋仍然是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出租则是收益的主要方式。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尽管建设是合法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可以认为具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具有房屋所有权并不等于可以出租房屋,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公有房屋必须具有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出租房屋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中有“依法”的限制词。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2.判决收回房屋的,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处理装潢费的,法院应否对装潢费一并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退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对装潢费用应一并处理;而且,如果法院对装潢费用不予一并处理在收回房屋后,出租人成其他使用人对装潢可能有拆改,承租人另行起诉,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对装潢费用的处理原则,而法院对装潢费用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如果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主张,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应处理,法院进行处理则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判决收回房屋并处理装潢费用后,至判决生效和执行完毕的一段时间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装潢仍需要进行折旧,这样出租人的权益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外,如果承租人无过错且实际使用房屋和水、电、煤、电话等设施和接受服务的还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补偿或其他形式处理财产争议。

  三、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环节

  商用房屋租赁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诉权、法院有限干预等原则,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审查合同效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完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否属于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租赁房屋是否属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效的,不应认定无效;可以认定部分无效的,不应认定全部无效。

  2.审查过错责任。审查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违约有无过错,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是重大过错还是轻微过错,以及过错对继续履行、财产处理,赔偿损失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3.审查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对于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当然不再继续履行,对于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如一方因过错而造成违约,另一方坚持终止合同,双方确实没有继续履行的诚意和可能的,应当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4.审查装潢费处理。如果合同终止履行,当事人对装潢费处理提出主张的,应当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装潢工程的决算书和原始单据,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折旧因素等协商报价。如果协商报价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委托审计。

  5.审查租费处理。对于房屋租金和水、电、煤、电话、服务、押金等其他费用,当事人提出主张的,应予一并处理。

  6.审查约定违约金处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依照约定违约金处理;如果约定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7.审查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如果涉及转租的,可能终止合同的,应当将房屋使用人追加为第三人。对于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愿意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引导双方另行签订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判决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生效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以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的损失。

  8.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对于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的,可引导当事人采用标准合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严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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