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11篇】

时间:2024-01-07 15:04:59 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篇1

  出借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区身份证号码(下称甲方)  借款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  担保方:男,年月日出生,住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人民币(用于。),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 篇2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免收利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日前偿还借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政策,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一))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

  (三)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贷款人: 借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借贷合同 篇3

  借条

  借款人为做之故,今收到出借人(身份证号:)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元整),借期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年月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为:

  立此为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借款人(配偶):

  身份证号: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已于 年 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协议》(no:)作废。

  二、甲方因 事由再次向乙方 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 年 月 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合同 篇5

  合同签订地: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借贷合同 篇6

  编号:年()字号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市(县)区(镇)路(街)号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三章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甲方指定的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六章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3.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章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由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抵押权人住所: 抵押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民间借贷合同 篇7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贷款人(出借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址: 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住址:

  因甲方资金需求,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并担保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 元整)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如甲方按期归还乙方借款,乙方按月息 %收取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支付利息时间为每月 号。

  2、如超过借款期限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乙方可立即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甲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同时,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含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还款、付息,如导致诉讼的,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包含但不限于法院收取的保全费、乙方为采取诉讼保全而由担保公司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物而产生的担保费等)、执行费及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实现债权费用)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将借款万元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万元,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 ,开户名(甲方指定收款人): ;现金支付 万元。乙方按照上述付款方式、金额,将款项支付到甲方上述指定账号和将现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后,即视为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完毕。

  五、资金保证为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和甲方按时、足额还款,担保方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的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合同 篇8

  贷款方(以下称甲方):

  姓名:

  工作单位: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

  姓名:

  工作单位: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贷款人民币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 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签订合同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 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甲方有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 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 篇9

  出借人(甲方):保证人(乙方):

(1)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3)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保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就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向甲方提供担保。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三、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范围:甲方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甲方保证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来源合法。

  六、还款期限届满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其向借款人催款。

  七、如《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乙方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追偿。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 篇10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 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 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整)借贷给乙方作 使用,利率为 ‰,于 年 月 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 ( )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 篇11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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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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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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