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3篇(订立安全卫生等集体专项合同),供大家赏析。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1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甲方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履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会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存档。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
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 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 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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