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销合同范本6篇 购销煤炭的合同范本

时间:2022-08-31 00:00: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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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销合同范本6篇 购销煤炭的合同范本

煤炭供销合同范本1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煤炭种类:长焰煤。

  二、供货地点: 地区,供货类型 市场采购 。

  三、煤炭数量: 吨。

  四、合同有效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五、煤炭质量:

  1.由甲方按国标进行到厂煤采、制、化验收,将其结果作为煤款结算依据,实行以质计价,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

  2.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杂质较多,水分、灰分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热值应达到4300大卡/千克。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St.d)单批次不得高于2%。

  5.乙方所供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单批次不得低于20.0%,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加权挥发分(Vdaf)不得低于30.0%

  六、煤炭计量:

  1.由甲方在卸煤地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过衡计量,计量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2.在甲方卸煤点,甲方电厂进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观质量检验,发现水分、矸石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扣罚。

  七、煤炭结算:

  1.结算方式:

  1.1.一票结算(含税、票面税率17%),煤款按到厂合格煤量综合价计价结算。

  1.2.到厂综合价计算方法: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

  1.2.1.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达到3800大卡/千克及以上,参与热值加权计算,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按照单批次进行结算。

  1.2.2.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以下,煤炭结算如下: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4499大卡/千克时,按0.094元/大卡.吨结算;若在4500-4999大卡/千克时,0.095元/大卡.吨结算;若在5000大卡/千克及以上时,按0.096元/大卡.吨(含税价)结算。

  1.2.3. 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上的煤炭按煤量挂钩结算: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1万吨(含5千吨、不含1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1元/大卡.吨结算;若在1万-2万吨(含1万吨、不含2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2元/大卡.吨结算;若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按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3元/大卡.吨结算。

  1.2.4.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结算不与煤量挂钩,结算如下:在3800-3999大卡/千克时,按0.084元/卡.吨结算;若在4000-4099大卡/千克时,按0.090元/卡.吨结算;若在4100-4199大卡/千克时,按0.091元/卡.吨结算;若在4200-4299大卡/千克时,按0.092元/卡.吨结算。

  1.2.5.单批次热值在3800大卡/千克以下时,结算办法如下:单批次热值在3500-37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3000-3499大卡/千克时,按0.040 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按/卡.吨结算。

  1.2.6.硫分结算价:硫分(St.d)≤1%。如果1%<硫分(St.d)≤2%。每超0.1%,扣/吨;如果硫分(St.d)>2%,每超0.1%,扣元/吨,硫分实行两区段累加扣款结算。

  1.2.7.挥发分结算价:挥发分(Vdaf)≥30.0%,每低0.1%,扣0.10元/吨。

  2.当合同有效期供煤结束后,10日内乙方联系甲方验收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以此向甲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结算单后15日内办理结算。

  八、煤炭运输: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

  2.卸煤地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煤场。

  3.甲方设专人为进入煤场的车辆安排卸煤点。

  4.车辆进入卸煤点必须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5.乙方在运输途中或煤场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驻矿监督装货。

  7.乙方供货地点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随时了解所供煤炭的质量及发热量情况。当乙方所供煤炭发热量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单批次硫分(St.d)大于2%,或挥发分单批次低于20%时,电厂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所供煤炭质量进行调整至合格,否则甲方视情节有权停止乙方供煤。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甲方的设施应予以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意外事件、重大政策调整引起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首先应采取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未果可通过仲裁部门或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销合同范本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址:

  因卖方承担买方煤炭产品的代购、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及合同期限

  1.交货地点:北方港口车板交货,具体地点买方在提报铁路计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但不得一列一变更交货地。(买方负责指定交货港口的港口菜单事宜)

  2.合同期限:20xx年01月0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三.发货地

  本合同项下铁路发运事宜按山西省购销省外原煤及相关铁路运销政策规定执行。

  四.发货时间

  1.卖方接到买方预付煤款,自铁路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首列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2.铁路运输计划的审批,于每月三号前提报次月正式计划,所提报计划当月月末可进行查询。

  3.每一批(以月十万吨计算)向煤矿订购的原煤,自煤矿安排生产加工之日起通过公路将煤炭自内蒙运输至山西铁路站台,平均需要二十至三十日,买方应为卖方预留足够的原煤上站时间。

  五. 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1.质量以交货地SGS(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列检为准。(如一方对化验持有异议,可另行委托国家商检对卖方所供煤炭在卸货时进行跺采化验,如化验结果差异大于100卡/kg,买卖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国家权威机构进行跺采化验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2.数量以交货地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

  六.煤炭单价及奖惩

  1.满足第一条质量要求基础上,交货地车板基准交货价格按秦皇岛港口煤炭交易大厅到货当日5800大卡(或5500大卡)平仓低位挂牌价减去港口作业费30元后下浮25元/吨。(一票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结算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格

  3.价格结算办法: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800大卡/kg (5500大卡/kg )为基础,每增加一个大卡/kg ,单价也相应增加0.145元/吨;每减少一个大卡/kg ,单价也相应减少0.145元/吨。如灰分高于20%每高1%结算价格降5元/吨。含硫超过1%时,拒收。如全水份大于18%,则超过部分每高于1%重量减1%,全水份大于22%,买方有权拒收。若煤炭质量属于拒收标准,而买方同意接受,双方重新议价。原煤中不可有机械杂质,如石块,木块或铁块,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卖方负责。

  七.结算方式:

  1.合同签署并生效后买方向卖方预付月计划发运量的全额货款,预付价格以当周秦皇岛煤炭网牌价为执行标准。卖方负责完成向煤矿代购煤炭产品以及将所购煤炭运输至买方交货地的全部工作,并保证采购质量及数量。

  2.当货物运抵交货地,卖方立即将货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应将交货地点进港轨道衡计量报告单、交货地列检报告单在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给卖方;卖方根据列检质量及到货轨道衡计量报告单数量做为本列煤炭的最终结算依据并开具相应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买方。

  3.卖方接到买方预付煤款,自铁路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确保第一列货物发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4.本合同的执行,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各方提供的结算帐户进行交易结算。双方提供的结算帐户,不得进行变更,不得向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帐户进行交易结算,否则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付款一方自行承担。

  5.在双方合同终止时,按照双方实际交易数量和质量,卖方扣除买受人应付货款后,将剩余预付款在双方确认后7天内,无息退还买受人.

  八.结算票据

  1.卖方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合法正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2.由买方出具的港口煤炭收货证明一份。

  3.由买方出具的交货地列检报告单副本。

  4.由买方出具的交货地进港轨道衡计量报告单。

  九.违约责任:

  1.卖方接到买方预付煤款后,自铁路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将第一列货物发至买方指定提货地点,卖方需对买方做出合理解释,并对给买方造成的发运滞期予以解决。

  2.上条所述中卖方在铁路计划下达后,十五日内未能将第一列货物发出,应进行及时补救,同时应向买方积极沟通情况;如卖方三十日内仍未能将第一列煤炭发出并无任何可行性发运方案进行补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退还所有已付货款,如有差额损失,将由卖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买方无法提供港口菜单所造成的发运延期或无法请车,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买方未及时支付全额货款或运输费用所造成的发运延期或无法请车,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合同为计划性供销合同,自签定后至合同终止日间,所有运输计划的安排是具有连续性的约定计划(第一个月安排生产原煤并通过公路输至站台,第二个月提报第三个月的正式铁路计划和当月补充铁路计划,第三个月达到正式计划运力,之后月份以此规律循环作业)。如遇特殊原因,买方或卖方需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应于合同终止日起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经守约方同意,方可暂停或终止本合的执行。否则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终止合同一方全部承担,需向守约一方赔偿所有经济及连带损失。

  6.买方中止铁路运输计划,应于计划终止日起提前90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经卖方确认调整运力计划后,方可终止双方间的购销关系。因卖方与铁路计划单位,双方签署承诺性发运合同,违约将会造成铁路计划单位以卖方未能履约的计划数量,按违约条款进行违约扣罚。因此,买方严禁以临时告知的方式结束双方运销合作,任何因未达到提前90天时间告知卖方停止发运的行为或无告知停止支付后续货款,一律视为买方严重违约,应就卖方为买方已签约安排但尚未执行的铁路计划总量,以每个万吨列计划扣罚30万元(叁拾万元)向卖方交纳违约金。因此给卖方带来的所有损失,由买方全部承担。

  7.自买方煤款全额到帐后,卖方在已安排煤矿生产的情况下,无论买方因任何原由,需要安排退还货款,首先应将所有已排产煤炭运输完毕,经买方认可后,允许卖方或其它买方认同的代理人将该煤炭在保证不影响买方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处理,回款后双方结算货款余额(卖方代买方处理的货物价格不得低于货物本身价值, 如因卖方处理货物造成的买方货款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并全额赔偿买方)。

  十.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暴风雪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国家政策因素、铁路部门调整、运输线检修等因素导致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上述因素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未果,诉诸法律。由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内价格成本,包含煤炭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煤炭到交货地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3.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操作备忘等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销合同范本3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需方用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履行。

  一、煤种:原煤

  二、交(提)货地点:供方煤场。

  三、付款方式:需方将货款汇入供方账户,货款到账后供方为需方提供与入账户金额相符的提煤单。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煤发热量5800大卡以上,含硫0.5%左右,数量以过磅单为准。

  五、价格:270元/吨

  六、此合同一式肆份,共需双方各执二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其它末尽事宜协商解决,补签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销合同范本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在乙方将上述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二、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产品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

  四、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它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销合同范本5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煤炭种类:长焰煤。

  二、供货地点: 地区,供货类型 市场采购 。

  三、煤炭数量: 吨。

  四、合同有效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五、煤炭质量:

  1.由甲方按国标进行到厂煤采、制、化验收,将其结果作为煤款结算依据,实行以质计价,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

  2.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杂质较多,水分、灰分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热值应达到4300大卡/千克。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St.d)单批次不得高于2%。

  5.乙方所供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单批次不得低于20.0%,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加权挥发分(Vdaf)不得低于30.0%

  六、煤炭计量:

  1.由甲方在卸煤地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过衡计量,计量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2.在甲方卸煤点,甲方电厂进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观质量检验,发现水分、矸石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扣罚。

  七、煤炭结算:

  1.结算方式:

  1.1.一票结算(含税、票面税率17%),煤款按到厂合格煤量综合价计价结算。

  1.2.到厂综合价计算方法: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

  1.2.1.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达到3800大卡/千克及以上,参与热值加权计算,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按照单批次进行结算。

  1.2.2.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以下,煤炭结算如下: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4499大卡/千克时,按0.094元/大卡.吨结算;若在4500-4999大卡/千克时,0.095元/大卡.吨结算;若在5000大卡/千克及以上时,按0.096元/大卡.吨(含税价)结算。

  1.2.3. 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上的煤炭按煤量挂钩结算: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1万吨(含5千吨、不含1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1元/大卡.吨结算;若在1万-2万吨(含1万吨、不含2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2元/大卡.吨结算;若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按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3元/大卡.吨结算。

  1.2.4.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结算不与煤量挂钩,结算如下:在3800-3999大卡/千克时,按0.084元/卡.吨结算;若在4000-4099大卡/千克时,按0.090元/卡.吨结算;若在4100-4199大卡/千克时,按0.091元/卡.吨结算;若在4200-4299大卡/千克时,按0.092元/卡.吨结算。

  1.2.5.单批次热值在3800大卡/千克以下时,结算办法如下:单批次热值在3500-37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3000-3499大卡/千克时,按0.040 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按/卡.吨结算。

  1.2.6.硫分结算价:硫分(St.d)≤1%。如果1%<硫分(St.d)≤2%。每超0.1%,扣/吨;如果硫分(St.d)>2%,每超0.1%,扣元/吨,硫分实行两区段累加扣款结算。

  1.2.7.挥发分结算价:挥发分(Vdaf)≥30.0%,每低0.1%,扣0.10元/吨。

  2.当合同有效期供煤结束后,10日内乙方联系甲方验收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以此向甲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结算单后15日内办理结算。

  八、煤炭运输: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

  2.卸煤地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煤场。

  3.甲方设专人为进入煤场的车辆安排卸煤点。

  4.车辆进入卸煤点必须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5.乙方在运输途中或煤场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驻矿监督装货。

  7.乙方供货地点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随时了解所供煤炭的质量及发热量情况。当乙方所供煤炭发热量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单批次硫分(St.d)大于2%,或挥发分单批次低于20%时,电厂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所供煤炭质量进行调整至合格,否则甲方视情节有权停止乙方供煤。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甲方的设施应予以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意外事件、重大政策调整引起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首先应采取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未果可通过仲裁部门或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销合同范本6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 ,交货时间:自签定合同之日起3天供货完毕,交货数量: 吨。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5 %—40 %

  3、全水份:Mt:≤ 15 %

  4、含硫量: St.ad:≤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 Aad:≤25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590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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