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9 08:54:5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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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

  医疗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防范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医疗纠纷责任人及责任科室范围 1、医疗纠纷责任人 ①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为医疗事故或有过错责任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

  ②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或无过错责任的),或未进行以上相关鉴定,但经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认定医疗过程存有诊疗过错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医患纠纷直接和间接责任人。

  2、责任科室:医疗纠纷责任人所在科室为责任科室。

  (二)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给患者造成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五级及以上伤残)或造成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并给医院造成极坏影响的医疗纠纷;因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聚众围堵医院、占据医院机关和诊疗场所,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医院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

  (三)对因医疗纠纷,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

  第二章 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一)对每一位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处理,应坚持集体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的原则,力争做到客观公正。

  (二)确定是否处罚和处罚轻重,要切实以医疗纠纷责任人是否尽到职责,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及责任因素,危害后果大小,客观环境

  因素,一贯表现以及态度如何为依据,坚持责任事故从严,屡出事故从严的方针。

  (三)涉及多科、多级、多环节的纠纷或差错事故,要辨明事实,深入探讨,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如:事前未请示报告的由当事人负责;执行上级决定导致的医疗责任由上级负责;交接班不明确的,责任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承担;进修或实习人员执行带教人员意见或在带教人员指导下操作发生的医疗责任,由带教人员承担。

  (四)一切处理必须注意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卫生行政部门的裁定、第三方调解以及本院医疗保健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意见为依据。

  第三章 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原则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 医疗事故经济赔偿额的 5%乘以 医疗纠纷责任程度计算,但个人负担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一级医疗事故或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完全为当事人的个人技术因素所致。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 医疗事故经济赔偿额的 10%乘以 医疗纠纷责任程度计算,但个人负担金额最高不超过七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或造成患者二级~五级伤残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完全为当事人的个人技术因素所致。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 医疗事故经济赔偿额的 15%乘以 医疗纠纷责任程度计算,但个人最高负担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或造成患者六级~十级伤残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完全为当事人的个人技术因素所致。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 医疗事故经济赔偿额的 20%乘以 医疗纠纷责任程度计算,但个人最高负担金额不超过两千元。

  四级医疗事故或未造成患者伤残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完全为当事人的个人

  技术因素所致。

  (五)因医疗纠纷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的各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过错从严从重处罚,但个人最高负担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六)对于不能明确医疗纠纷责任当事人的各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过错,其经济赔偿将处罚到责任科室。

  (七)医疗纠纷责任程度比例划分等级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纠纷责任程度为 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纠纷责任程度为 70%。

  3、对等责任:医疗纠纷责任程度为 50%。

  4、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纠纷责任程度为 30%。

  5、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纠纷责任程度为 10%。

  第四章 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的院内行政处罚原则 (一)对造成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医疗损害过错的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记入本人的技术档案,推迟一年晋升、晋级。

  (二)凡因违反医德医风,如索要病人红包,服务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等而酿成的医疗纠纷者,除按经济处理外,另由监察部门按有关条例处理。

  (三)凡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医疗损害过错的科室,扣发科主任一个月的管理性绩效。

  (四)凡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医疗损害过错的科室、责任人及科主任,年内不能被评为先进。

  (五)对造成有过失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进修、实习医技护人员、轮科医生,依性质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全院通报、中止学习退回原单位,并建议原单位予以相应的处分,构成医疗事故赔偿的,直接指导老师和所在科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科室能够自行处理本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积

  极改进科室工作,优化服务流程的,其医疗纠纷不计入医院年终考核。

  (七)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性质特别恶劣者,可能触犯刑法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对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纠纷经济损失,由责任科室、责任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一)由于医务人员私收费、乱收费引发的医疗纠纷性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未按规定让患者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等正常手续的医疗纠纷性经济补偿或赔偿; (三)违反医师外出管理规定,医务人员在本院外从事手术、会诊等诊疗活动导致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六章 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因素 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私自修改、擅自篡改、隐匿病历资料,违反执业规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发布前所有未经过讨论定性的医疗纠纷案件均按新规执行,原《医疗安全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废止。

  附件:医疗纠纷责任人经济处罚原则一览表

  附表:

  医疗纠纷责任人经济处罚原则一览表 个人技术 因素造成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伤残等级 处罚金额(元) 处罚限额(元)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一级伤残 赔款数额 5% ×医疗纠纷责任程度 二级医疗事故\二至五级伤残 赔款数额 10%×医疗纠纷责任程度 7000 三级医疗事故\六至十级伤残 赔款数额 15%×医疗纠纷责任程度 5000 四级医疗事故\未造成伤残过错 赔款数额 20%×医疗纠纷责任程度 2000 不负责任 因素造成 各级医疗事故/ / 医疗损害过错 1000~ 医疗纠纷责任程度比例:完全责任 100%、主要责任 70%、对等责任 50%、次要责任 30%、轻微责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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