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6篇 关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时间:2023-02-08 00:54:2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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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6篇 关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4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5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6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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