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申诉状样本2篇(刑事申诉状还是刑事申诉书)

时间:2022-06-05 08:23: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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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申诉状样本2篇(刑事申诉状还是刑事申诉书)

关于刑事申诉状样本1

  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 赵xx;性别 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xx区人民法院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x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xx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xx年11月7日在xx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xx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xx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xx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韵清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xx年9月2日至xx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xxx年2月24日

关于刑事申诉状样本2

  申诉人:熊秉文(被告熊尚琴之父)

  申诉人:孟在芬(被告熊尚琴之母)联系电话:3678057

  委托代理人:田文刚,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联系电话:130 458509 4608 1(办)

  申诉人因熊尚琴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14日(2004)乌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刑监字第1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原判定性不当,量刑错误,轻罪重判,要求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第一、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熊尚琴是“持刀向被害人舒泽琴胸部猛刺一刀”的故意杀人,这不符合事实。

  被告熊尚琴当庭辩解称其是“失手”刺伤被害人舒泽琴的,她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她是这样陈述案情的:“我把舒泽琴叫到客厅,开始大口喝酒,问了几次舒泽琴还是不说话,我一生气用烟头在胳膊上烫了三个深深的印子,舒泽琴直骂我。在酒精的作用下,所有的伤痛袭上心头,我拿出刀朝自己胸口捅了一下,血流出来,舒泽琴吓得大哭,冲上来夺下我的刀,她本想把刀扔到外面,不巧的是刀落在了沙发上,趁她不注意,我把刀藏在了袖筒里。我们站在楼道里,准备到楼上她姐家说话。我从舒泽琴手中拿过钥匙,走到她姐家房门口正准备开门时,她姐姐来了,夺过钥匙扭身就跑,我跑去追,舒泽琴扑上来阻拦,我胳膊一挥,只听到舒泽琴一声惨叫,倒在了地上。我吓得大哭,有人报了警,舒泽琴被抬走了。看着那些人在眼前晃,我脑子一片空白,又朝自己捅了一刀!”

  案发现场只有三个人,被告熊尚琴,被害人舒泽琴,还有一个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泽芳。且不说在混乱的状态下舒泽芳在向相反方向奔跑看不清身后发生的事情,仅凭她是受害人的姐姐这一点,她的证言的效力就大打折扣,让人怀疑(据说她的证言数次都不一致)。

  我们来看看这位唯一的现场目击人舒泽芳她是怎么说的:“回到租房后见到妹妹舒泽琴正在阻止熊尚琴开租房的门,我便上前从熊尚琴处要来钥匙,熊尚琴让我开门,我拒绝并准备下楼,熊尚琴追来将我拦住,要求我开门,我拒绝后,熊尚琴便往七楼过道窗户上爬,舒泽琴便去拽她。当时熊尚琴半转过身,舒泽琴在她右边站着,熊尚琴持刀朝舒泽琴胸部捅了一刀”。

  请看,唯一的目击证人舒泽芳证明了三件事情:一是被告熊尚琴在“往七楼过道窗户上爬”!二是被害人“舒泽琴便去拽她”!三是“当时熊尚琴半转身”!

  那么,案情就应该是这样的:喝了酒的被告熊尚琴手抓刀子在爬窗户,被害人舒泽琴去拽她,她不让拽,身子还没完全转过来的猛一挥手之间,刀子捅着了舒泽琴,正巧刺中胸部!

  但是,请注意,刀子没有刺入被害人身体深处,留在被害人的身上,刀子仍然攥在熊尚琴的手里!“猛捅一刀”,为什么刺得很浅?

  被告熊尚琴认为自己没有杀害舒泽琴的故意,当时喝了酒,晕了头,连自己也说不清是怎么一回事儿!唯一的目击证人舒泽芳已经为被告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作了旁证:熊尚琴爬窗户,舒泽琴去拽,熊尚琴在半转身状态下捅着了舒泽琴!但是,这个事实,没有出现在一审判决书当中!这能算是事实清楚的判决吗?从损害结果来看,熊尚琴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舒泽琴死亡的后果,从法学理论来看,显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怎么能定为故意杀人呢!指控被告熊尚琴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熊尚琴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她为什么要杀人,一审判决书中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和相应的陈述。开始,此案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直到逮捕被告人的时候还是这个定性(见《逮捕通知书》),到正式起诉才改变了定性,但是,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第二、很长时间内,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泽琴已经死亡,这能直接证明其主观上的杀人故意不存在。

  本案证人踪文文的证言:“其出门碰到房东,房东说熊尚琴把舒泽琴给捅了。其回到宿舍见熊尚琴在卧室里,当其准备打电话时,熊尚琴说:‘不要打,没事的’。”证实她不知道行为的性质和问题的严重性。

  本案案发在2004年3月24日,但是在2004年4月8日,被告熊尚琴从看守所给家人寄出了一封信(有带邮戳原件),信中有这样两段话:“由于我的过失造成了这种后果,我真的很后悔”,“请你们多去看一下舒琴,代我表示歉意,希望她能原谅我”。显然,她以为自己过失误伤了舒泽琴,还在想求得她的原谅呢!这封信证实她根本不知道舒泽琴已经死了,也就间接证实她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后来,她才知道舒泽琴死了。但是,即便是在法庭审理当中,虽然时间已经过了近半年,她的交代仍然是始终一致的:自己是过失伤人,十分后悔!没有杀人的故意!

  连被害人是否死亡都不知道,她的'主观故意如何确定?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能证明熊尚琴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也就是她追求这个目的的故意,这只能表明她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又怎么能够定性为“故意杀人”呢?

  被告熊尚琴前后曾经向自己捅了两刀,她为什么要戳自己?这个案情在判决书中为什么只字未提、没有一点反映?这能算是“事实清楚”吗?“故意杀人”为什么要捅自己?这怎么解释?如此关乎人命的大事,事实怎能不搞清楚呢?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书在案情的陈述上很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第三、案件定性的错误必然导致量刑失当。

  本案属于突发事件,由于来得突然,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泽琴已经被自己所伤致死,以为只是受了伤,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她立即报案或自首,因为她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儿,公安人员已经来到了现场,单位负责人也证实,出事后,熊尚琴给领导人打了电话。但是,如下情节在量刑时怎能不考虑:

  她没有逃离现场,不逃避责任,配合了公安机关;

  她和被害人以往没有私怨恩仇,亲如姐妹;

  她任何时候没说过一句要杀人的话,而是捅了自己两刀!

  她在过去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

  出事以后,在信中她并不知道伤者已经死亡,还在为自己的过失感到愧疚;

  案发后,老老实实接受审判,悔罪态度诚恳。

  即便是故意杀人罪,也不是都要判死刑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当场出于义愤而杀人就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从轻量刑。我们无法看出一审法院从重判处被告熊尚琴死刑的情节是什么?

  我国刑法有一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被告人熊尚琴还是一个未婚、涉世未深的女青年,因过失伤害了他人,其也悔之莫及。为了切实体现刑法原则,应该在量刑上表现出来是给她重新做人的机会的,不应该一下子就量在了极刑上,因为她显然不属“非杀不可”的人!何况,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激情杀人”、“义愤杀人”,都是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案件!即便被告熊尚琴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也属于“激情杀人”的范畴,属于“情节较轻”,也不应该适用死刑,而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任何故意杀人案件,行为人没有杀人动机是不可能的。然而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的杀人动机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动机、目的解释不清,如何对案件定性?如何保证办案的准确性?

  第四、指控熊尚琴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在被告并不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否认自己是故意杀人,所陈述的案情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本质的不同的情况下,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诉讼证据一定要充足,要过硬,才能给被告定罪。而本案,当时现场只有三个人,被害人已经死了,只剩下两个人,一个是被告,一个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泽芳,可是她并没有证明是正面“猛捅一刀”,而是证明了被告熊尚琴是在“半转身”的状态下,捅着了舒泽琴!这种状态下只存在误伤的可能!实际上印证了被告熊尚琴辩称过失伤人的事实。这是最重要的证据了!其他证据都是间接的,可信度很差了!因此我们认为,指控熊尚琴故意杀人证据明显不足。公诉方并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能证明是“猛捅一刀”,只有一个人看见了,并且这个人还是被害人的姐姐,但是她证明是“半转身状态”!

  第五、被告熊尚琴没有上诉不代表服判。由于条件所限,近亲属与被告互相沟通有困难,本案实际上是耽误了上诉期,根据被告熊尚琴的法庭供述,她认为自己是过失伤人,公诉机关指控她是故意杀人,她是不服的。即便是表示不上诉,也是一时冲动的结果。她可以不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作为她的近亲属,我们要为她的生命负责!我们也要求人民法院为她的年轻生命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错误的,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量刑畸重。本案存在的疑问太多,并且是重大疑问:为什么要杀人?原因?动机?故意杀人为什么要捅自己两刀?故意杀人为什么要爬窗户?被害人为什么要去拽她?刀刺的为什么很浅?为什么很长时间内不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这些疑问不解决,案件能算是清楚吗?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应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熊尚琴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对此,特提出申诉,要求弄清事实真相,做到罚当其罪,依法改判!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家户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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