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精选的土地侵权起诉状2篇 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状,供大家阅读。
2016精选的土地侵权起诉状1
原告:陈x,男,3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
被告:陈xx,男,59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62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30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买xx,男,5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58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4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6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财产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恢复耕地原状。2、赔偿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3年原告的父亲在外地逃荒多年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团庄村陈家台队,也就是现在的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当时,第一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当时生产队考虑到原告的父亲在外逃荒多年,回来迟了,耽误了承包地,生活没有着落,就召开了村民大会进行了商议,报行政村同意后,于1987年,给原告的父亲调整了18亩旱地。黄河水引到我们村上后,原告一家将其中的10亩地平整成了水浇地,至今,原告已经耕种了21年。
在此期间,原告积极交纳国家下达的四税任务,本本份份务农,与同村的群众和睦相处。
今年4月7日,原告在自己的耕地内种上的小麦已经出苗,而上述被告却不明不白的将原告的耕地瓜分了,在原告的.耕地内打摆、挖渠、播种,以至于原告的10亩地今年一年没有收入。
在此前,原告迫于无奈向李旺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土地权属,李旺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了该1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自己是本村村民,而且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已有21年,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上述被告却无视法律,全不顾镇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无端侵犯,给原告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 x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2016精选的土地侵权起诉状2
原告: xxx
被告:南京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台长
住所地: 。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
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 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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