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工作汇报3篇(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

时间:2023-03-15 14:42:0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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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工作汇报3篇(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

村民自治工作汇报1

  2011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村民自治工作汇报2

  吉林省计划生育协会

  五届四次理事会材料

  因势利导 与时俱进

  全面开展村民自治工作

  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

  2010年12月30日

  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省计生协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我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确立“两委”干部新机制。

  切实抓好基层组织的整合,完善机制创新,提高组织能力。召开了计生协会员代表大会,及时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和理事会成员。修订完善了符合本县实际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并经过乡镇代表会议通过。各乡镇党支部书记任计生协会会长,计生员任计生秘书长,两委成员任理事会,同时将计生协会小组长及妇代会当中的各小组长和共青团小组长进行有机融合,由妇代会委员和妇代会小组长兼任协会会员小组长,并吸收村民代表和“五老”人员为协会会员,会员人数达到各乡镇总人口的10%以上,每个会员必须相互联系,逐步形成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小组长—会员—会员联系户为主的计生协会网络,进一步强化计生协会的地位和工作力度,通过整合、完善基层力量分散的问题,进一步确立“两委”干部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两委”干部在权威、性格、气质、能力等方面形成相应互补,共同做到依法办事,克服农村新管理模式带来的不适应症,使“两委”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确保计划生育“诚信计生村”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制定规章制度,步入民主科学管理的轨道。

  为了使计生村民自治能够规范运作,我县计生协会按照“依法建制,照章理事,双向制约,民主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在落实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同时,指导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使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有创造性的提出“包保”制度,严格执行县规民约。

  一是凡在我县居住的居民,必须符合结婚条件,办理结婚证。早婚男女青年责令其分居。并向当事人收取三千元的限制早婚费,并采取相应可靠地避孕措施。和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如果领取结婚证前未怀孕的退还当事人两千元,否则按计生部门规定的依法以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各种民营团体,如蔬菜大棚协会、稻米加工联合体等。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地处江边、公路边、城郊等地方,针对流动人口多、难掌握的情况更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例如在2009年2月份从大安搬来一对新婚夫妇到我县吉拉吐乡锡伯屯村做买卖,两委成员来到这小两口家里,首先查验四证,发现他们只有身份证并且早婚。向他们讲清生育政策并且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就要清户;并跟房主沟通,否则房主也要接受处罚。规章制度的实施给我县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震动,连续几年计划生育早婚早育超生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

  三、搞好计生宣传服务,改变群众生育观念。

  计生部门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为使村民了解、知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我县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乡镇建立本县特色的“会员之家”,组成宣传队伍,以大秧歌、文艺表演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经常参加演出活动。这是一支非常具有有生命力的基层宣传队伍,不仅能够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及艾滋病预防知识,还非常活跃了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我县计生部门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位,群众需要什么,就想方设法服务什么,以真心实意的服务赢得群众对计生的支持,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也切实地确保了计划生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我县出台了《前郭县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文件,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家庭,每年发给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生育两个女孩并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800元的奖励。并对其优先发放生产的小额贴息贷款,无偿提供项目、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计生困难家庭和独女户家庭排忧解难。把以往“群众上门求服务”转变为“我把服务送上门”,积极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送优生优育优教知识上门;为育龄群众健康检查上门;送避孕药具和使用知识上门等。

  我们在实际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坚持:

  第一,党组织领导和上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居民民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党支部的领导、示范、带头作用,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和条件。基层干部受条件限制,在政策的掌握运用上是有局限性的,上级部门对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加以正确引导,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利益导向机制的原则。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为调动村民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开展的活动,有关的承诺都要注重向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户家庭倾斜。第三,以人为本的原则。计划生育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育龄群众为中心,出台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开展的活动,要看村民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需要坚持的三项原则,有些村民认识不一,有些村民片面强调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反映村民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组织健全、活动经常、带头、宣传、交流”的作用,走家串户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统一了村民的认识,保证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村民自治工作汇报3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

  摘要: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启动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促进了新世纪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建设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并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民主化、村民自治、管理民主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可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新世纪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同时,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深刻影响着新世纪农村的变革。

  一、村民自治的实施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开启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纵观我国的农村治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近代社会的官民治理模式,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和村民自治实施以来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是“由国家政权和社会权威相互作用而成,在制度非制度两个层面同时展开,二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该模式下国家政权和制度层面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实际上只达到县一级,县以下农村基层社会则由社会权威在村民自治模式下进行治理。该模式中的社会权威一般由族长、乡绅和社会名流组成,由他们实际承担传统农村社会的管理职责。”[1]近代的农村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官民二元结构,这个结构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社会权威日益萎缩,农村中的社会精英几乎全部流向城市,造成农村民众整体素质下降,治理难度增加;二是政权逐步强化并且缺乏相应的制约,政权对农村社会的侵害愈演愈烈,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大队成了联系公社和最基层单位——生产队之间的纽带,生产大队是领导机构,对其下属的生产队有着全面的领导权,掌握着政治、经济、文化、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权力。以上三种治理模式虽各不相同,但都没能解决赋予农民的足够的自主管理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从经济领域退出,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即乡镇政权的国家权力运行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设计,这种治理模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有所不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相当于村级的生产大队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担负着行政职能,但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分,“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赋予全体村民,为实现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

  尽管“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村治与乡政还存在合流与冲突的现象,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已衰变为“乡政”的统治,我们对目前村民自治的实施成效和其未来对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动作用还不能作出过高的估计,但村民自治的实施,已经拉开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序幕,直接体现了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的要求。随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并进而推进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地位界定: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并将成为农村社区新型管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大致经历了试验探索时期(1980年至1986年);快速发展和法制化时期(1987年至1999年);向纵深发展时期(2000年至现在)。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推进,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升。村民自治是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民在实践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当时国家认可并推广村民自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因国家权力缺失而导致的村庄社会的治安和矛盾问题,以弥补国家权力的“真空”,同时还可以遏制乡镇政府的腐败行为并降低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本。伴随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逐步完善,其地位逐渐提升,村民自治逐步成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随着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和向纵深的推进,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3]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也是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及作用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实现了由解决实际问题层面的工具理性向作为目标追求层面的价值性的升华。

  乡村治理模式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治理模式的选择事关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效。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村一级政权,国家对农村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到80年代初,随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治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但是,村民自治对村级事务自主管理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行政管理的惯性的矛盾造成村民自治被严重影响,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级事务的村民自治没有实现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村级治理成效大打折扣。因此,实现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成为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七大为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4]按照十七大的精神,新型农村治理模式应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及政府职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培育各种农村社会组织来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互动。可见,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离不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已从弥补国家在农村的权力真空、降低农村社会管理成本,进一步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农村社区新型治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农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显现。

(二)发展机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解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机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围绕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尤其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的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政府由原来的“压力型”、“管治型”、“汲取性”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改变了乡镇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空间。因为,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处在压力型行政体制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权微责重,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各种达标评比任务指标,最后都要由乡镇一级政府来完成。面临着“一票否决”风险的乡镇政府,在手中拥有的为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各种资源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而在“乡政村治”体制下,乡镇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村委会协助其工作,为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乡镇政府利用其政治、经济和组织资源的优势,或明或暗地给村干部各种形式的回报,并把相应的费用负担转嫁给农民,乡村利益共同体形成,在存在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必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5]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实施,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因为,新农村建设在“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指导下,解除了村级组织的难以承受之重,意味着乡镇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主要从农村汲取资源,完成上级政府交办任务,逐步转变为履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重新划分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为村民自治构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平台。

(三)完善重点:实现由单纯重视“选举性民主”向重点推进“经常性民主”的方向转变

  村民自治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通常被称为“选举性民主”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前提,而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经常性民主”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关键。从目前的村民自治实践来看,在民主选举方面,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还是自下而上的创新都可以称得上是轰轰烈烈、成绩斐然,但民主选举只是完成了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授权,接下来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运作情况及效果显然是村民自治实施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在全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及乡镇政府,对每三年一次的村“两委”——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通常都能做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部署、强化措施,以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健康顺利进行,而在民主选举任务完成之后,对村级组织的运行情况则较少关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本没有或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2009年1月,河北省68个县的206个村庄的村民自治实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 “你们村是否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回答中,选择定期召开的村43个,占%;选择不定期召开的村117个,占%;选择从来也没有召开的村46个,占%。在对“村委会对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是否定期向村民公开”的回答中,选择公开的村91个,占44%;选择不公开的村59个,占%;选择只公开小事不公开大事的村16个,占%;选择公开情况不真实的村40个,占%。在对“村民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是否行使过罢免权”的回答中,选择行使过的村36个,占%;选择没有行使过的村170个,占%。调查结果显示,村民自治中“经常性民主” 的实践与制度设计还相差甚远。如果没有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就可能异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或“村官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一句空话。村民自治事关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建设成效,今后在继续搞好民主选举的前提下,村民自治完善的重点应转向以《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为契机、以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突破口、推进“经常性民主”发展的方向转化。

(四)价值取向:推动村民自治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转化

  治理与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之一,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建立在国家和公民社会相互合作基础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则被称为善治,善治涵盖了如下价值性要素:民主、自治、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等。

  民主是善治的合法性基础,其实质性而不是以形式上的民主来衡量,当前的村民自治难以用民主自治来评价。首先,村民自治中的村民政治参与缺乏独立性。民主参与行为需要独立自主的参与,从村民自治实践看,“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的独立性不够,他们受许多力量的左右,除了正式组织的体制性力量如党组织和村委会外,最普遍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宗族力量和精英力量”。[6]这在民主选举中表现尤为明显。除此之外,由于有相当多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欠缺,权利意识差,对民主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而随意投票,使民主选举失去意义。其次,与民主选举相对应、通常被称为“经常性民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为缺乏实质意义。就民主决策而言,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情况下行使民主决策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代表的产生、议事程序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并不能反映民意,而只是村民代表自身的诉求表达,村民自治演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更不要说在相当一部分村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按规定定时召开,村民自治进一步演化为村官自治。就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村务公开而言,普遍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避重就轻及缺乏真实性等问题。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是善治”。[7]因此可以说,在村民自治“四个民主”中,村民的真实参与程度都不高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只能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民治”而非“善治”。

  法治是善治的保证。从总体上说,村民自治是从属于中国现行法制之下的自治,无论是村民还是村民自治机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目前,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村民自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就整体而言,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乡村精英、风俗习惯等是农村治理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治理中仍将发挥一定作用,就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而言,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从村民自治的立法初衷来看,只是从“组织”的角度、而非“权利”的角度立法,致使目前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村民自治权利保护的村民自治法,缺乏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的程序法以及村民自治权益受到侵害后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农村人口流动加大,农村社会分层加剧以及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作为村民自治重要法律依据的《村委会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在体例结构、村委会的职责界定、民主选举环节的规范、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影响到实践中的村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有效是善治的重要标志。管理的有效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与无效和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交给村民,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但就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来看,目前面临许多现实难题。一是普遍存在着村民会议召开难。随着务工经商的村民的增加,农民家庭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农村和农业对维系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日益变得关系不大,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便参与而家庭留守人员又不愿参加村民会议。二是民主决策议事难。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意识淡薄,往往是各自站在局部立场争吵不休、无果而终。为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一事一议”制度,时常因个别村民的行为而使得对全体村民都有益的公共品投资夭折,这是村民自治缺乏有效性的典型例证。因此可以说,缺乏效益的村民自治,即使民主的实现程度再高,至多也只能称其为“民治”而不能称其为“善治”。

  总之,在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的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和有效治理,促进村民自治实现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的转化,是今后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

  能否实现善治,是中国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切实提升村民素质和参与政治决策的热情是先阶段急需解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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