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起诉状2篇 申请探视孩子起诉状

时间:2022-06-10 14:42: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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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起诉状2篇 申请探视孩子起诉状

孩子探视权起诉状1

  原 告:*** 男 汉族 无职业,学习婚姻。住大 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被 告:孙春艳 女 汉族 生,无职业,住 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告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地点双方协 商当庭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月7月1日在沙河口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儿 (张熙晨)随母亲居住,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只在口头上约定, 调解书上并未体现,但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阻止原告探视女 儿(张熙晨),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孩子的 成长留下了隐患,对婚姻看法 。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及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二份;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孩子探视权起诉状2

  原告:王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内1号楼3单元***号。

  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号。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9月30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原告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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