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制度11篇(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4-28 18:41:2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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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制度11篇(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规章制度1

  办公室管理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以方便清洁员工桌面。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随手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空调和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加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空调及电灯。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行政人事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行政助理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行政人事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行政人事部,必须由行政助理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50元/件。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上海****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一日

行政规章制度2

  1、司机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

  2、司机在入职时必须交一定的风险担保金或有当地人员担保,如果没有能力交风险担保金,必须扣押前两个月50%的工资作为交予公司的风险担保金。风险保证金在年底给予退还。

  3、司机随车辆出入必须在行政部有关负责人处领取车辆放行单,并按规定填好车辆放行单,然后保安根据出车原因进行检查,检查无误给予放行。

  4、司机在上班时间内必须在门卫室或办公室待命,以便听从公司的出车安排。

  5、必须熟知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接受交通检查,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否则因违章行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个人负责。

  6、司机应熟知所驾使车辆的性能,对车辆应按月进行两次检查和一级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因检查失误,出现事故,后果由司机负责。

  7、车辆需要维修时,要先和领导打好招呼,经同意后方可修理。如果实行零件拆旧换新,应在指定点维修站修理,签单时应写清配件名称、价格、功用、修理工签字,再带回凭证单到财务挂帐,无特殊情况,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修车。

  8、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出车或外借他人,不许拉私活、带客,不许酒后驾车,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负责。

  9、开车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许超速行驶,不许强行超车,野蛮行车,尽量减少损耗,减少油耗。

  10、出车要填好行车记录,节约用油,如有发现虚报油票、燃油外漏现象,扣发当月工资。

  11、妥善保管好随车工具和各种证件,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如有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和补办,因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12、 司机应每周两次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引擎的清洁);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下班后,将车辆开进厂区保管,锁好开车和货厢的门;车辆停驶后,有空闲时间,司机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13、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映。

  14、司机每月电话费用补贴(100)元,根据开机率和出车率来处罚和奖励,为此司机应每天24小时开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尽快回复。如不开机者一次扣罚20元;如果在每月上班时间内不开机五次不补贴电话费。如果经公司多次联系不接电话者每次扣罚30元;多次不接电话者不发年终奖励。

  15、司机如果不服从相关领导管理,每次罚款20元,如果三次不服从相关领导管理除扣发60元外并给予辞退。

  16、如果司机在送货物期间丢失货物、开回的单据数量不对、没有注明付款方式、发生送错现象等;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而且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辞退。

  17、如果司机在出车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

  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①未有人员伤亡,只造成车辆损坏的,司机应负责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公司车辆维修费用)。

  ②有人员伤亡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裁定来划分责任和承担相关费用。

  ⑵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承担责任。

  18、如果司机利用自己出车之便偷盗公司物品、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损失,并扣发一个月工作给予辞退。

  19、司机晚上必须服从加班,晚上10点前下班第二天早上照常8:00上班;晚上22:00以后班的,第二天上午10:00钟上班。

  20、车辆加油必须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派专人和司机一起加油;严止私自加油。

  21、司机出车在外必须以工作为重,不得在外面办自己的私事或消极怠工,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如果一个月内有三次怠工现象给予辞退。

  22、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送货未出差错的,年终给予奖励(3000)元。

行政规章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乱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做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规章制度4

  一、用工制度:

  1、用工原则:充分体现“任人唯贤,唯才是用”。

  2、用工标准:口齿清楚,身心健康,无异常体征体味,女身高 1.55米以上,男身高1.65米以上,年龄16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受户口限制。

  3、员工入公司必须经过7天考察期,经考评合格后方可进入试岗期。

  4、员工入公司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照片两张、健康证,女职工必须提供生育证明,外地职工必须自行办理暂住证等详细个人资料,交建档费10元。

  5、员工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交服装押金方可办理入公司手续。

  6、用工期一年,所有员工均要经过三个月的试岗期,期满后经考评合格方可正式聘用。

  二、用工程序:

  1、在编制范围内,由用人部门写出用人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部办理;

  2、由行政部组织报名、填表、初步审查;

  3、用人部门考核并提出意见;

  4、总经理考核后试用,行政部为招用人员办理手续,并将资料存档;

  5、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上级主管领导提出,经行政部考核后解除劳动关系。

  三、续约合同与解除合同:

  1、合同期满后经考评合格方可续订合同;

  2、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用,自行解除劳动关系;

  3、合同期内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1)违法乱纪行为;

  (2)患各类传染疾病;

  (3)不服从调配、工作消极怠工;

  (4)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

  (5)私拿客人或公司物品;

  (6)1月内,造成客人投诉2次;

  (7)与客人吵架打架1次;

  (8)上班时间,客人在场时,员工间吵架打架,双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9)1月内旷工2次及以上;

  (10)1月内被处理3次以上。

  4、员工辞职必须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在此期间员工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坚守岗位,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5、解除合同手续:

  (1)员工到行政部领表,按要求到各有关部门签字;

  (2)员工必须将工作交接清楚,将办公用品、工牌、工作服等退还有关部门,经行政部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

  四、内部调动:

  1、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部门经理申请、或总经理直接任命);

  (2)总经理审批;

  (3)行政部出具调令并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4)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到新部门报到。

  2、申请调动人员,在批准前及手续办理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领导安排的工作,私自脱岗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10:00—16:00 16:30—凌晨1:00

  中途及晚上值班由经理安排

  2、迟到30分钟内扣奖金,超过30分钟计为旷工半天,旷工3次予以解聘,旷工1次扣除当月所有奖金,每位员工全年累计迟到12次、旷工3次、事假12天(次)者予以解聘。

  3、休假、病、事假均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病、事假扣除当天工资,一月事假超过2天,扣除当月奖金。

  4、员工休息以轮换方式进行,重大节假日均不安排休息,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5、设大堂经理值班制度,每天均有一人在营业和休息时间内值班,处理当日发生事情,未处理完的事情做好记录,交下一班处理。

  6、公司派往外地工作的服务员、厨师及管理人员(大堂经理以上包括大堂经理),在异地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一次带薪探亲假,时间7天(含往返)。

  六、劳动工资及福利制度:

  1、试用期3个月满后,经考评进行定级(公司派驻外地的员工工资应上浮,上浮幅度由当地分店掌握执行)。员工间收入互相保密,不许泄露,泄露者降薪或开除。

  2、实行每年定岗定级一次,定岗定级时,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评,实行岗位能上能下制。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视情况进行降级处理。若有重大贡献者,可视业绩提前奖励晋升。

  3、定岗定级工资制度和岗位补贴相结合,销售挂勾奖励和促销奖励分开,构成收入的四大结构,具体为:技能工资+岗位补贴+销售奖+促销奖。

  4、厨房成本应控制在销售额的50%以内,凡每降低10%,公司按降低额度的20%奖励给厨房,由后台提出分配方案报批后下发。损耗控制为前台2%,后台5%。

  5、公司每月按下达的经营指标,完成任务的奖1%,分配比例为前台50%,后台50%;超额完成的,按完成额2%奖励,前、后台各得50%。其中前台所得奖金额度的60%归服务班组,40%归吧台、传菜部、迎宾、门卫等。

  6、公司免费提供所有员工三餐,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除外),未能安排住宿人员,工作满全月,公司给予交通、住宿补贴50元人/月。

  七、考核制度

  1、考核时间:(1)转正时;(2)年度考评时

  2、考核成绩划分:100分

  30%理化考评:包括企业精神、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理论、仪容仪表常识、卫生知识、消防常识等;

  30%实作:服务技能

  30%平时表现:包括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工作成绩;

  10%个人素质:包括谈吐、应变能力等。

  注:员工持中专文凭加5分,大专文凭加10分。

  3、考试纪律:考试不得作弊,如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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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制度5

  1、全面检查校园安全、学生纪律、卫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汇报。

  3、17:00到餐厅管理住宿生吃饭秩序。

  4、负责当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寝室管理教师、晚自学管理教师、保安等)开展工作。

  5、遇到应急事务(如停电等),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如果有学生请假,先与家长取得联系,家长来校后需填写住宿生接送单(管理教师签名、家长签名),核对后值夜行政签名后方可出校,确保回家的同学安全回家。

  7、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检查每节晚自学管理教师到位情况,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开展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晚自学结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清场工作。

  8、组织管理寝室教师在学生就寝前后开展管理。

  9、早上5:50提醒住宿生起床。

  10、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行政规章制度6

  一、办公用品领用

  1、领用人根据有关办公用品清单及实际需要(见附表1),向本部门兼职内勤提出申请,由内勤统一向行政部签字领取。

  2、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由各部门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后统一采购,特殊物品采购由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签字同意后另行购买。

  3、办公用品费用每月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办公用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

  4、员工离职时,应认真清点办公用品,到行政部填写交接清单并签字。

  5、公司办公用品每月1日、15日发放2次,其余时间如急需领取办公用品须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二、印签管理

  1、公司印章刻制均须报总裁批准,由行政部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下属企业和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刻制内部或对外用章,但须经总裁批准。

  3、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及保管须有记录,不能委托他人代管。

  4、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簿,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5、经分管副总裁在该表上签批后方可盖印。

  三、复印

  1、公司所有复印文档工作原则上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未经行政部确认,各部门不得私自拿到公司外复印。

  2、复印操作人应自觉在行政部复印管理台帐上登记。

  3、复印用纸、用墨费用根据实际用量每月随办公用品摊销,复印机维修费用根据比例每季度摊销。

  4、如行政部发现复印操作人未填写复印数量或数量不符,除责成其重新填写外,将限制该部门使用复印机,直至落实责任及相关处罚。

  5、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机器复印与工作无关文件,行政部一经发现,有权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通知人事部进行处罚。

  四、传真收发

  1、公司与外界联系需对方发送传真时,尽量要求对方注明本公司具体收件人,以便行政部及时分发。

  2、行政部收到传真后,在传真接收台帐上登记,并负责通知收件人及时领取及签字确认。

  3、行政部每月或每季度根据传真使用比例摊销费用至各部门。

  五、信件收发

  1、公司所有收发管理工作均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收发业务范围包括:文件、邮件、报刊、挂号、电报的发送、登记,以及特殊文件资料的递送。

  2、收发人员须根据相关文件资料填写收件登记簿、发文登记。

  3、收到信件资料由行政部负责通知收件人及时领取。

  4、对贵重物品、汇款、邮包,要进行专门登记,并及时通知个人签字领取。

  5、对投递错误的邮件,应及时退回或设法转移。

  六、名片管理

  1、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行政部依据企业形象规划并联系印刷业务。

  2、印制名片申请者填写名片印刷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行政部负责印制。

  3、名片印制前需确认名片职务、职称、部门是否相符,姓名、联系办法等需确认无误。

  4、公务、客户名片须在公司内作为共享资源。

  5、自确认名片内容起,一周内到行政部领取。

  6、名片印制费用每季度摊销一次。

  七、公司设备申请流程

  为加强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xx】32号)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公司设备申请流程:

  (一)原则:

  讲究计划性和成本效益,以物质资源供给的有序性,保证公司职能的按计划完成:

  1、配发过程中,是否供应,供应多少,要以客观需要为依据,而不是单纯的级别;

  2、要考虑实际可能的收益(对工作的推动),而不是不计工本,不问效果,一定要保证重点,分清缓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

  3、要使库存保持合理的限度(基本上无闲置的资产),注意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二)具体流程:

  1、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预算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申请要求(内容具体翔实、理由充分),经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签字同意后,抄送给行政部。

  2、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设备资产情况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对各部门要求从真正的客观需求出发,遵循设备申请原则,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调拨或购买)。

  3、如果采取"调拨"程序,行政部将调拨计划上报行政部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实施;

  4、如果采取"购买"程序,行政部将参照"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苏股财字〖20xx〗第003号)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5、采购由行政部统一申请费用、组织购买、费用摊销,过程遵循"价廉物美"的原则,在满足各部门需求的基础上,注意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多压价比价、厉行节约。设备采购结束后统一由行政部和市场部组织验收核查;固定资产登记后,由各部门登记领用,责任到人。

  6、所有资产在使用者离开公司或调离本部门时应收归行政部仓库,并在部门设备管理员处登记。

  八、午餐饭票

  1、员工到职,由本部门内勤根据其到职日期向行政部领取饭票。

  2、每月30—31日,各部门内勤根据本部门正式员工实际人数领取下月饭票。

  3、每月1—2日,由各部门内勤统计本部门上月饭票退票情况并向行政部提供详细名单。如遇周末,顺延两天。行政部不接受个人零星领取及退票。

  4、如出现帐款不齐或错漏,由各部门内勤负责。客饭餐券的领用需填写客饭领用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5、非正式员工(实习生等)领用饭票由本人全额付款,研究生按正式员工标准领用饭票。

  九、订餐、订票、订房申请流程

  为方便公司全体员工,体现行政部的服务性。现将有关订餐、订票、订房的申请流程汇总如下:

  1、各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提出订餐、订票、订房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内容具体详实),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2、各部门在订餐、订票、订房之前,先行申请好费用,交予行政部代办,在行政部办好后立即将现金或支票交与行政部结款。

  3、各部门承担在订餐、订票、订房时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误带来的风险,例如承担退票费、退房费等。

  4、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申请需要其部门主管副总签字确认。

  5、订餐、订票、订房工作需一定的提前量(订票一般提前2~3天知会行政部,订餐、订房一般提前1~2天)。

  6、各部门申请不得提高出实际需要的要求。

  十、礼品

  1、礼品由行政部负责根据不同档次选择订购,选择原则为高雅、大方、实用,能体现公司形象。

  2、各部门根据礼品清单(见附表2)领用公司礼品,需向本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礼品领用单,签字确认费用来源。

  3、各级部门经理(必要时由总裁或分管行政副总)签字后到行政部领取礼品。

  4、礼品费用每季度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礼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

  十一、宣传品

  1、公司宣传品包括手提袋(长、短)、宣传彩页、公司简介和产品说明书等。

  2、领用宣传品在5份以下的,由领用人在行政部宣传用品领用台帐上登记。

  3、领用宣传品在5份以上的,需填写宣传用品领用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在宣传用品领用台帐上登记后领用。

  4、宣传品费用初步拟订每季度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宣传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

  5、如行政部发现其未填写或领用数目超过填写数目,行政部除责成其重新填写外,并向其部门经理投诉及进行相关处罚。

  十二、会议管理

  1、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会议制度,所有会议均须及时通知行政部,便于安排和登记备案。如有必要由行政部发出会议通知确认。

  2、会议承办人需提交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所需准备等(见附表3),便于行政部配合工作。会前由行政部派人做好会场布置及设备调试。

  3、除其他部门主办的会议资料各自存档外,会议资料由行政部整理、立卷、存档。

  4、会议结束后由行政部派人清理会场,查收设备。

  5、会议室使用费用按部门使用比例每季度摊销一次。

  十三、车辆管理

  1、公司现有车辆主要供公司重要活动及主要业务活动使用,公司人员如要用车,请遵循以下管理条例。

  2、公司车辆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3、公司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员工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交由所在部门一级部门经理签字。若有预计用车需要,应提前2—3天向行政部门提交"派车单"申请。

  4、"派车单"经行政部汇总后,由行政部经理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5、车辆使用完毕,使用人员、驾驶人员须填写"车辆使用实际情况记录单",交行政部备案。

  6、行政部门每月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分管副总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7、公司车辆内部使用费用如下:

  ①市内用车:普通轿车里程费1.5元/公里;面包车里程费2元/公里。等候计费:等候时间在半小时内,免计费用,超过半小时部分,按0.5元/分钟计费。

  ②长途用车:普通轿车里程费1.0元/公里;面包车里程费2元/公里。直接费用(如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由各用车部门自理。

  ③各部门车辆使用费每季度结算,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

  十四、设备维修流程

  1、报修人员先将报修信息反馈给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员;

  2、部门设备管理员初步检查后,填写《设备报修单》(提供设备编号和故障现象),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行政部;

  3、行政部设备管理员根据编号,联系厂商,组织及时维修;

  4、通过暂借、调拨等方式,将暂时不用的设备给报修者使用;

  5、机器设备维修完毕,行政部登记备案,发还给报修者使用;

  6、涉及到的维修费用,由各部门承担。

  十五、电子屏使用规范

  (一)原则

  电子屏是公司对内对外的信息传递载体。为更好的使用电子屏,做到使用主体合格,信息确认有效,发布时间合理等,特制定本使用规范。

  一、使用主体

  1、行政事业部享有电子屏的操作及管理权。

  2、行政事业部设专人负责电子屏的使用、维护、修理。

  3、电子屏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及时实施公司信息发布,制定信息发布时间表,制定信息更新计划,电子屏信息发布的汇总整理,电子屏日常维护,电子屏故障排除,电子屏修理配合等。

  4、电子屏责任人对行政事业部经理负责。

  二、发布内容

  1、电子屏的发布内容分为日常型信息和特别型信息。

  2、日常型信息内容包含:公司宣传介绍、公司新闻动态、业内新闻动态。

  3、特别型信息内容包含:各类通知、各类公告、各类贺词及其他信息。

  4、日常型信息的搜集整理由行政事业部完成。

  5、特别型信息的搜集整理由行政事业部配合消息相关部门完成。

  三、发布时间

  1、电子屏的使用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至下午6:30(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2、日常型信息发布时效:公司宣传介绍每日2小时,分4—6时段发布;公司新闻动态每日2小时,分4—6时段发布;业内新闻动态每日1小时,分2—4时段发布。

  3、特别型信息发布时效由信息相关部门会同行政事业部核定: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每日2小时,分4个时段;通知的发布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每日2小时,分2—4个时段;活动贺词的发布时间一般为活动开始前1小时至后2小时。

  四、发布信息确认

  1、电子屏发布的信息须经有关人员的确认方可发布。

  2、日常型信息由行政事业部经理确认。

  3、日常型信息的更新计划由电子屏责任人拟定,报行政事业部经理批准。

  4、特别型信息由出处单位的分管副总确认。

  5、特别型信息发布,须由出处单位填写电子屏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经分管副总确认后交由行政事业部组织发布。

  附表:行政部工作人员职能划分表。

  姓名:

  房间号:

  工作职能:

  405

  公司行政、办公室、后勤全面协调管理。(含车队管理、大楼办公室使用情况协调等)

  405

  公文流转、收发传真、办公用品发放、午餐管理、绿化管理、饮用水管理、订餐、订房、订票等。

  405

  一楼接待文秘、信件收发、办公配合。

  405

  文印、传真信件的办公配合。

  403

  印章管理、研究生管理、档案管理。

  403

  一楼接待文秘、图书室管理。

  403

  固定资产管理(含设备申购)、保安保洁管理、各种维修服务。

  405

  宣传、文秘、宣传品和礼品发放。

  405

  会议接待、培训、活动策划。(含工会活动)

行政规章制度7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三统一)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

  第五条 (制定主体)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

  第七条 (禁设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 (起草论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九条 (征求意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意见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统一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审查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四)相关机关、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请审议)

  报送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报请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

  (七)其它有关资料。

  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审核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批准程序)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统一公布)

  经签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六条 (生效时间)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三)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四)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它部门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六)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统一登记和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备案机构统一进行报备登记:

  (一)备案报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备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备案机构统一编制备案登记号。

  第二十条 (备案监督)

  经备案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定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逾期未按意见书修改或废止的,由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备案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案机构备查。

  备案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对制定机关的监督)

  对不按本规定制定、备案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关机关依照《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制度)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载明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专项条款,直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评估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会等方式组织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每隔2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定期公布本机关经清理后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视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三)其它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电子管理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下载服务,并通过电子系统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示备案、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入考核)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发布的《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规章制度8

  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使盘点工作处理有章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辅料、工程材料、零件保养材料等。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代保管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盘点。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

  2、代保管资产:系由供货商提供,使用后结帐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购入的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三条.盘点方式、时间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各管理部门、采购员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行全面总清点一次,时间为:年中盘点时间是6月30日、31日;年终盘点时间是12月30日、31日。

  2、财务:由财务部主管会计盘点。

  3、财产:由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清点。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各部门及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时间为每月30日。

  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营业成本的计算应根据每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材料、物料、购进时的包装费、运杂费、税金等应在该原料、物料的进价中加计成本。

  第二条.餐厅的食品原料中,还应把加工和制造的各种食品产品时预计出现的损耗量之价值加入产品成本中。

  第三条.对运动场所购进准备出售的商品所支付的运杂费和包装费均应在费用项目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热能以及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做为营业费用处理。

  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库存现金额在集团财务及银行同意下按一定额度留取。超过现额部分当天存入银行,除规定范围的特殊情况下支出以外,不得在业务收入的现金中坐支。

  第二条.现金支付范围:工资、补贴、福利、差旅费、备用金、转帐起点下的现金支出。

  第三条.现金收付的手续和规定:

  在现金收付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金收付凭证是否符合手续规定,审查开支是否合理,领导是否批准,经办人和证明人是否签章,是否有齐全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四条.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

  第五条.主管会计每天必须核对现金数额,检查出纳库存现金情况。

  第六条.流动资金即要保证需要又要节约使用,在保证批准供应营业活动正常

  需要的前提下,以较少的占有资金,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

  第七条.要求各业务部门在编制计划时,严格控制库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占用资金不得超过比例规定,即经营总额与同期库存的比例按2比1的规定。

  第八条.超储物资、商品除经批准做为特殊储备者外,原则上不得使用流动资金,只能压缩超储的商品、物料,以减少占用资金。

  第九条.在符合国家政策和集团财务和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

行政规章制度9

  一、行政方面:

  1、 协助总经理做好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2、 协助参与并起草公司发展规划的拟定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及各阶段工作目标分解;

  3、 负责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组织并起草公司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等文件;

  4、 负责公司通用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编写工作,协助参与专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拟定、讨论、修改工作;对文件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导,推进公司的管理;

  5、 搜集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动态,掌握全公司主要活动情况,编写公司年度大事记;

  6、 负责召集公司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并跟踪、检查、督促会议的贯彻实施;

  7、 监督执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处理员工奖惩事宜。对各岗位及其场所的劳动、卫生、安全情况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8、 负责做好公司来宾的接待安排,组织、协调公司年会、员工活动,开展年度总评比和表彰活动;

  9、 负责公司内外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递、归档工作;

  10、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

  11、负责公司员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12、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1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为促进相互之间的团结做好工作;

  二、人事方面:

  1、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规划,建立、执行招聘、培训、考勤、劳动纪律等人事程序或规章制度;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岗位编制,协调公司各部门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人力,满足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

  3、 根据现有的编织及业务发展需求,协调、统计各部门的招聘需求,编制年度/月度人员招聘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4、 做好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并根据公司职位调整组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保证职位说明书与实际相符;

  5、 负责办理入职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

  6、 建立并及时更新员工档案,做好年度/月度人员异动统计(包括离职、入职、晋升、调动、降职等)

  7、 制定公司及各个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经批准后实施;

  8、 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及考核,并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建议部门录用;

  9、 负责拟定部门薪酬制度和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0、制定绩效评价政策,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对各部门绩效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使绩效评价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并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11.、负责审核并按职责报批员工定级、升职、加薪、奖励及纪律处分及内部调配、调入、调出、辞退等手续;

  12、做好员工考勤统计工作,负责加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13、负责公司员工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年检的办理;

  14、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受理并及时解决员工投诉和劳动争议事宜;

  15、定期主持召开本部门工作例会,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组织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能及时完成;

  16、其他突发事件处理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行政规章制度10

  入职手续

  (一)证件必须经人事部门确认新进人员核准聘雇应依下之规定向公司人事部办妥下列手续方能入职:

  1.个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张.

  2.身份证复印件二张(持临时身份证者应在有效期内补交正本).

  3.近期个人身体健康证(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

  4.个人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个人最高学历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入职人员必须填写入职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并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

  (二)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人事部的培训,熟悉公司相关制度

  1.新入职员工报到后,人事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应遵守之事项进行入厂培训.

  2.人事资料建档:员工之人事资料由人事部门于员工报到两个工作日内建妥人事资料并存档保存(包括电脑档案).

  3.新员工之工作分配:员工报到后依上级主管之指派分发工作,由人事部将新员工介绍给所属部门主管,由其安排工作并进行上岗前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特殊情况必须经上级主管核准后方可变更),行政人事规章制度。

  (三)晋升:公司全体员工晋升机会均等

  (四)试用期间:所有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1至3个月(特殊岗位例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表现突出者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缩短试用期,管理制度《行政人事规章制度》。

  离职手续

  (一)如果在试用期内无法适应工作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将随时终止劳务关系。

  (二)试用期满的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领导核准后交接完毕方可离职。

  (三)所有离职人员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离职申请表》并交所在部门主管审批后由人事部转交公司领导审核并存档.

  (四)经公司领导批准离职人员须到人事部领取《离职员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员签名、部门主管签名(证明其所有工作事项、物品移交完毕)后在门卫处等待,由财务部核实交接表无误后领取工资。

  (五)所有离职人员领取工资后不得再在本公司内食宿。

  (六)特殊情况的离职人员,做特殊处理。

  奖惩制度

  奖励:对改善管理、提高品质质量有重大贡献者.严格控制成本、

  对节约开支有显著贡献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卓有成效者.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检举违纪违规人员、揭发行为者.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业绩突出者,对以上表现突出的员工由各部门主管提报,经公司领导评估后,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物质奖励、特别加薪或者晋升等不同形式的奖励。

  处罚:对违反公司制度,将依据违纪情节给予罚款、警告、记过或合并处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且屡教不改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凡违反劳动纪律、住宿规定、就餐规定、门禁制度、安全卫生守则、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及有无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处以上款所列相应之一处罚。

  投诉制度

  公司任何员工都享有投诉的权利,投诉的方式为:

  1.将意见口头或者书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进行处理或上交。

  2.将意见口头或者书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上报至公司领导。

行政规章制度11

  一、申请受理人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和现场勘察,作出审查意见,并履行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的法定义务。

  三、分管领导根据审核人的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

  四、局领导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和审核人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受理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及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审核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分管领导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责令改正。

  八、主管领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权限准予行政许可的,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报上级机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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