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废旧物资处理规定 废弃物资处理

时间:2022-06-11 10:55:1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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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废旧物资处理规定 废弃物资处理

  集团废旧物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废旧物资处理和出售,根据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等企业制度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废旧物资处理或出售应遵循公开透明、分权制衡和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废旧物资、下脚料的出售和闲置设备的转让,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根据有关单位所报的废旧物资情况和处理或出售申请,会同有关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的负责人联合组成招标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拍卖。

  对于张家港市范围以外的集团下属各级公司,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组织拍卖在操作可行性方面确实存在不经济的,可由有关公司比照本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拍卖,拍卖情况应定期报集团公司监督管理部备案,拍卖所得收入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定标结果,按规定称重、出库。

  称重和出库过程中,应有独立的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监督人员应建立轮换机制。

  第五条 对于需要处理或出售的物资,物资所属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提交书面处理或出售申请。

  废旧物资处理或出售申请应写明待处理或出售物资的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待处理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成分、数量等信息。

  有关单位应确保物资处理或出售符合本公司相关审批流程,书面申请应加盖公章。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对待处理物资进行必要的整理、归类,确保不同品种间界线清晰,并安排专人在竞拍方看货过程中予以说明、解释,避免执行定标结果的过程中出现分歧或矛盾。

  第七条 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接获有关单位的书面处理或出售申请后,发布拍卖信息,制发拍卖通告,组织拍卖活动。

  第八条 拍卖根据待处理物资的具体情况,可以是年度拍卖、每月拍卖、分批拍卖或不定期拍卖。

  第九条 拍卖方式可以是公开拍卖或者邀请拍卖。

  公开拍卖是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信息。邀请拍卖是以信函、电话等形式,有选择地邀请有关需方参加竞拍。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待处理或出售物资的价值,标定底价并密封保存,于拍卖开始前提交招标小组。对于确定价值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物资,有关单位可以聘请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因组织拍卖需要知悉底价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规定泄露底价的,比照招标过程中的泄密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竞拍者必须以书面方式报价,并应在报价表上签字或盖章。竞拍者将报价表密封后提交招标小组。

  第十二条 拍卖原则上应有三家以上的购买方参与竞拍方能有效。购买方可以是单位

  或个人。

  第十三条 参拍者交付保证金方具有竞拍资格,保证金原则按拍卖价值的 10%左右收取,也可以由招标小组研究确定。

  未中拍者,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原数退还;中拍者,参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但不冲抵货款,保证金于中标方按照约定提货完毕后无息退还。

  对中拍后超过合理期间不提货者,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取消参拍资格一年。

  第十四条 招标小组收齐全部报价表后,当场进行开标、唱标,并对竞拍人报价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 竞拍者中出价最高者为中拍人。

  中拍人应在拍卖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方可提货。仓库及门卫凭集团公司招标中心中标通知书及财务部门出具的发票,方可发货和放行。

  第十六条 参拍者不得在拍卖活动中相互串通变相压价。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发现该次拍卖即告无效,并取消有关竞拍人参拍资格一年。

  第十七条 对于闲置设备无法组织拍卖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出售,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废旧物资、下脚料和闲置设备的出售所得属于所在企业的收入,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有关单位”,是指拥有待处理或出售物资所有权的集团公司或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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