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岗位职责(共3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作用)

时间:2022-06-13 14:22:1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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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岗位职责(共3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作用)

第1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报指南

  北京市平谷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平谷区的法人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平谷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局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打印); 申请事由项统一填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经营范围内容较多的,可附A4纸填报;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不少于200万元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200万元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及房屋出租印花税和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房产证明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并加盖菱形查询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一份)。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提供:经营场所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照片包括:外景(要有企业名称标牌);各个办公室内部陈设,设备、设施等。

  6.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

  7.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其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一份);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一份)。

  二、变更

  (一)变更条件

  1、在平谷区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平谷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2、平谷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由其他区(县)变更为平谷区的,由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原始许可卷)。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提出变更申请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申请的内容。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同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一份); 6.①变更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及房屋出租印花税和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房产证明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并加盖菱形查询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一份)。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提供:经营场所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照片包括:外景(要有企业名称标牌);各个办公室内部陈设,设备、设施等。

  ②变更注册资本:提供验资报告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延续

  (一)延续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一份)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原件一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一)、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平谷区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注册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北京市平谷区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外省市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在外省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

  (三)、其他省市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在平谷区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行政许可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批准证明及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6.外省、市人力资源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报告回执(复印件一份);

  7.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8.外省、市人力资源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证明及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

  五、监督检查

  (一)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岗位。

  (二)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薪酬待遇——“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辅助性岗位与工会协商书面材料);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平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材料报送要求

  1.申请材料均须使用A4纸报送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 2.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3.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4.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1页以上的应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及业务办理电话:

  八、办公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人力社保局窗口(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邮政编码:)

  材料下载网址: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类

  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2013年6月20日人社厅发?2013?66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23日冀人社字[2013]219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3年8月12日冀人社字[2013]234号)

  6、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保人社字[2013]178号)。 申报材料:

  (一)办理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填报表格);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公司章程(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文本);

  4、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报表格;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填报表格);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填报表格;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具有职业资格人员名单(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留存文本);

  10、劳务派遣协议(留存文本);

  1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表格原件);

  1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统计表(表格原件);

  1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情况表(表格原件);

  14、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填报表格;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5、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填报表格;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文本)。

  (二)办理延续许可申报材料

  1、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报的: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填报表格);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表格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情况表(表格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统计表(表格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文本)。

  2、逾期申报的:

  同前“办理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三)办理变更许可申报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填报表格);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表格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情况表(表格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统计表(表格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文本)。

  (四)办理注销许可申报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填报表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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