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打击两非工作汇报5篇 打击两非工作范文,供大家品鉴。
打击两非工作汇报1
归义镇2011年上半年打击“两非”
专项活动情况汇报
归义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岑人口与计生组发?2006?8号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我镇采取集中检查和部门自查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单位。并于2011年4月中旬安排了工作组分别到我镇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及个体诊所进行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集中检查,未查出有关“两非”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接到群众与违反“两非” 有关的举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是:
1、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落实岑计生发[2004]7号文的情况。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结果:
1、镇计生办均按制度规定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无违规行为。
2、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共有B超1台,从事超生波诊断的人员有1人,镇级服务所的技术人员只具有查环查孕的诊断水平;镇卫生院1台B超,从事超生波诊断的人员1人,持有上岗证,均具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技术水平。B超室均有管理制度,在科室、B超室显眼位置均设置有警示标识,无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3、我镇卫生院没有开展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项目。
4、施行终止妊娠和接生手术的单位都仍不执行《接
生和终止妊娠手术上报制度》,没有按规定向镇计划生育部门报送分娩和终止妊娠手术报表。
5、受检单位大都认真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暂未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未发现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仅有个别医疗机构存在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购用终止妊娠药品数量,库存数量未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计划生育部门。检查组已及时指出问题,并限时整改。
归义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检查小组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打击两非工作汇报2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根据《钦州卫生局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777-)。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县计生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县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县计生局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县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计生局。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非医学引产的,按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做好的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3、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取得自治区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5、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一)无生育证妊娠妇女、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妊娠批准 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有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证明》须由审批人员签名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B超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 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把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把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登记上报县卫生局。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登记。
六、B超工作室要在醒目处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字样。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B超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广西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性遗传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五、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终止妊娠的妇女姓名、年龄、住址、终止妊娠方法以及施行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列表登记。
二、对大月份(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妇女要登记其身份证号码。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的10日前要把本单位上月施行的终止妊娠的名单分早孕、中孕、晚孕三个阶段的情况分别统计上报县卫生局。
四、施行终止妊娠的单位要每月自查一次,对漏登漏统漏报的要及时补上。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婴儿出生、死亡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活产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一周内将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分娩地点报村民委员会,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婴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婴儿死亡证明》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以上机构应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机构公章。新生儿父(母)应持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 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三、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月将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 类统计,按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1、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2、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3、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4、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志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遗传科、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别,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2、对怀凝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4、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弃婴处理制度
1、医院内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打击两非工作汇报3
麦积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两非”活动的自查报告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促使出生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自去年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以来,按省、市、区打击“两非”相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抓实管,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镇集中整治“两非”活动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成立组织,强化领导
根据省、市、区打击“两非”相关文件精神,我镇立即成立了由镇长亲自挂帅、镇司法所人员、计生专干、村干部为成员的集中整治“两非”活动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计生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区人口局整治活动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部署全镇整治“两非”专项活动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使整个集中整治活动得以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狠抓教育
整治“两非”专项活动各项措施能否落实到位,要害在于对相关医务人员的教育工作如何开展,为此我们进一步认真强化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到逢会必讲,在组织镇村计生干部和有关医疗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采取出动宣传车辆、制作宣传版面和标语横幅等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广泛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爱护女孩女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重大意义。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三、多举措,开展专项整治
在镇计生办的带头下,从打击“两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重点对全镇卫生院以及个体诊所、药店进行专项检查,特别对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有接生项目的单位重点整治,规范技术操作程序,健全手术登记、病历管理等各项制度。
(一)在B超检查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标志。
(二)认真落实计生服务机构B超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制度。
(四)严格落实终止妊娠手术查验审批制度。
四、健全制度,长效治理
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为了使整治“两非”工作得到长效治理,我们制定了《孕妇B超检查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治理制度》《流产药物使用治理制度》及《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如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厉追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负责人下岗三个月;当事人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资格一年,造成后果的按省人口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抓长效治理,使整治“两非”活动能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为我镇能保持人口出生性别不失调,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五、今后的打算
(一)确立强烈的责任意识
充分认识到集中整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调问题,是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家庭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安定和稳定。因此,我们做好集中整治“两非”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爱护女孩女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重大意义。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确立强烈的全局意识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光靠镇计生站的工作是不能奏效的,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社会各方面必须做到全力配合,通力协作,综合治理。确立强烈的长效意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坚持以整治“两非”活动为契机,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把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作为长效机制中的一次重大战役来打。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打击两非工作汇报4
打击“两非”工作汇报
自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综合治理性别比工作会议后,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召开党委扩大会,对打击“两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全面启动并实施了集中整治“两非”违法行为的专项活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常务副组长,计生、公安、医院、妇联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制定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公告》等多个文件。与辖区内3家医疗单位和56家村卫生室签订《打击“两非”工作目标责任状》,并召开全体机关干部、村两委成员、村计生专职主任及成员单位参加的打击”两非“专题动员大会,传达上级精神,明确各自责任范围,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大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在专项活动期间,我镇出动宣传活动车辆15次,悬挂条幅20条,刷写固定宣传标语100多条,发放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宣传品5000多份,宣传了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关爱女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造成危害等相关内容,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通过宣传学习,使三家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打击两非是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为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排查摸底,专项治理;重拳出击,打击“两非”营造和谐计生
我镇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分包责任制,对二胎生育对象的孕情监测,建立了包保责任制,实行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全面落实二胎全程跟踪管理,镇计生办把持二孩生育证育龄妇女分包到人,确保包村干部、村计生专职主任和育龄妇女小组长有三人为每个持二孩生育证育龄妇女提供全程管理服务。为持二孩生育证对象提供政策宣传和孕情访视服务,杜绝“两非”行为。截止目前,排查医院三所,私人诊所及药店100余家,走访群众1000余户。在检查中,检查组工作人员详细查看了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店的《执业许可证》、手术登记册、手术记录、终止
1 妊娠药物、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册、B超室管理制度等,并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机构及药店要求限期整改。
四、抓好经常性工作,强化村级服务阵地建设,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 在抓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时,加大了对舆论环境宣传和村级服务阵地的投入,
打击两非工作汇报5
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和“7·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下旬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两非”专项活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和谐西乡塘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是:(一)掀起一次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高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
(四)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
(五)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城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肖志钢 中共西乡塘区委书记
黄丽娟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黄展邦 中共西乡塘区委副书记
隋有实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李志军 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陆永龙 西乡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陶仕珍 西乡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项群英 西乡塘区财政局局长
农乃作 西乡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段道卿 西乡塘区卫生局局长
冯燕宁 西乡塘区教育局局长
姚长明 西乡塘区司法局局长
韦娇青 西乡塘区民政局局长
方家钦 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梁翠榕 西乡塘区统计局局长 陈盛祥 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梁秋平西乡塘区建设局局长
惠子成 西乡塘区市政管理局局长
梁结珠 西乡塘区文化和体育局局长
谢雪莲 西乡塘区总工会主席
李东红
黄英玲
廖兴科
郭明钦
覃 军
陈润聪
徐正军
林 拓
黄 鸿
梁小明
覃卫文
莫 滨
黄志贤
邝 涤
何史年
黄泽强
童金生 西乡塘区妇联主席 西乡塘区团委书记 西乡塘工商分局局长 西乡塘公安分局局长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金陵镇镇长 双定镇镇长 坛洛镇党委副书记 西乡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衡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安吉街道办事处主任 华强街道办事处主任 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上尧街道办事处主任 安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石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福勇 心圩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国佳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陶仕珍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协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以及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举报电话:。
三、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活动有重大突破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l.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5.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
(三)专项活动的重点地方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镇、街道办事处。
四、认真抓好“四个环节”,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1、尽快形成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强大的宣传攻势。宣传、文化、信息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进行宣传,要开展圩日计生宣传活动,利用山歌、文艺演出等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活动,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2、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调查核实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资料;
(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3)调查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4)调查摸底本地2005年10月l日以来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5)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孕情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利凡诺使用管理制度(试行)》(桂人口发〔2004〕16号)落实情况;
(6)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检查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
l、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所得的线索,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对在专项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
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制定和完善孕情管理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和随访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
2006年8月31日以前,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镇、街道办事处,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54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加强相关县(区)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在全城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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