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某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学校财务报账制度及流程),供大家参阅。
某学校 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填写报销单的规定:
1、在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取得正规、合法、内容齐全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外来、自制),经手人将其进行整齐有序地粘贴,按规定填制报销单据封面,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审批和报销手续。
2、外来原始凭证的规定包括:
(1)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始凭证,必须是带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同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且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
(2)取得的工商企业等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带有相应税务监制章的正规发票。同时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且内容真实,项目填写齐全。
(3)凡采购物品取得的原始凭证,应详细列明所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等内容。如果所购物品太多,单张收据或发票填列不下,或者取得的是定额发票,则应附有销售方填写的盖有和收据或发票上相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4)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应内容完整,大小写的金额相符,不得有任何涂改,否则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3、费用报销单封面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报销封面的金额必须准确且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合计)数一致且字迹清晰。
4、经手人等签名必须字迹清楚,易于确认内容。
5、原始凭证及其它附件必须合法且粘贴整齐。
6、凡外购低值易耗品,应有相应的人员签字验收;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其他达到资产入账标准的物品,必须到校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及领用手续。
(二)报销时间的规定:
1、业务报销时间的一般规定:
一般的报销业务,在业务办理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需办理相应的验收、入库等手续的,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借款销账手续。
2、预先借款归还的时间规定:
凡在办理业务前预先借用的现金或支票、填写的垫付单等垫付款项,必须同办结的报销业务一起结清。凡属逾期的垫付款,直接扣工资和津贴,直到报清账目为止,不再另行通知。
3、任何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持审批好的报销单据和经费切块包干使用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凭审核无误的报销单,到出纳会计柜办理报账(销账)手续。
第二条 切块包干经费报销的规定:
1、金额在 1000(含)元以内的业务报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2、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
3、切块经费中使用的差旅费、招待费均需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三条 差旅费及招待费用的规定 1、费用审批程序:
各部门在接到出差通知或接待任务后,应按照通知内容和接待任务内容,事先分别填制《某学校出差申请单》、《某学校招待费申请表》,一事一申请,凭通知和任务及相应的申请,到相应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长处履行报批手续及预借款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招待或出差。
2、招待费用报销的规定:
负责招待的部门持经批准后的《某学校招待费申请表》,到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主管院长处签字批准,凭签批后的申请表和报销单到财务报账。
3、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1)出差人出差返回后,在规定时间内,凭事先填写的《某学校出差申请单》、出差通知等,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到财务处进行初审并记录差旅费指标,再依次到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长处签字报销,再到财务处出纳柜报账、销账。
(2)出差人员一般不能乘坐飞机,确有特殊原因乘坐,事先要报主管院长特批核准,事后由院长在机票上再签字后,才能给予报销。
第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规定 1、审批。专项经费支出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下的专项,应提出必要的申请使用专项经费理由;5万元以上的专项,应对该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出具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学院研究后,由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长共同审批。项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专项,须经院办公会审批。批准后,将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财务处备案,并申报经费计划,以便安排经费的使用时间与顺序。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未事先报财务处备案的,财务处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
2、所有专项支出的审批、借款、报销等,除履行正常的手续外,最后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长签批后报销。
3、专项业务办理完毕后,报销单后需附有项目验收报告及其它必要资料等,以备核对。
第五条 暂付款及预借款的有关规定 1、工程、维修、设备购置等大额预付款,凭审批手续和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预付款。
2、办理日常业务需预借款或预付款的,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预计借款额。其中,出差借款,应根据学院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合理预计所需借款额。
3、预借款或预付款的审批权限 (1)切块包干经费的借款或预付款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2)出差和招待借款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三条第 1 款的规定。
(3)专项经费的借款或预付款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第 1、2款的规定。
4、工程、维修等的预付款应在工程竣工、维修完成并办理验收、审计等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预付款销账手续;购置设备等的预付款应在货到安装、验收完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预付款销账手续;出差借款应在返回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借账手续;其他日常业务的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借款销账手续。
5、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暂借款和预付款销账或还款的,不得再次借款,并扣工资和津贴,直至报清账目后补发。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它由学院制发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条款一并停止执行。
2、本规定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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