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车辆出入管理制度3篇(进出车辆管理),供大家阅读。
车辆出入管理制度1
为了有效维护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及停放规范有序,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结合机关大院内可容纳停放车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到市人大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车辆通行证:
1、本单位公务车辆和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下班用车辆,办理蓝色《车辆通行证》,每人仅限一证;
2、大院内住宅楼房改时原住户的私家车辆,办理红色《车辆通行证》,每户仅限一证。
红色《车辆通行证》仅限非办公时间段才可停放(周一至周五晚18:00--早8:00及周末),办公时间停放超过三次将收回《车辆通行证》。
办理车辆通行证时须带户口本、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办理红色《车辆通行证》的车主还应签订办公时间不停放承诺书。
二、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大院,驾驶员要自觉把《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头易被管理人员看到的位置;通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车、证、人应与申领登记保持一致,通行证遗失或车辆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市人大办公室相关科室申请补办或更换;没有办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机关大院。
三、车辆进入大院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准鸣按喇叭,不得越线,有序停入车位,并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整齐。
四、车辆进入大院内须自觉服从门卫的指挥,注意前后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造成阻碍,不得影响消防通道,保持道路畅通,如遇有情况及时向值班门卫反映协调解决。
五、大院仅提供车辆停放位置,车内物品由车主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生车内物品被盗或其他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六、大院现有的车位按先到先停原则使用,如已停满,车主须自行解决,不得强行进入院内停放。
七、大客车、大货车及工具车禁止进入大院,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相关科室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
八、装载有易燃、易爆和违禁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大院内停放。
九、车主要爱护院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禁止随意丢弃车内杂物,如有不慎损坏时须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大院内住户其子女(直系亲属)回来看望父母等情况的车辆,不准在大院内长时间停放。
十一、机关召开常委会及大型公务活动,外来公务车辆较多时,倡导全体在职工作人员会议当天乘坐公交或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上班,确保大院内车辆畅通有序。
十二、对拒不接受管理人员指挥的车辆,市人大办公室将有权收回通行证。
车辆出入管理制度2
为了规范和加强车辆出入与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备有“市行政中心汽车通行证”的汽车方可进入行政中心停放,行政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可进入行政中心停放在划定区域。
二、汽车通行证应置于车前前挡风玻璃左下侧,机关门卫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通行制度。
三、外来办事或参加会议车辆,可进入行政中心,停放在划定区域。
四、机动车辆在办公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严禁超车。
五、禁止在办公区鸣笛,不准在办公区任何场地试车、练车。
六、不准碾压草地、草坪、损坏路标及各类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七、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弹(火)药和其他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办公区。
八、不准在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和办公楼内停放车辆。
九、行政中心机关公务用车停放在地下车库的划定车位。
十、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应自觉停放在划定区域,整齐有序地分类停放,并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一、车主离开车辆,必须关好门、上好锁,带离贵重钱物。
十二、对白天乱停放或夜间无停车牌的车辆,物业公司进行经常性清理,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按无主车处理;认领车辆一律凭车辆行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十三、车辆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整齐,加强巡查,发现乱停车现象予以制止,发现车辆漏油、堵车等情况应立即处理。
十四、机关下班后,未经同意,非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各类车辆一律不准在行政中心内停放过夜;对内部借用外单位的汽车,借用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停放。
车辆出入管理制度3
为规范和加强车辆出入与停放管理,确保综合办公楼车辆有序停放,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新乡市行政办公楼汽车通行证”的汽车方可进入停放;行政办公楼内部工作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可以进入办公楼地下停车场停放。
二、汽车通行证应置于车前挡风玻璃左下侧。门卫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通行制度。
三、外来办事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临时停车场。
四、机动车进出大门应减速慢行,非机动车进出大门应下车推行。
五、机动车辆在办公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六、禁止在办公区鸣笛,不准在办公区任何场所试车、练车、逆行、洗车。
七、不准碾压绿地、草坪、损坏路标及各类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八、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办公区。
九、不准在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和办公楼内停放车辆。
十、机关公务用车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汽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按指示方向停放。
十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自觉停放在地下自行车库和地上自行车车场,整齐有序地分类停放,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车主离开车辆,必须关好门窗、上好锁,带离贵重钱物。
十三、对长期违规停放的车辆管理科将协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清理,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按无主车处理;认领车辆一律凭车辆行驶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十四、车辆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整齐、紧凑,加强巡查,发现乱停车现象予以制止或处理,发现车辆漏油、堵车等情况应立即处理。
十五、机关下班后,未经管理科同意,非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各类车辆一律不准在综合办公楼内停放过夜;对内部借用外单位的汽车,借用部门应及时到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停放。
十六、车辆发生损坏、擦划及车内物品丢失,管理中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负责修理或赔偿。
十七、地下停车场凭专用停车标志停车,严禁压线停车,长期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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