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每当我们面临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需要以答辩状的形式回应指控,那么如何写一份合适的民事诉讼答辩状呢?以下是会员“liaogaiyanzhuangfei”分享的民事诉讼答辩状(共5篇),以供借鉴。
民事答辩状 篇1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xxxxxxxxxx。
邮编:联系电话:6374xxxx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中国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03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2
答辩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村。
被答辩人孙某,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XX村。
X年X月X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某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X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 篇3
答辩人:北京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x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xx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xx公司
x年x月2x日
常用民事答辩状 篇4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各项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经营资金记录》并非借款凭证,该资金记录仅为对之前借款数额的汇总。
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诉称“该资金记录为借款记录,订立后答辩人一直没有依约定正常支付利息”,实际上答辩人早已还清所借款项,该资金记录仅仅确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数额,并未如实载明答辩人偿还借款的数额,因而不能凭此单一认定借款数额。
结合答辩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通过银行转账万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现金还款19万元,总计万元人民币,其金额远远高于被答辩人所诉的万元,答辩人实际早已还清欠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银行贷款10万”、“9月16日:交通银行贷款10万”两笔贷款,答辩人如实依照约定持续偿还本息,根据约定该两笔贷款每月采取还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辩人已经就本金及利息偿还了一部分。
被答辩人提供的资金记录也充分印证了该两笔贷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因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事实,秉公裁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支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之尊严!
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答辩人:
日期:
学校民事答辩状 篇5
X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1年09月20日
答辩人:罗,女,生于x年7月10日,汉族,xx省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身份证编号:,电话:1860x673。
被答辩人:刘,男,生于x年8月13日,汉族,xx省市xx市人,务农,住xx省xx市xx乡xx庄65号。
X3年5月6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8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0万,总共的一半10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今年7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0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仅此答辩。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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