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6篇(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

时间:2022-06-26 09:23:0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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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6篇(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

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实施 个人缴600 时至8月,距离年初国务院发文终结养老保险双轨制,已过去将近半年时间。而随着地方实施方案的逐渐成熟以及基本工资调整的完成,养老保险并轨将正式迈入实施阶段。

  7月29日,山东省率先发布《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江苏省养老保险并轨的实施意见也于日前出台。而早在今年两会上,这项改革就被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列为了年度任务。

  与之同步,作为养老保险并轨的一项配套措施,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此次工资调整,其实不是涨工资,实际是变为当期工资加未来延期支付的薪酬,是针对养老保险并轨做的一次结构调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 授、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养老保险并轨揭开了中国养老金深入改革的序幕,先行理顺机关事业单位薪酬体 系,有利于为后续实施改革铺路。但此次并轨只是实现了起点公平,三大群体合并为两大群体:职工一个计划,居民一个计划,但后续遗留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并 轨后的结构缺陷亟待解决。

  年内实施养老保险并轨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文)后,青海、四川等地陆续出台贯彻意见,湖北、青海等地还专门成立了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工作领导小组。

  山东省更是率先发布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定下时间表:9月底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组织参保缴费、计发待遇。

  山东之所以有条件率先实施改革,是因为山东社保比较健康,到今年6月底,山东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50亿元,在全国排名前几位。

  为了确保地方落实执行好这项改革,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国务院文件发布次日,人社部便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3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 通知,要求各地区“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在今年5月底前把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向两部委备案。经两部委备案批准后,方启动实施这项改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多省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并表态年内要启动实施改革;有的省份流程已走到了省级层面,实施方案不日便可对外发布。

  以东部省份福建为例,按照部署,福州市已于7月初基本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摸底、财政测算、政策宣传等,预计10月份将全面启动改革。

  在西部省份贵州、陕西,这项改革都被列入了下半年任务清单中,要求“尽早推进和完成改革,确保年底前按时“销号”。

  这意味着,以山东率先启动实施改革为序,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完毕后,呼吁10余年之久的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将真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个人缴费约600元

  养老保险双轨制之所以称为“双轨”,不仅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金待遇高于企业退休人员,更因为这种高标准是建立在前者不用缴费的基础上。因而,养老保险的并轨,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也要和企业员工一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号文要求,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所需缴费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比例共计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2%。

  缴费比例确定后,个人缴费工资又该以什么为基准?根据《通知》,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 收入中的四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则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三部分构 成,分别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这明确了养老保险缴费的大基数,因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本来工资结构就不一样,加之前几年事业单位进行了绩效改革,所以两大群体的缴费基数构成 不尽相同。”杨燕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资部分抵扣社保缴费后,有部分人反而工资下降了,所以后来针对这部分人群补加了100元。

  那具体到个人,月均缴费到底是多少?陕西财政厅在年初解读国发2号文时,曾透露了中央设计的缴费水平。其称,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 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 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 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这也就是说,12%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对应平均约600元的缴费水平,其中涵盖8%的基本养老金400元,4%的职业年金200元。

  2014年平均工资,进而测算出来的数据基本一致。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核算下来月平均工资元。若按此,则机关事业单位12%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元。

  但实施方案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后续仍需要一系列人事、工资等配套改革方案。

“并轨陆续实施后,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中人’待遇的衔接问题。”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认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入企业 职工系统中,待在职的“中人”在改革后退休,“未来他们的待遇会不会向企业看齐而有所下降,之前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又该如何计算,基本工资调整什么时候 调、怎么调?这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让参保人员有明确的预期。”

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问题的回复

一、《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所有职工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应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二、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其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4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当地的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临时工在职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从国家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起补缴,在此之前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也可补缴。原行业统筹单位、现转归地方的企业,其临时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原临时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执行,即:“关于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3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条件: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工伤保险的单位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明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

  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与变更项目一致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发生合并、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

  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及注销书面报告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增加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新增职工需建立或接续养老、工伤保险关系的

  申报材料:

1、增加报告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参加养老保险的)

2、增人计划卡、工资审批表

  其中:(1)大中专毕业生提供 报到证、毕业分配单

(2)复原军人提供 工资介绍信、工资审批表

(3)跨统筹人员提供 养老保险手册、介绍信和保险关系转移单

3、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减少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或个人)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发生缴费中止时 申报材料:

1、减少报告表

2、与终止缴费原因相一致的相关材料 其中:(1)因退休的,提供 退休申请表

(2)因工作调动的,提供 调转手续

(3)因上学的,提供 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4)因辞职辞退开除的,提供 辞职审批表等有效的法律文书及证明

(5)因死亡的,提供 医学死亡证明等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申报条件:职工参保前,在其他统筹系统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 申报材料:

1、增人计划卡

2、行政介绍信

3、养老保险手册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流程图如下:

1、参保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业务部门

2、承办人审核转入人转移单、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材料并签字(材料不全的告知单位补充材料)

3、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

4、承办人告知开户银行信息

  同城转入:参保单位(个人)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财务部门开具专用票据;参保单位(个人)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专用票据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转账支票;参保单位(个人)将转账支票交转入地开户银行;财务部门承办人凭转账支票进账单在转移单上签字确认。

  异地转入:转入人到转出地办理汇款手续;参保单位(个人)到财务部门查询基金转入回款情况;转入基金到帐后财务部门承办人在转移单上签字确认。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申报条件:已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又在其他统筹系统参加养老保险的

  申报材料:1|、养老保险手册

2、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基金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3、调入单位名称等 流程图如下:

1、参保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业务部门;

2、承办人审核养老保险手册、核实缴费情况、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材料不全的告知单位补充材料)

3、部门负责人符合签字 同城转出:

  申报人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专用票据交转出地财务部门;转出地财务部门承办人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专用票据开出转账支票;申报人将转账支票交转入地社保机构。 异地转出:

  申报人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财务部门签字确认;财务部门承办人办理基金汇款手续。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职工退休审核 申报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申报材料:

1、退休审批表

2、退休申请表(一式三联)

3、养老保险手册

4、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和人事档案等 流程图如下:

1、参保单位申报材料报社保机构

2、业务部门承办人核实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部

  门负责人复审签字

3、退管部门承办人审核退休条件及核算退休待遇

(材料不全的告知单位补充材料)

4、退管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签批

5、退管部门承办人加盖退休审核专用章 (1)

  在职和流动人员:参保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持职工退休审批表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2)

  聘用人员:参保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持聘用人员退休审批表到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参保单位将退休审批表返还退管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增加 申报条件: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申报材料:

1、退离休人员增加报告表

2、退休申请表

3、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聘用人员退休审批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办理养老金存折的应提供存折账号 流程图如下:

1、参保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将申报材料报业务部

  门

2、承办人审核后录入养老金待遇等信息

3、编制新增退休人员发放明细表并交财务部门

4、(1)社保同一机构办理:财务部门到银行办理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和发放结算

(2)已办理存折的:财务部门到银行办理发放结算

5、参保单位专管员持身份证和退休申请表到财务部门领取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并转交退休人员本人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减少

  申报条件:发生退休人员死亡时

  申报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人员减少报告 流程图如下:

1、参保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在退休人员死亡后

  3日内电话上报、七日内将申报材料报业务部门

2、承办人审核相关材料、办理减少手续

3、编制减少人员丧葬费发放明细随养老金发放

  表交财务部门

4、财务部门到银行办理结算

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保险处主任刘瑞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试点工作从1993年开始,1995年已全面启动。运行十多年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机关事业保险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养老保险制度又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养老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二是养老待遇审核、计算;三是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养老保险部分

一、基本情况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步于1994年7月。1996年1月,根据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截止2011年12月,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名,共有1827名离退休人员的养

  老金由机关事业保险处支付,2011年全县累计收缴养老保险基金5829万元,支付离退休费5798万元,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518万元。为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具体规定

(1)统筹范围:按照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规定,凡纳入我市各级政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属驻日照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县未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固定工单位部分纳入养老统筹范围。

(2)缴费比例:1994年7月,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开始实施后,确定固定工缴费比例为23%(个人2%,单位21%),合同工为21%(个人2%,单位19%)。2007年1月,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首次调整,固定工由23%提高到26%(个人2%,单位24%),合同工与固定工执行统一标准。后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数逐年增长和养老金支付标准逐步提高,养老基金呈现收不抵支的趋势,2011年7月,缴费比例再次进行调整,由26%提高到36%(个人2%,单位34%),并实行至今。

(3)离退休费支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护理费等项。

(4)办理退休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到机关事业保险处申请办理养老金审核,并由后者出

  具缴纳证明,然后根据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未经审核的,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拨付退休费。由于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办理退休的,延期内的退休费由单位承担。办理程序是:当月到龄后,次月办理退休手续,下一个月发退休费。

(5)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年度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龄退休后,必须到机关事业保险处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享受遗属补助待遇人员需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领取资格证》)。资格证年度审核办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需本人持证办理;对异地居住或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其亲属持本人近期照片代办。对过期未办理年审的,停发本人养老金。

(6)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实行的是“先缴后拨”。按照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单位应先缴纳养老保险金,再办理离退休费的拨付手续。

  失业保险部分

一、基本情况

  根据日政发[1995]147号出台的《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从1996年1月开始运行。截止2011年12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4793人,累计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2066万元。

二、具体规定 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统筹范围同养老保险基本一致,只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固定工暂不缴纳。缴费比例方

  面,失业保险从开始运行至今始终为3%(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部分

一、基本情况及有关规定

  根据日劳社[2008]2号文件要求,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从2010年1月起开始运行,参保范围是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改企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

二、工伤待遇支付认定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社保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2010年1月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工伤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对办理工伤(残)鉴定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作人员,需带本人申请、单位事故报告、病例档案及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机关事业保险处申报,并统一组织鉴定。

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遵照落实并不断调整完善全机保业务经办流程;

(三)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六)做好全市“机保”数据的应用和运行情况分析上报工作;

(七)负责审核各县、区“机保”基金支出计划,汇总上报全市“机保”基金支出计划;

(八)负责全市“机保”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收集上报,参与全省“机保”信息化管理;

(九)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集中登记工作的组织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基础数据变更的审核和系统数据修改,授权各县(区)基础信息变更并做好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及调整,完成条件变更审核处理和待遇重新计发等工作;

(十二)按规定审核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制定待遇支付计划;

(十三)负责牵头组织市本级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简称“老机保”)问题的处理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县、区做好符合“机保”参保条件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问题的处理;

(十四)负责按职责和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十五)负责协助各级、各部门完成涉及本科室业务的咨询、查询、核查工作;

(十六)完成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分解 (一)岗位一:科长 工作职责: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1.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保证科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及时准确完成;

  2.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修订完善机保全业务经办流程;并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科室的信息宣传及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 5.负责与各科室之前业务协调和沟通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岗位二:副科长 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机保”数据的应用和运行情况分析上报工作;

  2.负责审核各县、区“机保”基金支出计划,汇总上报全市“机保”基金支出计划;

  3.负责全市“机保”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收集上报,参与全省“机保”信息化管理;

  4.负责审核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计划;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岗位三:单位申报及基础信息维护 工作职责:

  1.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参保信息管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维护;个人权益记录的维护; 2.负责受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缴费工资变动申报;

  3.负责与参保单位核对缴费计划;

  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编制报批;

  5.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及账户和待遇查询;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

  1.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待遇条件的认定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

  2.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待遇核定; 3.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的发放; 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计划的编制报批; 5.负责参保人员(在职、退休)死亡、出国(出境)等退保情形的审核和个人账户余额退还处理;

  6.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及账户和待遇查询;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职业年金的管理

  1.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的管理;非财政保障单位职业年金的征收,财政保障单位职业年金的记账;财政保障单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的做实;

  2.负责职业年金的咨询查询;

  3.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计划的编制报批; 4.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及账户和待遇查询;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老机保的处理 1.负责老机保的清退工作;

  2.负责老机保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 3.负责老机保的清算工作;

  4.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及账户和待遇查询;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业务经办流程 (一) 单位新增

  1.业务范围

  按国家及我省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用人单位填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1)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附件2)(各一式两份);

  B.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最后一次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C.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D.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上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F.同级人社部门工资核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G.其他证件、资料。 (2)审核内容

  A.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是否齐全。 C.对资料齐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在《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上签章后,送复核人签章,随后进入办理程序。

  D.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附表22)。

  E.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二)人员新增 1.业务范围 单位参保后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附表2)(一式两份)。

  B.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C.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D.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上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E.同级人社部门工资核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F.其他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内容

1.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3.审核新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4.对资料齐全的,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进入办理程序。 5.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6.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1.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起始时间、月缴费工资等基本信息,同时建立个人账户。

2.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一份及原始证明资料返还参保单位。

(三)人员减少 1.业务范围

  参保单位因工作调动、辞职、解聘、开除等原因暂停养老保险关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因参保人员死亡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需要办理人员减少登记的参保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表6)(一式两份)。

  B.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调令、辞职批准通知书、解聘、开除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C.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D.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审批的退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其他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内容

  A.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人员减少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着重审核减少原因和减少时间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

  C.审核减少人员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D.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E.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1.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及填报的表格,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系统中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手续,变更其参保状态。 2.对工作调动、辞职、解聘、开除、因失踪及未明确接收部门的自动离职等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在系统中作暂停处理。

3.对死亡的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对在职人员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

3.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一份及原始证明资料返还参保单位。

4.社保经办机构从减少时间的次月起停止产生减少人员在本单位养老保险征收计划。

(四)个人基础信息维护 1.业务范围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人员类别、职务(称)或技术等级、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表5)(一式两份)。

  B.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C.变更相应证明材料。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需提供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认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D.其他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内容

  A.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C.对资料齐全的,业务经办人员签字后,送复核人复审签字,随后进入办理程序。

  D.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E.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A.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和填报的表格,在业务系统中为参保人员办理基础信息维护。

  B.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一份及原始证明资料返还参保单位。

(五)待遇一次性支付

  1.业务范围 (1)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参保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变更国籍或出国(境)定居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3)退休后死亡的参保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B.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D.领取待遇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E.其他证件、资料。 (2)审核内容

  A.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在职人员是否已办理停保手续、缴费截止日期及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C.审核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日期与死亡时间是否吻合,个人账户是否有余额。 D.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E.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A.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和填报的表格,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人员参保状态变更为“终止”,并办理待遇核定手续,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一式两份)。

  B.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及原始证明资料返还参保单位。

  C.基金财务部门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确定的支付金额向参保单位支付。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计划 1.业务流程

(1)审核内容

  A.接收参保单位各项业务申报资料。

  B.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情况,审核具体业务是否已办理完毕。

(2)办理流程 A.每月1-4日征收计划生成之前,业务经办人员不能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当月停保业务。

  B.每月5日前,由业务经办人员制定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明细表》。

  C.业务经办人员对生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明细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单位户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征收金额等是否准确。

  D.审核无误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明细表》签章手续,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E.每月5日,由业务经办人员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收计划明细表》传递给银行。

  F.基金财务部门核对当月实收数据,核对无误后导入业务系统;

(七)年度工资申报及基数核定 1.业务范围

  按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填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审核内容

  A.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对资料齐全的,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进入办理程序。

  C.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D.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A.业务经办人员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电子文档信息导入业务系统。

  B.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份返还给参保单位。

  C.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按月生成征收计划,结算以前月度缴费基数差额生成补收计划。 (八)养老待遇核发 1.业务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相关退休条件,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审批退休(职)的参保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表8)(一式两份)。

  B.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C.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审批的退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D.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E.其他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年过渡期内人员,提供经主管部门及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复核签章后的2014年9月退休待遇和2014年10月1日增加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

(2)审核内容

  A.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善齐全。 C.审核是否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有中断缴费情况。

  D.确认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E.符合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

  F.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G.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A.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审批的退休材料记载的内容,核对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等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及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调整。

  B.业务经办人员将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发放账号等社会化发放有关信息录入系统。

  C.业务经办人员对符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审核结果在业务系统中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附表9)一式两份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表10)一式三份,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经办人”一栏签名。

  D.业务经办人员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一式三份交业务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并加盖退休业务专用章。

  E.业务经办人员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两份返给参保单位。

  F.业务经办人员告知参保单位领取待遇后的次年起,退休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资格认证。

(九)养老待遇停发 1.业务范围

  A.未按规定参加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或因各种原因未通过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

  B.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未定罪、被判刑、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情况的退休人员(政策待定)。

  C.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表5)(一式两份)。

  B.根据不同的停发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a.失踪或死亡的,提供调查核实材料。

  B.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提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文书。

  C.被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D.被法院宣告假释或监外执行后又被收监执行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E.被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F.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相关部门提供重复领取待遇的资料。

  G.其他证件、资料。 (2)审核内容

1.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参保单位申报停发养老待遇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3.核定停止支付养老待遇的时间。

4.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5.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1.对资料齐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上签章后,随后进入办理程序。

2.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一份及原始证明资料返还参保单位。

(十)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 1.业务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业务流程

(1)审核内容

  A.接收参保单位各项业务申报资料。

  B.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情况,审核具体业务是否已办理完毕。

(2)办理流程

  A.每月20日后,业务经办人员可以接收参保单位申报材料,办理人员增加及减少业务。

  B.每月1-4日,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支付月结算,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月支付计划汇总表》(附表1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月支付计划明细表》(附表19)。

  C.业务经办人员对生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月支付计划明细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单位户数、发放人数、发放金额等是否准确。

  D.审核无误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月支付计划明细表》签章手续。

  E.每月7日前,由业务经办人员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金月支付计划明细表》传递给银行,要求银行10日前发放到位。

  F.财务部门核对当月实收数据,核对无误后导入业务系统。

(十一)个人基础信息维护 1.业务范围

  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退休类别、存折(卡)号、邮编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退休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表5)(一式两份)。

  B.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C.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D.发放账号和代发机构的变更提供新开户发放存折(卡)等资料(复印件)。

(2)审核内容

  A.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C.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D.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A.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和填报的表格,在业务系统中办理退休人员信息维护。

  B.不涉及养老待遇变更的,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返还参保单位。

  C.涉及养老待遇变更的,业务经办人员继续为其办理养老待遇维护业务。

(十二)基本养老待遇非定期调整 1.业务范围 (1)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退休类别、退休时间等涉及养老待遇变化的退休人员。

(2)停发养老待遇后恢复续发,停发期间应享受调待政策的退休人员。

(3)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整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2.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A.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申报表》(一式两份)。

  B.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变更,提供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审批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C.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核定后变更基本信息的,提交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核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D.其他原因的维护养老待遇,需提供有权机关审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内容

  A.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C.对资料齐全的,业务经办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申报表》记载的内容,审定养老待遇变更金额和支付时间,并将审定内容填写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申报表》的对应栏目中,签字后交复核人员进行复审。

  D.复核人员确认维护金额及支付时间初审认定正确的,由复核人员将签字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申报表》和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一并返回初审人员,进入办理程序。

  E.对符合条件但复核人员审核其维护金额及支付时间初审认定不正确的,应退回初审环节,由负责初审的业务经办人员重新核定。

  F.对资料不齐全的,业务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G.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

(3)办理流程

  A.业务经办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申报表》记载的内容,在业务系统中修改基本信息,重新计算养老待遇。

  B.业务经办人员将签章后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返还参保单位。 C.业务经办人员按维护后的金额纳入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月结算。

(十三)基本养老基金支出用款申请 1.业务范围

(1)基本养老金支出。 (2)转移支出。

(3)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4)符合政策规定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2.业务流程

(1)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统计上报 A.在业务系统中统计次月基本养老金支出。 B.根据往月基金支出情况、当月业务发生情况等,预计次月转移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C.汇总次月基金用款计划,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支出计划表》(附表20)(一式两份),签章后上报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2)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上报

  A.在业务系统中统计市(州)本级次月基本养老金支出。

  B.根据往月基金支出情况、当月业务发生情况等,预计市(州)本级次月转移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C.汇总制定市本级次月基金用款计划。 D.审核所属县(市、区)基金用款计划。

  E.汇总全市(州)基金用款计划,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支出计划表》(一式两份),签章后上报省社保局一份。

(3)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交

  A.在业务系统中统计省本级次月基本养老金支出。 B.根据往月基金支出情况、当月业务发生情况等,预计省本级次月转移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C.汇总制定省本级基金用款计划。 D.审核各市(州)基金用款计划。

  E.汇总全省基金用款计划,生成《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支出用款申请表》(附表21)(一式两份),签章后上报提交省财政厅一份。

四、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防控责任人:科室负责人 (一)业务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

  1.特殊业务上账应加大复审程序,杜绝单人操作。 2.缴费工资和职工工资收入不相符,造成职工权益和基金受损。

  3.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二)业务风险点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廉政风险、法制教育。

  2.缴费工资和职工工资收入不相符,需加大稽核力度。 3.对上述高风险点岗位实行经办、复核制度。实行一人经办,一人复核的双岗制。

  4.加强工作人员防伪能力培训、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造假识别效率和处罚能力。

机关事业养老办岗位职责共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科室职能

  及业务流程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主要职能

  经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益一类二类、尚未分类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等相关业务;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二、业务流程

  科室前台业务窗口采用柜员制,具体业务规程如下: (一)参保登记:(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①编制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及在编人员花名册;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③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④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2、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提供:与变更登记事

  项对应的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即时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需提供:①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②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 ①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②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建立个人账户。

5、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①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②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6、人员终止登记: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我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提供:①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

(二)申报核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工资申报:参保单位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同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2、基数核定:参保单位申报工资总额后,及时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3、人员增减: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②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调整缴费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

4、缴费变更: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行政

  复议机关、劳动人事仲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①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②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③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

5、缴费退收: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①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②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

(三)个人账户管理:(各项业务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建账: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2、账户合并:参保人员有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记账: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视为欠缴,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费后,按补缴时

  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4、账户冲减: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5、记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家确定并公布。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以后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6、中断、恢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7、终止账户: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账户转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跨

  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跨制度跨统筹转移:参保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跨制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跨统筹转移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原参保单位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②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a.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b.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c.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正式调令或录用通知书;d.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传送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b.办理基金划转;c.将《信息表》传送给转

  入地社保经办机构;d.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转出信息备份。

④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a.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b.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c.根据《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d.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

  转移基金按以下口径核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出的,统筹基金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转移,个人账户转移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

  统筹内转移: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发生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9、记录调整: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查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四)待遇管理:

  审核项目: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遗属待遇支付核定、病残津贴支付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内容。

1、待遇核定:参保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②按现行人事管理

  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批准退休时间,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通知》的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待遇调整: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3、个人账户支付核定: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①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②参保人员丧失我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③参保单位申请办理需携带单位印章;个人申请办理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件;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4、丧抚待遇核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核定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①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②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③社保经办机构规定其他证件、资料。(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待遇复核: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

  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6、支付计划: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维护等数据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

7、待遇发放: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等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可委托单位发放或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社会化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等资金可由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结算,资金渠道按原渠道解决,经办机构可代为支付。

8、发放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每月反馈的发放明细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支付台账,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银行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再次发放。

(五)、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1、核查周期: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2、部门协作: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并动态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3、认证方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

  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

4、结果应用: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①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②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③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予以追回。

(六)、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1、采集审核: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应当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2、保管维护: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3、权益告知: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一次向参保人员寄送个人权益记录情况。

4、公共服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5、社保卡应用: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向社保经

  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三、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

5、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号

6、《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5〕164号 )

7、《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5〕138号)

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5]308号)

四、监督投诉电话: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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