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时自查报告共3篇(自查报告汇总)

时间:2022-06-30 05:21:5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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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自查报告共3篇(自查报告汇总)

综合计时自查报告共1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建筑、旅游等行业的特殊岗位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也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职工的工作,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批后才可以执行的,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综合计时自查报告共2

  报 告

  事由:对公司销售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公司现有在职员工10人,其中行管岗位员工3人,销售岗位员工5人,维修工1人,保安1人。鉴于我公司销售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的特殊性,我公司拟对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具体时间安排及薪酬计算标准如下:

1、每日工作时间:8:00—21:00,其中,11:30—12:00、18:30—19:00为午餐与晚餐以及休息时间。

2、工作班次:每日两班,上、下午各一班,实行轮转制。

3、人均日工作时间:6小时。

4、月工作天数:29天。

5、人均月工作总时间:174小时/月(标准时间:168小时/月),超出标准6小时。

6、调休安排:每人每月轮休1天,以半年为轮休周期,对本半年当中未能调休到位人员进行集中补休。

7、工资计算:工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这里计算的是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根据个人业绩另外计算。

  1) 基本工资:700元/月; 2) 小时工资:元/小时,基本工资/月工作天数/日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700÷29÷6=元/小时)

  以上报告,请予批复。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综合计时自查报告共3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那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呢?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本条第

(一)项,即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2.另外,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比如,某些单位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做一天休息一天,在春节长假期间,大年初

一、初

三、初

五、初七都轮到上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正逢工作日的,应算加班。因此,如果职工在大年初一和大年初三这两个法定节假日工作,应当计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另外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大年初五和大年初七属于休息日,轮到上班属于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天和小时。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A、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天

  261天/年÷12月=天

  B、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边疆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践中常见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

  A)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B)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c)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

  d)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

  针对上述形式,劳动者对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要多留心眼,询问公司是否取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对工作时间、考勤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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